-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预付卡赠送客户,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增值税方面,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将预付卡对外赠送,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非公益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如果企业购买预付卡作为礼品送给客户,需要符合业务招待费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2. 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3.必须有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如费用金额、招待的时间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