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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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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您应将进项税额分为三部分(而不是两部分):
一、明确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二、明确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
三、无法确定的(您把这个放到第“二”了,是吧),按照公式区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这个没有“计提”一说。
若销售时即已“折扣”,则直接以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若销售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而后发生“折扣”,则对于折扣金额红字冲销,并作负数会计分录(与收入确认分录一样,只是数字按照折扣金额负数来写)。
关于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并无直接规定;但是,税率必须与主商品保持一致,这个是明确的。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明确充电费用公司承担,可以报销列支,充电发票没有要求在备注栏写车牌号和充电时间的要求。
如上所述,该行为属于“境内交货、境外收汇”模式,是合规可行的。境内供货商收汇时要向银行申报涉外收入交易编码为“货物贸易其他收入(109000)”,同时需准备好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发票以及情况说明函等材料,银行审核这些真实有效的交易单证后,就会为企业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
关于内销收汇核销,目前已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无需再走专门的核销流程。外汇管理部门改为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企业只需确保收汇与交易背景真实匹配,按规定完成涉外收入申报,留存好购销合同、发票等交易单证备查即可。若外汇局核查时发现数据异常,企业配合提供对应单证说明情况。
如果是本公司员工取得年会奖品,取得旅游公司开具的发票计入职工福利支出,限额所得税税前扣除,个税属于可以量化到个人名下的非货币性质的福利,需要计入个税计算基数,按工资薪酬减个税。
如果公司以外人员取得年会奖品,取得旅游公司开具的发票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个税属于可以量化到个人名下的非货币性质的所得,需要按偶然所得计算个税。
(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无法使用”情形,并非“不得抵扣”情形,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转出处理。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报废过程中如果产生报废资产残值处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原则上,以上各项皆应构成社保基数。按照“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相关规定,误餐补助可以不包含在内。但这个“误餐补助”应当确因出差而误餐,且有相应合理标准,而不能滥用。
您是租的房东的房子,自然房东来给您开具发票。
关于资金方面,银行直接向您要钱,您肯定不会给。如果房东让您把钱付给银行,或者依法院判决向银行付款,仍然不能改变租赁关系。
如果房东坚持不给开票,可向税务机关反映。
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两个税种,并无“土地增值税清算”而“退企业所得税”的逻辑呀。所以,您需要补充一下具体业务、具体情况。
其实,上述公式已经明确了“当期”概念。也就是说,这个按照“纳税期”来算的。一般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计税,则此“当期”即为“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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