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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关于这个保证金,您提供一个具体合同条款,比如约定什么时候、什么情况归还?
您好,
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2011年开始就可以了,见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pbc.gov.cn)
www.pbc.gov.cn/redianzhuanti/118742/118666/119015/119756/2853192/index.html
具体操作流程请咨询您的银行。
可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乃是权力,并非义务。部分加计扣除,税法并无禁止;只要本身符合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条件即可。
没有明白您的意思呀?不是说“借款”吗,怎么又说“记在收入”了?
答复:赔偿能在税前扣除,主要考虑的是交易发生的真实性,也就是该笔赔偿实际支出且与生产经营相关。
服务协议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样考虑交易未真实发生,存在税收风险。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这不是税收文件。更不可能是税务系统发出的文件。疑似为山西省政府的招商引资文件。是否存在请咨询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改委。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关于第一项,既然是“在国内寻找”,这就属于境内提供服务了。
第二项之中,若是“到国外出差进行的支持”,则属于提供境外服务,即跨境服务;但“在国内通过电话邮件的形式”,正如这儿我所标注的“在国内”,那又算是境内服务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发票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开具,这没有异议。那么,什么是“实际销售价格”呢?
您去商场,买了一条项链,价格10000元;您给了商场10000元现金,这没有问题。您给了商场2000元现金,又给了商场价值8000元的实物,那您还是买了10000元的项链呀。无论现金还是实物,这都是“对价”。因此,我认为应当按照全额10000元开票。
至于只按2000元计税,其实并无矛盾。我举个例子,您就明白了:您买了套100万的房子,开发商给您开100万的发票,这没问题吧。但其实呢,开发商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未必就是100万;因为“地价”可以差额抵减呀。这其实一个道理(发票不需要等于计税金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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