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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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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买进来”,“当时取得的是普票”,这两个都不构成可以简易计税的理由。其实文件也写了,必须得是“法定不得抵扣”,比如买的时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法定不得抵扣,再比如2008年买的,当时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而上面两个理由是不行的。
按照上面描述信息,那是不需要再填进去。因为既然人事关系已经解除,那虽然仍然从事相应工作,其身份就是外部劳务了。
库存商品若由股东收回,则涉及视同销售(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实物分红(自然人股东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税务处理。“走未分配利润”没错。
可以。只要这个公司确实派出专家,以本公司名义、主体,给另一个公司提供了与票面记载相符的服务。也就是说,发票开具做到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即可。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商务咨询合同不在上述征税范围之内,因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香港卖方(合同香港公司)利得税:8.25%/16.5%(按香港本地利润)无增值税、无预扣税
2)香港买方(合同香港公司,资金流收款方)利得税:8.25%/16.5%(就交易利润)收到美国款项:无香港预扣税;美国 30% 预扣可抵免香港利得税
3)美国付款公司(资金流出方)
联邦预扣税:30%(对支付给香港公司的 M365 授权 / 订阅费,默认必须代扣)
联邦企业所得税:21%(自身应税所得,付款可扣除)
州销售税 / 使用税:4%–10%(如在美国境内使用 M365)
有真实业务就不属于虚开,但按发票管理办法,需要在确认经营收入时点开票,提前开票其实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如果开票了就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
需要纳税调增。
这属于债权损失。目前税务的口径:
1 要么你在阿里资产等应收账款销售平台上,把这个给卖了,有第三方愿意收购;
2 要么你起诉。
这两种,大概率会认;其他的,基本都不会认。只是查不查你的问题。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如上所述,既然净资产为正,则零元转让难以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如果只是签订合同,业务尚未发生,是不能提前开具发票的。
这个发票项目是正确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以及其他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关于“充值100元返利10元”,需要您来补充一下:
一、充值100元,是商场实际收了100元,是吧?这100元商场全部给商户吗?
二、返利10元,是商场实际拿出10块钱,给顾客吗?还是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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