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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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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采用简易计税(3%减按2%),关键在于采购时是否因为法定原因不得抵扣而未抵扣。什么是法定原因呢?比如说当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比如2009年之前买的(当时固定资产不能抵扣),比如原先营业税纳税人在2016年之前买的(当时也不能抵扣)。但是,比如当时就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是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常见情形,但这并非“法定原因”,因为税法是允许索取的)而未抵扣,则不适用简易计税政策。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此问题之《销售合同》。那么:
(一)若退货协议明确对于上述应述《销售合同》予以修改,致其金额减少,则“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二)而若退货协议未提及原《销售合同》,或者并未对于原《销售合同》作出修改或者变更,则原《销售合同》之印花税计税依据并未改变,不应退税或者抵减。
相关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三、(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如果上述各项服务,与商品销售各自独立、分开,且服务及其成果自始属于生产工厂,而非依附于商品本身,则其分别开票是可以的。谨慎起见,建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依然可以选择每月一日的汇率。
需要按照“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如果“坐班”,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45%超额累计税率;如果“不坐班”,则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超额累进税率(也可称为20%分段加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目前“具体操作办法”尚未发布。
首先要做的,是尽快补缴税款。然后如您所述,争取减少罚款(因为罚款是有倍数的,应扣未扣处罚税额50%以上3倍以下)。这个情况,纳税信用可能扣分,但可补税后申请修复。具体规定、流程可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其实,二者大致应当是一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之时,也就应当办理过户手续、开具发票了。
可以。
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比如章程约定分配方式、比例,如数提取法定公积金,利润真实、来源合法,不因此损害员工、债权人利益等。
这个问题其实没有那么复杂。比如原本100万元的货,现在产生5万的违约金,那您就按照95万给对方开票即可;如果已经开了100万,就再红冲5万,“100-5=95万”。就是这个道理。
新“增值税法”取消了“劳务”这一措辞,改以“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若开票系统尚未更新,可稍作等待,或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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