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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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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如果属于经营所得,可以先弥补亏损之后再算个税。但如果属于其他应税项目,则不能跨年弥补了。详细政策可以查阅一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相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是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来确认公允价值,然后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的。如果账面上有房产、土地。无形资产或者长期股权投资的,是需要做评估,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来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印花税肯定不用交。因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凭证所载金额;既然“免费无偿移交”,自然无需缴纳印花税。
增值税方面,参考增值税法以及部分12366答复口径,存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可能。但是,我仍然想表达一下我的个人观点(仅仅“个人观点”),如上所述,“免费移交”的根本原因,乃是“不移交不给发电”,且有文件依据;那么,此项“免费移交”,实为购电成本构成部分,而非“无偿赠送”。我另举一例:您去租了辆车,车费1000元;但是约定,车辆加油由您负责,难道这能认定为您把这些油“无偿赠送”给对方了吗?
当然,以上乃是个人看法;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实务处理仍应以税务机关掌握口径为准。
应当适用“月度工资薪金税率表”(是劳务所得,但适用此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若其“十几天”分在三个月里,则“分3个月发放”没有问题。但若实为连续,则上述操作存在税务舞弊风险。
个人认为是需要缴纳的。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乃是工资薪金。而“财税〔2015〕72号”文件则明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可能有人质疑,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只是劳务关系。但若如此理解,那向退休返聘人员支付款项,就不能叫工资了,只能叫劳务费,也不能用工资表核算,而要取得劳务费发票了。事实上,恐怕现实中不会用发票来入账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工会、残联)或者征收部门(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具体政策把握情况。
我大致给您讲一讲要点吧:
一、开具、取得咨询费,必须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一致,不能虚开发票(所谓“三方票”也是虚开),也不能以所谓“咨询费”的名义,拿走其他款项(比如分红)。(之前,见过外省某地方的某企业,给北京某公司开了几千万“咨询费”,一看就知道是假的。)
二、开票大类更改,其实也没有什么实质改变,具体开票项目还是“咨询服务”,只是大类是“签证咨询服务”还是“生产生活服务”,就是一种分类方式而已;但税率还是6%。
缴纳房产税,本来就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法定纳税义务,原本不需要隐瞒;就税收角度来讲,提供房产税完税证明本身也谈不上什么风险。
是的,向香港母公司支付外债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7%优惠税率(正常税率10%)。如上条款规定,香港税收居民(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在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的前提下,可按7%的优惠税率在内地缴纳预提所得税。
这个问题,有个重大风险在于,“由集团外派员工到该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由该公司支付给集团技术服务费,集团向该公司开具技术服务发票”。我的意思是说,既然是“财务负责人”,那他怎么会提供“技术服务”呢?这样就存在虚开发票了。
正确作法应当是,收到该公司的钱,向其开具企业管理服务或者财务管理服务发票,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6%);若再向其他公司支付款项,同样由其他公司给您公司开具发票。或者通过往来科目核算,直接由上述其他两个公司开票结算亦可。
税收优惠是国家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挥棒。国家出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核心的宏观目标是鼓励企业加大自身的研发投入,培养核心竞争力。
税理考量:如果允许企业将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100%加计扣除,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产生“购买技术比自主研发更划算”的心理,从而过度依赖外部机构,削弱了企业自身研发队伍的建设。设定80%的比例,本质上是一种导向性的折扣,意在传递“自主投入才是主力军”的信号,倒逼企业将更多资源用于内部研发团队的培养和实验室的建设。
在税收实务中,委托研发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领域。
税理考量:相比于企业内部研发,委托研发的资金流向更难穿透核实。如果没有比例限制,极易滋生关联交易虚增成本(如高价委托关联方空壳公司研发)或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引入80%的比例,实际上是在税收利益上打了一个“折扣”,增加了企业进行此类避税操作的成本和风险,起到了很好的风险隔离和反避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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