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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与筹划
2966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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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开具普通发票。
但如果取得了这种发票,无法再取得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进行抵扣。
如果属于定额补助,比如每人每天100元,这种不需要发票,自制单据即可。
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税前扣除,如果选择婚前房子,由男方扣除,选择婚后购买房子,可以选择夫妻一方扣除。
1、延续项目(海外关联方主导,国内跟进协调,产生人工/材料费),需区分费用性质,境内实质性研发可立项是“委托研发”,纯跟进协调费不能加计。
海外关联方主导研发,你司仅跟进协调,整体属于委托境外关联方研发。若你司2026年发生的“人工、材料”是实质性参与研发活动(如共同合作开发、承担部分研发任务),可归集为境内研发费用或合作研发费,可按规定立项申请加计扣除。若仅为“采购、销售、生产跟进协调”(偏商务/量产配合),属于日常经营费用,不属于研发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2、马达连接处“光孔改螺纹孔”,极大概率属于“常规性升级/简单改变”,不可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明确排除:“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不属于研发活动。
仅将光孔改为螺纹孔,通常属于常规设计变更/适应性改动,无明确技术突破与实质性创新,税务口径普遍认定为非研发活动。建议您和当地科技部门确认一下或者提请提前鉴定。
3、境外关联方主导,你司跟进协调。整体按“委托境外研发”管控,境内仅协调难享优惠。
你司角色若为“委托方”,海外为“受托方(关联),可享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你司“跟进协调”人工若非研发,不能计入境内研发费加计。
计算房产税的计税基础需要加上土地价值,但财务处理上,不需要将土地成本转入房产原值,单独核算土地价值即可。
您好,
请参考相近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59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是没有限制的。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相关人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第三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义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管理集体财产,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12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一起成立合伙企业,但只能做有限合伙人,不能做普通合伙人。有“有限合伙人”的企业叫有限合伙企业,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成立合伙,只要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分得合理的利润,对集体经济就有利。如果分不到合理的利润,或者合伙企业长期亏损,那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有害。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估计变更不能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报表,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即:从变更当年起,按新的剩余年限重新计算折旧,以前年度已提的折旧不能推翻,也不能补提。
你之前按50年折旧,现在想改按20年,虽然20年符合税法最低底线,但从50年缩短到20年属于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资产实际使用寿命缩短(如结构老化、技术淘汰、重新评估等)。若无合理理由,仅因“利润大”而改,会被认定为“随意变更”。
你好,
增值税上一直不把小份试吃当做视同销售的,不是新政策。
关键在于,试吃提供的小样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货物,通常没有出售价值(如,没有包装是碎块用牙签插上,分量过少等等)。
关于这一点,并没有更详细的条款,关键是对于“货物”的理解。
没看懂你的问题,能源公司是子公司,他可以分红给母公司,你问的是能源公司收到投资收益?他的投资收益来源于哪里?
“以对B公司增资的模式将A公司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处理”,相当于A用在建工程换取B公司的股权。在税收上这个操作应当分解为两步。第一步是A将在建工程卖掉,第二步将卖掉在建工程的价款投资于B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权。所以A公司应当缴纳的税费如下:
1、印花税。用在建工程增资,肯定要有书面合同(因为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所以需要按在建工程的公允价值缴纳印花税。
2、增值税。A公司应当按照在建工程的公允价值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建议A公司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增值税申报表上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缴纳。
4、企业所得税。在建工程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与A公司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在一起,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5、土地增值税。如果在建工程完工后属于不动产,那么还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B公司应当缴纳的税费:
1、B公司实收资本增加,需要按营业账簿税目缴纳印花税。
2、如果在建工程是关于房屋建筑物的,需要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如果在建工程是机器设备,需要按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3、如果A公司的建工程已经办理了房产证,B公司还需要缴纳契税。
涉税风险有两点:
1、一定要按公允价值转让给B公司。
2、如果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在建工程增值税也许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具体细节上各地可能有一些小的争议。所以增值税干脆就别简易计税了,直接按一般计税开具发票、纳税申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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