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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无租使用,且明确使用过程中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取得单位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但要注意本省是否有特殊规定,比如河北明确必须签订租赁合同且有租金有租金才属于私车公用性质,无偿租赁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
是的,扣除6万元。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60000)×10%-2520=1480元
这个金额与“支付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比较,多退少补。
比如说第一项,“闭合矫正术”,表格的意思是说,“特殊缝线”不属于“闭合矫正术”。那么,对于“特殊缝线”所收款项,如果《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另有列举且价格合规,则符合免税条件;否则不能免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转出于所属期间,即2024年10年。因为增值税乃是按照期间计算(一般纳税人通常按月),以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既然2024年10月进项税额存在不得抵扣情形,自然应当于2024年10月期间转出。
个人可以办理个体工商户,享受“六税二费”、200万元以下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无论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基本要求都是“据实”。如果只是晚签合同,而租赁金额、期间等并无变化,则与账务税务处理即无影响。
实际转让完成,转让方即可停止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总分公司是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所以分公司列支工资和社保最终是要和总公司汇总的,所以我理解即便产生收入小于成本造成亏损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和税务部门进行解释的,分公司只是服务部门,不产生收入,所以出现类似情况。
总公司支付工资和社保,只是资金流转,双方挂往来就可以,因为本来就是一个法人主体,不能一个做收入一个做成本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期限:与固定期限纳税(如按月申报需次月15日内)不同,按次申报需在义务发生后“及时”办理,实践中通常需在次月15日内随当期增值税一并申报,或按税务机关核定时限执行,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5号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虽然您说的情况和上述文件不完全一致,但从性质理解我认为应该缴纳个税,但当时按其他所得纳税,新个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并入偶然所得纳税。
上述个人理解,建议和主管税局确认一下。
累计未分配利润不为负数就可以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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