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您应当调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并依法补税及缴纳滞纳金(或者还有罚款)。另注:您公司以“不开发票、不计收入”方式少缴税款,涉嫌偷税,不受税款追征期限限制(即无限制追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问题一,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如未在公司任职,则该奖励存在问题。如在公司有任职(如总经理,行政总监等),则根据贵司年终金政策给任职的股东支付年终奖,无问题。支付年终奖,应当有贵司的工资管理制度来规定,否则,很难认定是工资薪金支出。从问题提供的信息来看,股东没有在公司任职,这种情况下,突然支付奖金,无法解释。
问题二,如果确定为年终奖励,则可以单独用年终奖计税方法(2021年前)。王五与单位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很难认定是工资薪金所得,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开具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三,税后的利润可以用于分红。但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维护企业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所以,45,50都可以。依据是公司法。
问题四,属于个人转让股权,需要按股权转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是扣缴义务人。计算时,以所收取的转让价款作为转让收入,实际出资额作为扣除成本。双方可以协商转让价格,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格。回购股份的会计分录借:库存股(实际支付的金额);贷:银行存款。回购后股份由贵司根据自己政策决定。出售,注销,均可。
上述依据的主要政策文件是2014年67号公告,及公司法,由于法条太多,不一一例举,有进一步问题可进一步详询。
您具体描述一下上述“转出未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是因为什么业务形成的?建议您带上数字具体描述一下(只说以前年度形成不好回复您)。
您好,您的问题已与您电话沟通。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003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003
您好,个人理解,应当按入账时间,因为入账时,才涉及电子凭证入账归档的问题。
您好,股权转让价及成本计算可能存在问题,提问者未正确区分A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
问题提到的情形,A转让股权,可扣除的成本,只能是实际出资部分,转让价,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36万元未付,不影响股权转让价格,不考虑未付情形。建议再结合具体情况,重新计算一下A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是不是想问:2020年,A原计划在中国工作一年,但由于疫情,他只在中国境内工作一个月,但仍旧是按一年支付的工资?如果确实如此,则该纳税人应当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他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应在中国境内纳税。虽然他只在中国境内工作了一个月,但支付一年的工资,应全部归属于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一个月期间的所得,不存在按天数划分的问题,只要同时在境内外工作的,才涉及工作时间的划分。所以,支付时,应当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
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您好,如果与外商签订的合同是以FOB成交价格签署的,但需要出口商垫付运保费的时候,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举例说明一下:出口报关单的价格是cif 1100,报关单上标示的运保费为100。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借:应收账款11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贷:其他应付款—应付运保费100。第二种处理方法是,借:应收账款1100,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方法在确认收入时,已按照报关单标识的运保费扣减主营业务收入,记账方法较复杂,但符合税法规范要求。第二种方法相对较简单,但会使得主营业务收入虚高。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因此对于鼓励类的物业行业,考虑主营业务收入应该就是物业服务收入,不包含取暖费和制冷费等货物销售收入(暖气冷气属于特定商品)
您好,如果能做到运输发票与货物同行,这样最好,无须暂估,但实际工作中,做不到。
不知贵司采购商品的运输费用是否较小?如较小,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这样最简单。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9%。
如果不属于金额较小的情况,购进货物发生的运费支出,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应当暂估运费并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收到运费发票时,按发票运费入账,同时将对应的暂估运费红冲。暂估出现的差额,按道理应当追溯调整每件库存商品的成本,但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将差额分摊、自行消化。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一、商品存货的成本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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