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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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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申报抵扣。因为“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可以参与计算退税。(当然,若有内销,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因此,上述“实际发放工资5000元,如果按4000元给交工伤保险”是违反规定的。
那需要纳税调整了。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明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问题关键,不在于“混合用途”,因为已经全部出租“60%对外出租 + 40%低价出租给公司员工”,自可全额抵扣。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40%低价出租给公司员工”部分,需要进行销售额调整,调整对标非常简单,参考“60%对外出租” 的标准即可。
也就是说,如果完全免费提供给员工住,那是职工福利,无需视同销售,但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现在的情形,乃是出租给员工,收了租金,那就是销售行为,进项税额正常抵扣;但销项税额需要调增。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此问题关键,不在于“混合用途”,因为已经全部出租“60%对外出租 + 40%低价出租给公司员工”,自可全额抵扣。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40%低价出租给公司员工”部分,需要进行销售额调整,调整对标非常简单,参考“60%对外出租” 的标准即可。
也就是说,如果完全免费提供给员工住,那是职工福利,无需视同销售,但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现在的情形,乃是出租给员工,收了租金,那就是销售行为,进项税额正常抵扣;但销项税额需要调增。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感觉有些不太行。“销售方是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估计这个旅行社并无实际提供酒店住宿服务,因此与事实情况很可能存在不符了。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您好,
符合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按出口退税(零税率)处理,不符合的按免税。
具体标准如下:财税〔2012〕39号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如果有运输资质,除了给本企业销售业务提供运输服务,同时也独立提供其他运输服务,可以理解运输和本次销售不属于一项应税交易的主附业务,可以分开按兼营计税,但建议和主管税局确认一下为妥。
不是的,应当一并按照13%税率开票。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显然,客户主要目的是“货物”,而非“运输”过程,因此应当一并按照货物(13%)计税。
您这个属于一项应税交易里边包含两个不同的税率的项目,应该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进行开票,你这个业务的主要项目是销售货物,所以都应该按照13%来开票计税。
关于“满足内外部检查审计和税务要求”方面,其实并无统一格式或者清单式要求,只要能够反映存货收发具体情况、足以佐证真实性即可。但考虑到“存在部分供应商和客户因为种种原因沟通困难”,则其实不应过于“简化”,毕竟需要避免争议。总之,就是结果导向。
具体来讲,出入库单双方盖章确认,自然最好;若是签字,则应取得对方相应授权才好。
如果客户索要发票,您是按照多少钱给客户开发票呢?美团收取的5元,美团直接给客户开发票,还是给您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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