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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申报被异常注销属于什么情形?
寄秋姑娘
提问于 2025-11-28 15:46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已经登记的纳税人,你应该知道申报,所以你知道申报而未申报就属于这条所说的经税务经过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情形了,所以属于偷税就是无限期追征的。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如果真的“0元”转让,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收益 21.16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21.165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0元”转让若无法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比如认定价格不公允),则需要纳税调整。
关于“拆分降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公布了许多案例,总之,风险很大的。如您所述,显然并非真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己的业务,而是“为了降低税率”,这样真的风险很大。作为老师,建议您需要认真考虑这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