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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申报被异常注销属于什么情形?
寄秋姑娘
提问于 2025-11-28 15:46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已经登记的纳税人,你应该知道申报,所以你知道申报而未申报就属于这条所说的经税务经过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情形了,所以属于偷税就是无限期追征的。
应当追溯调整至2025年度。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如上所述,您公司乃是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期间费用表中的“劳务费”一栏,填写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本企业提供各种劳务所支付的费用。
我理解如果有具体的服务项目,属于咨询顾问费性质的话,可以填写在咨询顾问费栏次,但还要结合发票开具的税目是否也属于咨询类发票,否则可以填在劳务费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