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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根据上述对两项服务的具体描述,你所说的蔬菜病毒测试应该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下的认证服务。
您好,这属于销售返利,最规范的操作,就是就返点金额,配合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进项税额和成本(或原材料)。这种操作对贵司不利(少抵扣了),对销售方有利。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这个您需要和主管税局沟通一下了,因为这期间涉及营改增和国地税合并,税局的系统怎样保存这些资料,还是需要看税局的系统了。
您好,财税[2011]32号已经作废,这属于多缴税款,应当根据征管法51条申请退税。问题提到的事项,应当界定为原合同解除,重新签订一个8000平米出让合同,所以,原合同解除情况下,根据契税法12条规定,自然可以申请退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是的个税,是按收入扣除5000基本减除费用、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找税率计算税金的。社保按应发工资数9950作为基数,如果应发工资超过所在地社平工资3倍的话,按3倍数作为计算社保的基数。
是的,如果专家以自然人名义提供劳务,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属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劳务费用不超过500,可以开具收据就可以,超过500就必须提供发票了。
您好,控股方发生变化了,可能公司的战略会因为体现大股东的思想而有所调整,这处调整可能涉及经营,也可能会涉及人事,总之,正常情况下,是会有影响的。
自然人判断起征点,需要先界定是按次纳税人还是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属于按期纳税人,起征点是5000-20000,目前各省都是按最高线2万确定的!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次的纳税人,起征点是500.
如果是佣金以外额外的奖励,属于无偿赠送,所得税和增值税都需要视同销售!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0689
根据协议第五条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为销售佣金。收入准则规定,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而第五条规定甲方如果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后该合同才正式生效,如果与业主未达成合作,则该合同不生效,符合准则中关于增量成本的定义。因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必须是甲方签订,甲方向业主开具发票,并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只有在甲方与业主的销售达成后根据销售金额支付,所以从销售的角度考虑,无论合同如何签订,实质上都会被认定为销售佣金。可以考虑签订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甲方根据一定标准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协议。
首先需明确,如果是股东a转让其在甲公司的股权给到乙公司,现金流由乙公司支付给股东a,那么相当于乙公司增加了对甲公司的持股份额,这部分支出的现金流可以列示在乙公司的投资现金流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1号第十三条的定义)。
您这个具体业务我不清楚,只能和您说一下相关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