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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如果您把钱给对方,对方负责出车、出导游、安排住宿、组织带领您公司的人去旅游,这就是旅游服务。
如果您把钱给对方,对方只是“代订门票及酒店”,这显然不是“旅游服务”,这只是“经纪代理服务”。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您好,对于合作经营项目下发票开具和利润分配问题,从税务层面来讲,需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A公司与B公司合作经营投入的成本费用应当按照公平成交价格来进行核算,在此基础上确定合作经营项目的最终利润,并进而按照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确定各自应当分配的利润计入各自的应税所得。
因此,以租金方式支付利润,存在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问题,B公司开具租赁发票给A公司也存在金额与公平成交价格不符、与交易实质不符的问题。
您好,是否属于混合销售,需要判断销货行为与运输行为是否属于一项交易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京东自营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应当属于混合销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京东自营提供的配送服务如果实际上由第三方提供,那么京东自营在其中仅提供了经纪代理的中介服务,因此不属于运输服务的范畴,也不属于混合销售的情形。
一、如果分公司原本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则只是纳税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纳税主体未变。则该纳税人增值税事项自当延续,即:增值税留抵税额自可继续结转抵扣。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子公司是。因此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登记。
三、既然如此,分公司账面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角度,原本属于总公司(改制后称母公司)。但母公司、子公司属于独立两个公司,上述资产从母公司转移到子公司,无论销售还是视同销售(投资、赠送等),皆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双方)、土地增值税(房屋、土地)、企业所得税、契税(接受房屋、土地)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三、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关于评估流程及手续,并非财税专业领域知识,建议向评估机构了解一下。
一、所谓“评估作价到公司”,无非就是销售、投资或者赠送(视同销售)等,销售方(视同销售方)即老板本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方面,一方面确认资产,一方面根据投入公司的方式,确定另一方科目。
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注:文件“地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合并后应为“税务机关”。)
您好,问题一:收到C、D的融资款,由A股东代持,A股东为名义股东,C、D为实际股东,但是不影响公司股东名册中以A股东为股权持有方,因此,C、D的融资款100万首先应当确认为A股东对公司实缴50万,然后对公司增资50万。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50
借:银行存款 50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合计50)
对于实收资本增加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
问题二:如果注册资本50万元不变,那么多出的50万,应当计入到资本公积,作为A对公司的增资,至于A与C、D之间的代持股关系,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与债权债务关系。
问题三:增加的100万投资,其中50万属于A股东的实缴。实收资本为50万,资本公积也为50万。
一、金融资产并非不可以重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七条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二、一般情况下,购入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即可,也不需要重分类为其他。
三、税法处理方面,基于历史成本原则、实际发生原则。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是成本模式计量还是公允价值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五、(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简单来讲,这个名单会有专门文件公示,而且这个文件会很多。所以建议您到当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一下,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这个问题常常有人提到。事实上,我另举一例:这段时间人工成本增加(或者减少)了,您公司如何与客户协商呢?
大家都把税率特殊化了。这与上述人工成本没有区别,只是一种经营情况。至于这个因素能否成为价格调整理由,不必特殊视之,与“人工成本增加(或者减少)”是否导致价格调整一样,关键在于市场供求。
打个比方:税率降低,但供不应求,您仍可涨价;税率上涨,但供大于求,您不降价人家也不会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