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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账户冻结本身就是涉及法定原因。比如股东欠了人家的钱,就是强制他还钱;这时候如果听了他的,把钱转到别人账户上,那恐怕涉嫌帮他逃脱法律责任了。其实,现在股东是要自己解决“账户冻结”的法律事项,而不是“一事未了”,“又生一事”。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室内倒运”?“市内倒运”吧?但即使市内倒运,也是应当写明起始地、到达地。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首先,关于“续签”相关税收政策,这个是没有直接、明确规定的。我的意见,“续签”本身就是延续原有合同的意思,而非新的合同,因此仍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正因为并无明确规定,也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4块地连在一起吗?
请您补充一下,为什么“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投1.5万元”,但子公司“实收资本2万元”呀?
出口货物质量问题被扣部分货款,有二种处理方式: 一、直接按销售折让处理,即冲减原记账收入,如果原已经开具出口发票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按折让后金额重新开具。 1.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在发生时冲减当年的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上年度收入,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直接冲减当年度收入。 2.退税:按折让后的实际金额申请退税。如果已经申请退税的,外贸企业需要把差额退回,生产企业则按差额冲减原免抵退申报数据(对于冲减当期免抵退数据不足冲减的,对不足冲减的部分应补缴原已经退税的税款) 3.增值税:少收汇部分需要改为免税销售额申报(外贸企业不需要更改,生产企业需要把该部分的原已经申报的免抵退销售额改为免税销售额) 外汇:因少收货款,如果金额较大影响到外汇总量监测指标时,需要做差额报告 注意:按销售折让处理,出口企业实际按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退税按折让后的金额申报退税; 2.出口报关时已经按全额申报了,但是确认收入及增值税销售额申报是按折扣后的金额处理,需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质量存在问题的质量检测报告及双方的索赔协议等。 二、按应收账款损失处理,即全额确认收入,索赔被扣的部分作为未收回货款处理为应收账款损失。 1.收入:继续按原出口报关离岸价确 2.退税:全额申报退税并对未收回的部分做不能收汇申报(视同收汇),根据公告2013 30号公告附件3的规定,需要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让客户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等,出口企业用该资料向税局申报不能收汇。 3.应收账款:扣款部分作为应收账款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做专项申报。
其他: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与客户签订索赔协议、客户出具(首选境外第三方检测机构质检报告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能够提供附件3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文件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计入房子(固定资产)原值即可。
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如上情形,因为乃是购买环节发生相关费用,可以并入所购商品成本。
给您参考一个文件(原理其实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打个比方:买材料赠送的设备,一共付出去了113万;材料、设备市场价值一样。那么会计分录应为
借:固定资产 50万
原材料 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有时可以取得非发票票据税前扣除,但大多情况下,需要取得发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第九条。
房地产企业以房屋抵付工程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工程承包商,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将其所有的或已建成尚未出售或将来某时建成的房屋抵给工程承包商,代替以货币形式支付工程款。
一、商品房转抵工程承包方或指定第三方购买人时,甲方(房地产开发商)直接将房产发票开具给实际购买人,实际购买人将购房款支付给工程总承包方,总承包方向按实际收到的售房款向甲方(房地产开发商)开具工程款发票。
(1)总包方自己作为购买人,购买入商品房抵偿工程款,与直接从外部购买商品房的涉税处理一致。
(2)总包方指定第三方为购买人,或总包方继续“以房抵债”给分包方,“以房抵债”合同签订时,为了减少不动产交易环节,建议总包方可不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也不向总包方开具房产销售发票。由甲方与实际购买人的第三方或分包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开具房产销售发票给实际购人。
因此,总包方抵入商品房不构成增值税上不动产的购进行为,其交易过程是甲方将实际收到的售房款(即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总包方,总包方不涉及承包工程以外的税费,实际购买人第三方或分包方涉及到契税和印花税。
二、合同。
1.房地产企业+购房者:购销合同,建筑企业和材料供应商不参与,不出现在合同里;
2.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材料供应商:债权债务抵债协议。
实务中:最好不让购房者把款项支付给房地产企业,否则资金有被占用风险。
三、损失可以列支
90万房子作价80万抵工程款,80万的房子减去实际出售收入(是实际买房人付的47万),差额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