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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既然“一月份收到的所属期为12月的税款”,则上述收入发生于“1月份”,而非“12月份”。12月只是增值税属期,并非收入属期。您应于“1月份”所属期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相应处理。
您好,据实申报,注意的是关注重新建账后,净资产增加的,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净资产减少的,是否要作税前扣除。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要求,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因此,上述支出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据实预扣预缴申报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您好,税总发2018 192号。未有严格征管的要求,继续按原口径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您可根据上述各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相应年度扣除限额。
一、母牛长成,即形成“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其后,母牛相应支出(草料、保健、人工之类),以及母牛折旧,皆列作“农业生产成本”。
三、等小牛生下,将上述“农业生产成本”结转“农产品”即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劳务报酬所得可以依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但预扣预缴不予扣除,而至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并对税款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如果您所交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自然可以依法扣除。
举一例子说明佣金与营销型无形资产的鉴别:
【举例】税务机关2010年2月发现境内B企业提出要支付总部佣金费1758万元,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外,不需要缴税,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不予征税证明,并已经准备好总部的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后期,税务机关审核了企业提供的《客户关系权益协议》,主要内容是总部向B公司介绍总部在中国和亚洲地区的客户,并协助B公司发展与客户的关系。B公司应与指定区域内总部及关联方负责的客户产品销售收入5%的销售佣金。
【分析】税务机关认为,总部收取的费用是因为总部介绍了自己的客户给B公司,而这些客户是总部多年开发出来的,并与其形成了稳定的关系,成为总部的市场资源,这实质上已经成为总部的一项营销型无形资产。同时,税务机关认为,客户认可的是总部品牌的产品,并不在乎一定要从总部购买,B公司用总部的技术生产产品,向客户提供产品的时候,质量和价格都符合总部和客户之间长期形成的一种关系和默契。而“佣金”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卖而收取的报酬。因此,税务机关判定该支付不属于佣金,而属于“营销型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在本案件处理中,税务机关对将B企业支付的佣金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并征收了预提所得税,虽然提到了OECD指南中的相关定义。但是,具体执行时,应结合国内税法以及我国和B公司总部所在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本案中,税务机关将B公司支付的款项界定为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支付,从而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包括客户名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本条款已被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作废,该公告第四条(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国税发〔2009〕2号只是提到客户名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属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行为,并没有对什么样的客户名单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什么样的客户名单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是否根据我国税法,只要是客户名单都构成无形资产呢,这个容易产生争议。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的规定: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因此,我们认为,虽然,国税发〔2009〕2号对什么样的客户名单应构成无形资产从而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没有规定,但参考总局国税函〔2009〕507号的规定,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的专有技术,一般是未曾公开的。因此,在具体税收实践中,对客户名单是否构成无形资产的认定上,参考OECD的标准执行应更加合理,即只对为获取秘密名单支付的费用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四、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您好,资金收益率又称资金利润率,是指企业净利润(即税后利润)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用以反映企业运用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也是财政部对国企进行经济效益评价的一项指标。
资金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至于资金收益率在一个企业的正常范围,需要结合该企业行业平均回报率、企业资金成本、股东期望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应该高于企业资金成本,达到或高于该行业产品的平均回报率。
资本收益率越高,说明企业自有投资的经济效益越好,投资者的风险越少,值得投资和继续投资。因此,它是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如果资本收益率高于债务资金成本率,则适度负债经营对投资者来说是有利的。反之,如果资本收益率低于债务资金成本率,则过高的负债经营就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资金收益率按内涵可细分为实收资本收益率、自有资本收益率、总资本收益率、经营资本收益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