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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分成两部分看,您与厂家的折让,冲成本。而您与分销商的折让,则冲收入。
您好,将汽车抵抹给客户,需要缴纳增值税(签订的合同应缴纳印花税)。会计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溢价或折价涉及资产处置损益。无论溢价平价或者折价,在税务上都一样,应该以其账面价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公司在增值税税款申报期,一般为次月15日前,填写增值税申报附表一,填写已开票收入及销项税额;如果对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不开票,但仍然需要进行税务申报,附表一记入未开票收入,缴纳增值税。
(一)如果是法人(非自然人,注意:法人并非法定代表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如果是自然人股东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综上所述,如果“资金未到位”,不能作为股权转让成本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不得扣除的前提是“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出资因而借款发生利息;若规定期限未至部分,则并不影响税前扣除。
一、水利建设基金属于地方规费,一般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计算。如果上述业务不涉及增值税缴纳,则不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如果涉及缴纳增值税(比如简易计税),则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二、印花税根据合同金额或者依据业务发生额核定金额计算,处理已使用固定资产,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环境保护税属于一个新税种,文件并未明确列出,但依据上述规定原则,环保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一、既然签订劳务合同,则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二、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
您好!
增值税:如果单纯只是不动产权属在不同企业间的变更,而没有随同相应的负债、劳动力(即整体业务)进行划转,那么仍然需要依照不动产转让缴纳增值税。
城建税及附加:随同增值税一起征收。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如果改制的双方均满足以上要求,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重组政策,暂不就不动产权属变更缴纳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财税[2018]57号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财税(2018)17号第六条: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印花税: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打个比方:您公司2019年4月至上月进项税额合计5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3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额1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额100万元。则:
进项构成比例=400/500=80%
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也就是说,现行国内旅客(航空)运输服务,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三类,各有不同规定:
一、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二、以公司名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增值税额依法抵扣。
三、公务活动中,以员工个人名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如果取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属于抵扣凭证。
您好,您的问题与已答问题相同,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1357、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1372
如您有疑问,可在原题下方评论区留言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