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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作为分公司,为总公司提供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施行就地预缴,总公司汇算清缴的汇总纳税办法。
没有规定这个不行,也就是只要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分立行为,即使分立后形成的子公司是小微企业,也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
不可以。
根据“国税发[2005]9号”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请您补充一下,您的“所得减免”怎么计算出来的?
请您补充一下,“对方”是您的供应商还是客户?相应购买或者销售行为发生了没有?关于这2万元,您公司与对方以何票据结算(是否开具发票)?
绿化工程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构筑物”核算。
转让“绿化工程”本身并不缴纳契税(契税征税对象乃是转让土地、房屋产权)。但是,上述构筑物必然依附于土地,无法单独转让;而如果涉及土地转让,则需要缴纳契税了。
租赁属于一种“购买(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入工资薪金并不妥当,建议还是按照费用报销方式进行账务处理较好。
并不一定是专门借款,只要是借款用于了房屋建造,那么对应的利息就应该资本化。
但要注意,要确定确实一般借款是用于了房屋建造,或者要确定用于房屋建造的借款金额,以此确定资本化利息金额。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境内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既然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应该税前税后金额是一致的。目前没有强制验资的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需要征收预提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
1.《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2.《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您说的情况,可以理解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人员服务,所以成本费用还是在子公司列支,然后向母公司收取服务费用,开具发票可以开具“现代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发票。
请再详细叙述一下,您的问题和下面的叙述好像没有太大的关系
首先,超经营范围并不禁止开具发票。
但是,您必须确定,您公司确实给“上游供应商”提供了“商品检测服务”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