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如果供应商派人前来,提供上述服务,则可以按照“人力资源服务”开具发票。
是否可以开展此项服务属于工商管理的范畴,您应该去工商管理部门作增项,有可能这个行业还需要特殊资质的审批,请您咨询一下工商管理部门。
税务角度,不管是否有经营资质或经营范围,不影响您从事了相关业务的开票,做了什么业务就按该业务开票就可以的。
如果您的建筑物是整体的,比如建筑物中包含食堂和厂房区域,那么这个建筑物就是属于及用于福利又用于生产经营,进项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
如果食堂是独立的建筑,那么属于专门用于福利,就不能抵扣增值税,但不是您上述的公式计算,上述公式是用于不可划分的简易计税、免税还有一般计税情形的公式。
用于福利和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如果不能有效划分,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这个情况,既然“无利息”,企业不需要交税。至于原因,其实就是“税收法定”原则;企业向员工无息借款,这个是没有征税依据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审批的领导是报销人的话,单位内部应该订立一项审批制度。比如如果是财务经理报销,就需要总经理签字,如果是总经理,则需要财务负责人签字,就是说必须有第三方。
但这个只是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不影响发票税前扣除,只要业务真实就可以。
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是指该票据丧失票据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票据丧失及追索权。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也好,贴现也好,都是一种支付或融资行为,贴现发生的费用也是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一般不会产生税会差异。但负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转让,由于企业负有一定的支付义务,一旦发生追索,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支出,此部分支出存在不得税前扣除的可能。
个人理解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虽然属于派遣人员,但免费提供午餐不属于劳务费范畴,如果是劳务费,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
河南2021年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疑如下,您可以参考。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出台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请问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是否还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第十四条,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经向相关业务处室核实,在实务操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除建筑服务外其他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直接享受,无需再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核准。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您说的发放红包是谁发放的?是达人?达人是给你企业提供带货服务吗?你企业没有给达人提供服务,是不能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的。达人的红包是给消费者发放的,您企业的定价是包含达人送出的红包价款的,所以您企业需要按包含红包的价款申报增值税的,否则就存在少纳税风险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果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您150万属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个税,但450万不属于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不能免个税。
如果企业有用其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资本的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为妥。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情况一: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所以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情况二:以非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以非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企业股东应确认为所得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哒。
2、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股东如满足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或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条件的,可以就企业以非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您的意思是A 公司负担该员工的工资及五险一金,计入了成本费用?但是B 公司代为支付并以B公司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
谁签订劳动合同谁缴纳社保,如果是在A 公司工作,可以理解为是B 派遣员工到A工作,那么B应该给A开具收取款项的发票,然后A 根据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并向B支付款项,B 应该向员工支付公司并缴纳五险一金,这样才是理顺的。
首先,“红利账单”是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通过“人工+智算”,在电子税务局、税企沟通系统等平台上定期向纳税人推送的程序,目的是帮助市场主体算清算细享受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收益账”“明细账”,以“红利账单”的“有数”让市场主体更加“有感”。
企业需要收集和本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软件开发企业的,或者与所从事的行业、所处地域相关的优惠政策,综合去判断税收优惠红利。也可与推送红利账单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取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