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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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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税务部门对供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这个是税务部门的业务吗?税务部门是认为收费价格不合理进行调整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这里强调的是向居民个人供暖可以免增值税,不是强调房屋的权属,应该是收费对象是否是个人,如果是就可以享受该政策。
(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无法使用”情形,并非“不得抵扣”情形,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转出处理。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报废过程中如果产生报废资产残值处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是的,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入对应资产的价值中,应该按实际计算每一台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加入每台设备的成本中。
计入“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在有效期限内摊销即可。
借: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累计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因此,既然“有些设备22年领用”,那么这些设备就应于22年单独确认固定资产才对。
虽然金额微小,但上述支出并非“维修”,乃是“改造”(分割出一个小房间),原则上应当资本化处理,即并入房产原值。当然,考虑到金额微小,直接费用化风险也不大——这个金额一般不会带来预警。
“消费者在商城下单收货”,这个时候,您就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至于“和供应商结算”,那只是结算款项,但货物已经发生了流转。也就是说,收入、成本是没有“时间差”的,只是资金结算延迟,那么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
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您出租的不是住房不能享受4%房产税政策。
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各种税收。
个人认为,需要进行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既然“全额赔付”,则您公司实未负担上述款项,因而不符合上述进项税额定义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认为,需要进行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既然“全额赔付”,则您公司实未负担上述款项,因而不符合上述进项税额定义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并入。关于如何判断,其实很简单(虽然税法也有列举,但无论怎么列举,都不可能列举得全):这些设施,必须依附于房产,才能发挥功能,就要并入房产——基于这个原理,上述各项都是应当并入的。至于“这些设施涉及多个房产”,则应分摊并入各房产。
视频 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