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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财税
496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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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基本正确的,新增值税法取消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差额征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代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以工资表作为用工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社保应该以社保部门回执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服务费需要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开具发票。
符合,只要单日不超过1000元,即属于“小额零星”,可以不用发票的。
一、契税征税对象,乃是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如上所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产证房屋、未办理产证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围墙、路面、污水过滤池、仿古木构长廊、八角亭等)、白酒发酵窑池,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二、未能办理房产证,不影响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一、(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首先,应当把已经代扣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及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当全部补扣补缴。
第二,已经回购的40位自然人的投资款,回购时形成的“其他应收款”以及以前向这40位自然人分红时形成的“其他应收款”,要与收取这40位自然人投资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对冲,差额部分计入留存收益。
第三,尚未回购的4位自然人的投资,以前向这4位自然人分红时形成的“其他应收款”,要转入留存收益。这4位自然人形成的“资本公积”,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转为“其他应付款”
第四。赎回剩余4位自然人中若干人的投资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正常状况下您图片中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所有者权益”就没有任何关系。收到44位投资人的投资款时应当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代持股本金”。收到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息时应当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代持股股息”。支付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息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持股股息”,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赎回投资人的投资,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因为会计处理始终跟“所有者权益”无关,所以也就不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方面,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其征税范围乃是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上收到分红,并非源于上述应税销售行为(除非此“分红”名为“分红”,视为保本或者保息的“贷款服务”——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了)。
企业所得税方面,免税范围限于直接向居民企业投资而取得分红。如上情形,乃是投资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法所指“企业”。综上,此项分红并非“直接向居民企业投资而取得分红”,不符合免税条件。
既然“实际上不存在旅游事项”,则开具“旅游服务-代订房费”字样的发票,那就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针对双方的,也就是说,对于开具方、接收方来讲,那就是虚开发票。税务风险包括不能作为抵税凭证,进而补税、加收滞纳金、处罚,另外可能还是联合惩戒(黑名单),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司法责任。
请问是什么活动?需要获得者付出相应的劳动吗?
二手车公司主要经营二手车交易,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单就“实收资本弥补亏损”,以下会计分录即可,也不涉及税费:
借:实收资本 881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81万
但是,考虑到您提供信息不全(比如,资产负债表左侧490万,右侧只有169万,这样并不平衡),可能会有歧义,必要的话您可提供全部财务数据再看看。
一、谁提供服务,和谁签订合同。
二、若代收款项,必须有三方协议。
三、法定税收义务,不能私相授受。直接说吧,付款时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所谓“自己缴纳”,不能豁免付款方代扣代缴义务。
四、必须提供发票。但履行此义务并不因此豁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经营模式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一致,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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