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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跟用工单位直接相关的在用工单位来报销是比较合适的,但如果双方约定所有的费用都由劳务派遣公司来承担,然后劳务派遣公司在向用工单位来收取的情况下,由派遣单位来进行报销也不是不可以。
总分公司是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所以分公司列支工资和社保最终是要和总公司汇总的,所以我理解即便产生收入小于成本造成亏损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和税务部门进行解释的,分公司只是服务部门,不产生收入,所以出现类似情况。
总公司支付工资和社保,只是资金流转,双方挂往来就可以,因为本来就是一个法人主体,不能一个做收入一个做成本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令第784号)第二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也就是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最晚于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
是否签订了合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只要发生销售业务,无论金额多大,皆应如实开票;同时也要调整额度、如实申报纳税。
将之前无票申报的记录和明细向税务部门提供,并解释是补开以前的无票收入。
以上各情形,无论是否收钱,皆属租赁服务,应当按照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相应地,其房屋折旧,则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同期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温馨提示:
1、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指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参考文件:
(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
根据上述规定,您需要判断一下通过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内容是否满足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性质,如果满足就不包含在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中,否则就包含在其中。
关于“发票只有1份”,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税法文件并未限额金额;但其合理性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但需要符合税法以及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相关要求。
请补充您的问题。
我没太理解你原来如何调整,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是损益的调整,一般通过A105000报表调整,不涉及到资产负债表科目调整,麻烦详细描述一下您的业务。
个体户和自然人它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如果购买的时候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购买的,不能够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对外出租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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