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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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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首先完全遵从合伙协议的约定。这意味着你们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而按任何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比例(例如,GP多分、按业绩分配等)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我理解您最好在合伙协议中对于如何分配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有变化需要更新合伙协议。
对于您说的先以借款名义转账到合伙企业,后续再转为合伙人的投资款,我理解从原则上应该没有问题,但我还是建议还款以后再以投资款的名义重新打入合伙企业,因为这样程序复杂,易产生纠纷。
以什么方式设立,咱们可以通过税负做一下测算:
1、如果以合伙企业形式成立投资主体,未来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主体的合伙企业不纳税,分给上层股东,上层股东依然是合伙企业的话,再向上一次穿透,由最终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纳税。
2、如果以有限公司成立投资主体,未来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主体不缴纳所得税,分红留在投资主体的层面,只要不分配,上层的合伙企业不涉及纳税。
所以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上述原则选择主体的类型,当然除了税收因素还有考虑其他经营因素。
一、发票据实开具,无论是否属于注册登记范围、办理相关资质。
二、上述“据实开票”,只是税务处理层面;依照其他规定,该办的资料、登记,还是要办——只是说,此项并非开票前置。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可以体现于一份合同,合同名称可以自行选取(可以综合取名,也可选择其中最大一项)。至于发票开具,则应分项分别据实开具。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上述债权转让合同未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前者通过销售费用,后者视为分红并且需要倒推。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新增值税法(包括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几个文件),主要变化如下:
一、取消5%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查补销售额追溯为一般纳税人。
三、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混合用途抵扣政策变化。
四、视同销售范围不包含服务。
五、增加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整合(大致取消之前实施细则描述,改为36号文件)。
七、不得抵扣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限于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这是增加描述)”。
八、增加一项扣缴义务: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之前仅限于对外支付。)
九、明确按照“次”纳税期限: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十、增加了预缴情形,比如“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之前只是对于跨地建筑才需要预缴)。
关于税负率,需要准确理解这个概念。简单来讲:先有税额,后有税负——而不是反过来,税额则是依照税法算出来的。
比如:甲公司、乙公司2025年销售额都是1000万。
甲公司销项税额130万,进项税额200万(当年恰好买了台机器),那么甲公司一分钱不交,税负为0,没问题。
乙公司销项税额130万,进项税额50万,应交增值税80万,但是只交了60万,那税负率就是6%了,但还是有问题。
也就是说,有没有风险,不在于税负率高低,关键在于据以计算税负率的税额,是否依法、据实计算并申报缴纳了。
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分红,自然人按照20%缴纳利息股息红利的个税。企业合伙人并入到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地上建筑物也需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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