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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财税
501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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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由100万减到10万,减少了90万;若自然人股东拿走90万,则这个环节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多于90万,那么多出来的部分,需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存在未分配利润300万,所谓“平价”转让,税务机关不会相信(也没有人会信);打个比方,你10万块钱买了辆车,然后车里放了300万块钱,然后说10万“平价”卖掉这个车,这个不会有人相信的。
这个“口径”不合理,也不是必须这样做。你原来“Q4按当时账面/能拿到的数据申报,年度汇算清缴再统一调整”的做法,才是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基本规则的。
1)季度预缴按“会计利润总额”填
查账征收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第3行“利润总额”,填的是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你第4季度因为金融资产账单没拿到,账面未确认/未完整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申报时按当时会计利润做预缴——这个逻辑没问题。季度表本身没有“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的纳税调整栏次,该调整是在年度汇算《A105000》第7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处理。
2)税法上,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本来就不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增值或减值,除财税部门规定可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计税基础。
所以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浮盈浮亏”,税法不认,等实际处置时再算。年度汇算做纳税调整即可。
3)多缴/少缴都是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是年度税,分月/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果Q4因未拿账单导致预缴少了,汇算时调整补税/加收滞纳金(如产生)或形成应补税;如果多缴了,可退税/抵税。不是说Q4必须硬按最终全年口径交、再由汇算退。
这不是能够“操作”的。只要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就仍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总不能每年停产前后,“解除、续签”一轮吧。
严格来讲,谁支付(发放),谁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且,这又带来人员归属问题;相当于集团工会(独立法人)给“外人”发了实物,其实又不符合工资薪金,而涉及劳务报酬所得或者偶然所得了。谨慎起见,您这个情况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1. 综合所得收入不高且需补税(免办条件)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注:如果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则不在免予办理之列。
2.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
如果平时已经预缴的税款与年度汇算后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完全一样,既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那么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3. 符合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
如果经过计算,平时多缴了税款,符合国家退税条件,但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不申请退税的,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这个是基本正确的,新增值税法取消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差额征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代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以工资表作为用工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社保应该以社保部门回执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服务费需要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开具发票。
符合,只要单日不超过1000元,即属于“小额零星”,可以不用发票的。
一、契税征税对象,乃是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如上所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产证房屋、未办理产证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围墙、路面、污水过滤池、仿古木构长廊、八角亭等)、白酒发酵窑池,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二、未能办理房产证,不影响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一、(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首先,应当把已经代扣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及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当全部补扣补缴。
第二,已经回购的40位自然人的投资款,回购时形成的“其他应收款”以及以前向这40位自然人分红时形成的“其他应收款”,要与收取这40位自然人投资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对冲,差额部分计入留存收益。
第三,尚未回购的4位自然人的投资,以前向这4位自然人分红时形成的“其他应收款”,要转入留存收益。这4位自然人形成的“资本公积”,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转为“其他应付款”
第四。赎回剩余4位自然人中若干人的投资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正常状况下您图片中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所有者权益”就没有任何关系。收到44位投资人的投资款时应当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代持股本金”。收到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息时应当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代持股股息”。支付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息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持股股息”,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赎回投资人的投资,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因为会计处理始终跟“所有者权益”无关,所以也就不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方面,按照增值税法规定,其征税范围乃是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上收到分红,并非源于上述应税销售行为(除非此“分红”名为“分红”,视为保本或者保息的“贷款服务”——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了)。
企业所得税方面,免税范围限于直接向居民企业投资而取得分红。如上情形,乃是投资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法所指“企业”。综上,此项分红并非“直接向居民企业投资而取得分红”,不符合免税条件。
既然“实际上不存在旅游事项”,则开具“旅游服务-代订房费”字样的发票,那就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针对双方的,也就是说,对于开具方、接收方来讲,那就是虚开发票。税务风险包括不能作为抵税凭证,进而补税、加收滞纳金、处罚,另外可能还是联合惩戒(黑名单),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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