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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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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地上建筑物也需要缴纳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对此,我理解计算基数包括上述人员。当然,关于这个问题,我也注意到了别的理解。谨慎起见,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另外,各税费信息比对,这个确实是有的,因此应当如实申报。
“在2025年7月异常凭证转出”的时候,您当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当时是否已经补税?
一、对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支付方代扣代缴乃是法定义务;若代开发票已经缴纳部分(大概率没有按照20%或者10%税率缴足),可以据实抵减。
二、若重复缴纳,可以申请退税,不会产生预警——或者说,即使出现预警,据实解释即可。
这就是普通的货物贸易。
B公司给A公司开具发票时就按其订购的产品开具发票就可以。开具发票的价税合计额就是B向A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模具费只是B公司成本的一部分,除了模具费B公司还有其他很多组成部分。B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通过发票的方式向A公司传递其成本信息。
该股东对应这5%,实际出资了多少?如果实际出资<50万,就会涉及股权转让个税,等于=(50万-该部分实际出资价款)*20%
既然没有内销业务,则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其本身若非出口,则也不能退税。因此一并计入车辆成本即可。
借无形资产150
贷实收资本150
税务处理:取得无形资产,按受益期限摊销,逐年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我给您看个文件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股东欠公司”的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依上述文件,视为分红处理;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会计年限,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无需评估。
但是税务处理方面,则需要按照不低于10年或者法定年限(比如专利证书规定15年)来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至于无形资产价值,则不能评估,而是据实。就是说,为了取得这个无形资产,实际花了多少钱,价值就是多少。而如果企业实际花了200万,而告诉税务局说花了1000万;税务局查实之后,则以偷税处理。
企业当然有自主选择权。比如企业投了1000万,即将形成一项无形资产,企业把这个成果给打烂了、烧毁了,总之,就是不能它形成无形资产,这是企业的权力,可以费用化处理。但是,如果事实上没有打烂、烧毁,而是确实形成无形资产了,只是和税务局说没有形成,那就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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