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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股东分红缴税及资金拨付

老师,合伙企业的分红和缴税,可以任意约定,不用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并缴税的对吧?如果前期合伙企业没写具体约定的情况,后面协议再根据后面新的情况不断修订版本,也可以吧?

另外合伙企业约定,LP的出资额是10万元,但是由于投资项目的需要,后面需要追加资金,那LP先以借款的名义再拨付给公司50万元,后面确认了再把这50万元作为资本金,可以不?支付摘要需要提前备注资本金吗还是可以先写借款,后面通过协议约定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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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3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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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6-02-01 10:08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首先完全遵从合伙协议的约定。这意味着你们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而按任何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比例(例如,GP多分、按业绩分配等)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我理解您最好在合伙协议中对于如何分配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有变化需要更新合伙协议。

     对于您说的先以借款名义转账到合伙企业,后续再转为合伙人的投资款,我理解从原则上应该没有问题,但我还是建议还款以后再以投资款的名义重新打入合伙企业,因为这样程序复杂,易产生纠纷。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考虑到上述金额较大,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支出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依照税法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注:这儿是全年职工福利费统算,而非单纯计算这一笔。)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1-30 18:2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可以通过“汇总申报”模块办理,但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具体流程及要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了解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1-30 16:2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可能有所影响。因为增值税法只设定3%一个征收率;但之前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开票适用5%征收率。而关于5%征收率以及之前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目前存在不同看法;估计后续会有配套文件发布,可以暂时等等,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1-3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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