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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前期费用是否应该由土地使用单位承担?取得什么凭证可税前扣除?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4-30 19:10
一、承租集体土地,土地使用税应由您公司承担。若其发生其他税费,则不由您公司承担。
二、对于上述土地使用税,即使对方垫付,也应以您公司作为缴费凭证抬头;若以对方抬头,则应作废重开,作为您公司入账凭证。
三、为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找的三方中介机构代办服务费,应当开具发票给办理土地报批的主体一方。
如您所述,“土地报批费用票据抬头是村集体”,则此费用主体属于村集体,您不能直接以上述票据作为入账凭证。而所谓“您公司承担”,则只能理解为这部分费用也是您支付给村集体的租金,由其向您公司提供发票入账。
确实,以上风险都有可能存在,您公司财务上述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另外,此种操作还可能涉及税务(个税、增值税)、外汇监管、金融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因而导致相关部门核查、稽查或者司法调查也是很有可能。
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如果总包方既不向个人直接支付工资,也对于“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无决定权,则不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义务。
可以作为一项补贴,自制表格单据列支。
另外,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相关规定,正常的、符合标准的误餐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