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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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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压根不是折扣折让,就是“捆绑销售”。应当将其实收款项,按照各自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各自适用税率开票、计税。
13%。
这属于销售一般货物,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13%税率开票、计税。
既然“不是公司员工”,则“与其签劳务合同为其发放劳务费”是正确的,理应由其提供发票。此人可到当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会直接征收其增值税及附加;公司支付劳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也就是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乃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即使找“外服公司”去交,也只能是“代交”,即仍然以用人单位名义去交,他只是收一个“跑腿费”,可就此“跑腿费”给用人单位开具发票(经纪代理服务,6%);但是缴费主体,仍在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收据,仍是残联开给用人单位。
如上所述,“代加工”、“购入原材料”,这两个信息可能存在歧义。因此需要确认一下,是您公司自己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出货物,销售给客户,是这样吗?
生产生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是正确的。
劳务外包需要根据具体外包服务类型决定开票的税目。具体是外包的什么服务呢?
此要求(你们开发票)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打个比方,供应商卖给你们一批A货物,收了你们100万,给你们开了“销售A货物100万”发票;而给你们返利5万,则再给你们开具“销售A货物-5万”发票(项目都是A货物,税率自然也是一样)。这样“100-5=95”,就与事实完全相符了。
对于买方而言,票面能够显示大类及具体项目(比如“生产生活服务-住宿服务”),至于编码,虽则票面并不显示,但只要具体项目与您所购买事实相符(比如上述“住宿服务”),而大类则可通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比对(货物部分并未改变),只要这样没有问题,由于现在都是电子化开票,编码自然也不会错的。
现在增值税已经没有“劳务”概念了(即使原先有“劳务”,那也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估计大多数人咨询,并非是指这个)。所以,您需要明确一下您的具体情况,具体干什么工作,合同具体怎么约定?
如上所述,增值税应税行为(租赁服务)并未发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应当开具发票(若已开具、理当红冲);所收款项属于违约金收入,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17条,销售额是取得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全部价款,所以仓储费构成了该交易销售额,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如果理解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项行为,仓储是销售货物的必要补充,也可以使用混合销售的这个条款来理解,俩者结果是一样的,都是按货物税率计税。
既然乃是“代理”,则代理公司就其实收服务费给您开具发票,原本没有问题。
又如上面所述,“出口方(我司)是境外关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既是法定纳税义务人,则相关“原始缴款通知书/税单”自然应当以您公司抬头开具,而代理方将此原件转交给您公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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