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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作为一个医药企业,咨询了什么呢?(上面也说了,“高额”咨询服务费)但凡了解医药企业的人,恐怕都会怀疑的。或者说,但凡了解医药企业的人,都会第一时间猜到某个原因的。确实,这个不可能有具体列举,就是一个目的导向,怎么能够证明:到底咨询了什么?到底真的咨询了吗,而不是别的什么原因?当然,如果真的咨询了,支付费用与咨询服务合理匹配,那是没有问题的。
也问题不大,这大致相当于房东“代收代付”;总之,业务属实即可。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当然,如果房东收了这个钱,却不交给物业,那就是属于“票实不符”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即上述情形不应适用9%税率,而应当按照13%增值税税率执行。
实不相瞒,我不敢说100%,但现实中有99%,这种情况是没有认定错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实际上,税务机关通常不会单纯因为“对方跑路”而将其发票列为异常,而通常是已经证明该“跑路”的所谓“公司”,其实就是一个“三无”、“票贩子”而已,根本没有向您公司销售票面所载货物、服务。
既然您说“业务都是真实的”,那么这个情况,极有可能是您公司实际买了甲公司的货物、服务,却收取了跑路“票贩子”开的发票。
反过来讲,如果您确实购买了“跑路公司”的货物服务,向其直接支付款项,收取其开具的票面记载内容与业务事实完全相符的发票,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如果您是A级纳税人,则可先复核、暂不转出;否则,需要先转出,然后等复核结果。)
如果确为“代收代付”,则电梯公司应当给实际负担方开具发票,而物业公司只是将发票转交而已,账面亦可通过往来科目(比如“其他应付款”)核算一下。
您是车辆所有人是吗?充电费类似加油汽车的汽油费,所以计入交通费用比较合理。
换电池的费用,需要根据金额大小来判断,我理解如果金额较大,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以折旧的方式计入损益。当然换电池的时候应该把原来电池的价值从原值中扣除。如果金额不大,直接计入车辆的维护费用中就可以。
另外您这里说的换电池,又提到租赁电池,俩者是什么区别?
数电票目前只要求必须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其他项目可以选填,而且数电票后采用了电子签章,发票上不再有发票专用章,所以您去的发票是合规的,可以使用。
不可以的,货物运输发票的备注栏是有明确文件规定需要填写相关内容的,包含车种车号信息,如果发票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和增值税抵扣。
我是这样理解的,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属于派遣公司,所以涉及不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概念,如果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与派遣公司解除,如果商议由用工单位承担,形式上也是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的方式,支付劳务费可以取得劳务发票税前扣除
当然如果认定属于支付劳务费,就和日常支付工资薪酬一样,可以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也可以向派遣公司支付,如果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一般不需要取得发票。
既然提货时控制权已经转移,则依照新收入准则,收入即可实现。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提货时应当开具发票。同样,也可适用此时汇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手机您在账面是否按固定资产核算,如果属于固定资产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不可抵扣项目时,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如果您满足上述情形,可以将兼用或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证据证明提交税务机关,说明可以抵扣的原因。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打个比方:原本销售价格100万,供应商要给客户开具100万发票。比如因为质量问题,客户少给了5万(即所谓罚款5万),那么,此业务实质就是:销售价格95万。
客户当然不用给供应商开具发票。而是供应商给客户开具95万发票;若已按100万开具,就再红冲5万(100-5=95)。这样才是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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