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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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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财建〔2006〕317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个人以为,上述费用,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但可以作为企业给员工的工资福利类支出,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100做成本,20做营业外收入,不是按差额做成本。
款项合计10万,期限12个月,每月10/12=8333.33元。那么:
一、如果先开具发票,则立即发生纳税义务;
二、如果收款进度快于上述每期8333.33元的进度,则依收款确认;
三、如果合同约定收款进度快于上述进度,则依合同收款时间确认;
四、若以上三项皆晚于进度,则依上述每期8333.33元的进度确认。
这个需要依照主营项目开票、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您可基于事实(这个事实需要您来提供),对照上述政策适用。或者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不能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范围,乃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基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开具。而上述情形,恰恰相反,乃是“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不再发生服务,因而不能开具发票。
此项业务,可以凭相关协议、支付流水、收款收据等作为入账凭证。
由于购销双方皆为国内(国内公司给国内客户提供),因此不符合免税情形。应当按照具体服务类型开票、计税(比如技术服务,那就是6%;再比如设备维修服务,那是13%)。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活动现场有企业logo照片”,那就具有广告宣传性质了,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问题非常简单、明确:施工单位这样作,是完全正确的。其实,正因为您最后所说,“8万元的费用为赔款不属于应税交易呀”,所以说,这8万元人家不应给您开票。至于文件,其实都是原则规定,比如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据实”开票;这儿事实,就是实际应税交易为200-8=192(其实您自己也是这样认为的呀)。
我需要先确认一下事实:也就是说,票面购买方,是否确实从票面销售方(注意,不是买的别人的,确实买的“票面销售方”的吗)购入了票面所记载各项货物,并且把货款直接支付给了票面销售方?还是直接没有买这些货物?还是实际买的别人的货物,只是找(无论谁找的)票面销售方开的票?
不可以申报抵扣。因为“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可以参与计算退税。(当然,若有内销,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不需要调增。此类情形,增值税环节可以抵扣;而企业所得税并未作为明确限制,显然采用相同原则,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你的描述,这个就是属于和销售没有关系的一项罚款,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来核算,不应该作为销售折让,销售折让都是说跟货物商品本身质量啊等等有关系,所以才给的销售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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