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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及附加,个税。
关联简易需要注意价格公允性,这业务只能按真实交易计税,没有其他可以少纳税的方式。
如果仅是需要货物转移到公司,可以采用非货币资产出资,这样个税可以递延到5年后缴纳。
除非这个补助是按照投标保证金一定比例事先约定并计算出来,才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您这是个整数,应当不是这个情况);否则不应开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简单来讲,比如发生上述经营活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才可开具发票。
上述情形,您虽然收到3000元钱,但并未对应“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因而不能开具发票(除非属于上述“贷款服务”)。
这属于直接赠送现金,而并未发生销售活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将该项活动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作为附件即可。
您是说会计报表还是纳税申报?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任何凭证都没有,确实不能税前扣除了,应当纳税调增。当然,账务处理方面,可以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据实进行处理。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而依据保险法的规定,食品安全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归入财产保险范畴。
抵扣乃是权力,不是义务,可以自行决定不予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以按照“生活服务”开具发票,具体项目可选“其他生活服务”或者自行添加“垃圾清运”之类。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关于发票开具、取得以及收付款,关键在于业务实际情况。至于上述“代签合同”,则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并无固定要求,结果能够证明即可)证明只是“代签合同”,则发票流、资金流与业务流是一致的。
首先,因为“购入不动产的时候是小规模纳税人”,且“取得的是普票”,那么肯定不能抵扣的。
而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确实适用9%增值税税率。至于简易计税,则前提乃是营改增之前取得才行。
相关政策可以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相关规定。
如果属于纸质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
具体需要看红冲的原因,才能确定是部分红冲还是全额红冲。
数电开票时,当发票是以下几种情况时只能全额冲红,除以下情况外的允许部分冲红哦:
1、购方未勾选确认也未入账的,无论什么原因只能全额冲红;
2、冲红时,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只能全额冲红;
3、当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只能全额冲红(冲红后,之前的抵扣勾选会失效哦,重新抵扣时抵扣状态为“红冲锁定标志已锁定”);
4、发票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只能全额冲红;
如果全额红冲,需要按4万的发票冲回原账务处理,然后按2.5万重新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4万,勾选认证2.5万。
如果只红冲1.5万,账务处理上冲减原分录1.5万,增值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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