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发票
9684个问题
9886人关注
这可能就是所谓的“三方票”,即您买了甲公司的货,甲公司给您提供不了发票,他找乙公司给您开了票;三方票也是属于虚开发票。从您描述措辞来看,您并非虚开行为参与者,因此不必承担虚开责任,但是,正如“受害者收到假币一样,虽不承担制贩假币责任,但这个假币肯定是不能用、要没收的”,上述发票不能入账、不能用作税收凭证。
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6年后的就按6%开具,反之按5%开具。和什么时候开具没关系。如果约定是26年1月支付25年12月款项,纳税义务时间是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是26年,因此按6%开具。
我的理解维保是维护保养,维修是机器出了故障以后的修复,不是一个业务。如果你的业务是维保业务,维保过程中使用了配件,属于维保业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可以按6%纳税。
一、对于“别人公司销售的”,您公司“提供工程师给设备进行定期训检服务”,这个显然乃是单独业务,适用6%税率没有问题。
二、对于“设备有我司销售的”,则需要进行区分:
(一)若设备销售合同条款,包含此项服务,则须一并按照13%税率;
(二)若二者单独区分(不仅限于合同区分,关键在于执行时也是明确区分),比如说,单独销售设备与包含服务,价格明显不一样,服务与设备销售完全没有挂钩,客户购买设备后,完全可以自行找人服务并且因此可以降低价格,则此设备、服务可以分别适用税率。
可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解答:
二、关于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购买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凭汇总发票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确保交易信息完整可追溯。
我理解应当按照“广告服务”开票。
相关文件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如上所述,业务主要目的而是进行“广告宣传、推广”,而非单纯买这些货物,因此应以“广告服务”开具发票。同时,因为新的增值税法刚刚实施,缺乏可比案例;谨慎起见,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可以。既然“因设备问题,一直未投入使用”,可以视为交易一直未完成,此时交易完成,以上述凭证入账即可。
本身签订的就是房屋租赁合同,另外如果按对方描述,费用中还包含了其他服务费用,那么也应该界定为以租赁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所以不管怎样都应该按租赁服务开票纳税。
至于说没有租赁权,或没有经营范围,这个都不是税收上可以按6%开具发票的理由,税收规定很明确,根据实际业务开票。即便超经营范围,没有租赁权限都不影响税收上按实际业务开票的规定。
不需要,发票不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
一、客户不需要开具发票,而是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二、此未发生销售行为,供应商无需开具发票。
三、同样,供应商无需开具发票。
总之,发票因销售活动、由销售方开给购买方。
其实,这种要求原本就不合理。我给您讲一下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那么,对于一台机器来讲,控制权只能整体转移,不可能今天交接0.9台、明天交接0.1台。因此,收入显然需要一次确认;随之,发票也应一次开具。
最后再讲一点,发票开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而非“客户要求”。建议您据此与客户沟通一下吧。(可能经常有人讲,客户一定要如何如何,那这就看您自己权衡了:如果客户要求必须喝1公斤高度白酒、然后必须本人亲自驾车过去才签合同,您难道也会同意吗?)
关于这个问题,并无直接规定。但是这几年实务操作,以及部分税务机关答复来看,大致还是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开票。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视频
视频
视频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