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发票
9678个问题
9875人关注
我理解应当按照“广告服务”开票。
相关文件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如上所述,业务主要目的而是进行“广告宣传、推广”,而非单纯买这些货物,因此应以“广告服务”开具发票。同时,因为新的增值税法刚刚实施,缺乏可比案例;谨慎起见,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可以。既然“因设备问题,一直未投入使用”,可以视为交易一直未完成,此时交易完成,以上述凭证入账即可。
本身签订的就是房屋租赁合同,另外如果按对方描述,费用中还包含了其他服务费用,那么也应该界定为以租赁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所以不管怎样都应该按租赁服务开票纳税。
至于说没有租赁权,或没有经营范围,这个都不是税收上可以按6%开具发票的理由,税收规定很明确,根据实际业务开票。即便超经营范围,没有租赁权限都不影响税收上按实际业务开票的规定。
不需要,发票不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
一、客户不需要开具发票,而是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二、此未发生销售行为,供应商无需开具发票。
三、同样,供应商无需开具发票。
总之,发票因销售活动、由销售方开给购买方。
其实,这种要求原本就不合理。我给您讲一下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那么,对于一台机器来讲,控制权只能整体转移,不可能今天交接0.9台、明天交接0.1台。因此,收入显然需要一次确认;随之,发票也应一次开具。
最后再讲一点,发票开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而非“客户要求”。建议您据此与客户沟通一下吧。(可能经常有人讲,客户一定要如何如何,那这就看您自己权衡了:如果客户要求必须喝1公斤高度白酒、然后必须本人亲自驾车过去才签合同,您难道也会同意吗?)
关于这个问题,并无直接规定。但是这几年实务操作,以及部分税务机关答复来看,大致还是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开票。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我理解您由于延迟交付给客户返购物券,可以理解为给客户的折扣,应该开具红字发票按折扣处理,应该冲减对应的收入。原来发票应该红冲后按折扣方式重新开具。
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对于买赠而言,其实无需单独视同销售——但需要在同一发票开具。否则,若不体现于同一发票,则非买赠,而是单独赠送了,那就需要视同销售了。总之,您需要与客户沟通一下。当然,沟通是否顺畅,也在于市场:如果他非买您的不可,那他就容易接受您的看法;如果您非常想卖给他,利润比视同销售税金高的话,那就可以接受客户要求。
确实,所谓“永久使用权”,只是一个文字游戏,其实就是产权转移了。那么,销售软件产品,则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
一、“对于硬件上门维修”,属于“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适用13%税率;至于“未更换零件”,不影响修理修配认定。
二、这种可能涉及硬件;如此,则属于混合销售,依其主要目的确定税率。比如说,干了数据处理的工作,涉及硬件只是为了干这项工作,而非单纯销售硬件,则主要目的为数据处理。考虑到增值税法刚刚实施,实务中缺乏案例借鉴,谨慎起见,对此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可以。
只要能够证明员工属于公司(比如工资表、劳动合同)且公司支付此项费用(比如银行流水),则可认定属于公司费用,可以报销入账。
视频
视频
视频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