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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9638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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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既然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销项了,进项就不需要转出了。
所谓代收代付指的是物业公司只是将资金转收转付,发票是自来水公司直接开给业主,您说的方式就不是代收代付,应该按转售处理了。如果业主需要发票就需要开具。
可以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开具的预付卡发票,属于另有规定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需要企业赠送的相关说明或者签字审批的内部流程单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1%,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业务增值税法后全额3%计税,27年底前可以减按1%征收。
您好,
免税和零税率发票都是有可能的。
如果提供的是国际运输,有运输工具承运,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税率应为0%,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免税发票,无运输工具承运,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运输发票税率均应为“免税”。
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国际运输服务。根据上述文件,具体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实操中对于不征收发票部分,只是电网开给公司时可以使用不征税税收编码,企业转售时无法开具。一般做法有以下情形:
1、按全额开具13%转售电发票,你公司会吃亏,因为政府基金部分不能抵扣
2、电费部分开13%专票,政府基金部分按照2018年28号公告,开具分割单
3、在备注栏注明代收政府基金部分
您可以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一下当地的要求。
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对于转售怎么开票的规定。
结合之前铁路代收铁路基金时,运输代理企业处理时,有的税局认为,运输代理企业为非铁路企业,不具备开不征税发票的资质,财政部文件只能由铁路运输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所以这部分铁建基金给下游开具只能是9%货物运输发票,税额还是得由代理企业自己承担(实务中也有通过加价的方式把这部分的税费转嫁给客户的情形)。个别税局认可下面的做法:对于代收基金部分,非铁路企业不得自行开票,在合同 / 结算单中单独列明,附铁路部门开具的 62407 不征税发票复印件,作为客户入账凭证。
这个问题,现在还有争议,需要跟税务主管部门多沟通,以免出现涉税风险问题。
一、既然“是不合规发票”,增值税也不能抵扣。
二、此属于对员工之索赔(具体原因并不重要),我理解是冲减“索赔”对应之费用(即:所得税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但可能另被理解作为“营业外收入”(则此款项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谨慎起见,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先讲两个原则:
一、合伙企业“穿透原则”,即合伙企业盈利,立即视为合伙人取得。
二、依照税法计税原则。
基于上述原则:
(一)2025年度,A企业应将“预提100万”调增,作为其合伙人所得;
(二)2026年度,A、B皆不作纳税调整:B确认收入(利得),理所当然;对于A来讲,此类“管理费”属于永久性差异,不能税前扣除。
合伙人之“经营所得”,于次年3月底前汇算清缴。
有人这样说,但我不这样认为。
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很多人把上面“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解读为仅限于“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才能抵扣。但是,如果真的这样,那直接说“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就行,为什么“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这样在括号外面加上“电子发票”四个字呢?所以,我理解“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意思是“电子发票,其中包含铁路电子客票”,而不是很多人理解的“电子发票,限于铁路电子客票”。
另,我查看了12366平台相关提问,其答复要么“电话联系”,要么原文列举上述条款;并未明确告知不能抵扣。
当然,以上皆是个人理解;谨慎起见,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您的描述,属于销售印刷品,按货物纳税。
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讲以下几点:
一、现在额度涨到1000元了。(2026年开始。)
二、个人(指自然人,非个体工商户)在此额度之内可以不开发票,公司使用“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入账。
三、此“个人”,乃是非经营者,即偶然发生上述业务。若持续经营,则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无论金额大小皆应开具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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