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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可以的。
其实,只要总额相符,况且税率一样,这样对于税收即没有影响。
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入账。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其实,这个业务,关键不在于兼营与混合销售之分,这是明确的,就是一项交易,就是混合销售;关键在于适用什么税率?
按照新税法规定,取决于“主要目的”。对于其他业务而言,可能会有不同理解。然而,对于这个业务,则另有明文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因此,个人以为,应当适用13%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业务属于以销售货物为主要业务的混合销售,应该按销售货物的税目税率开票,不能按物流辅助服务开票。
属于货物,税率13%
这可能就是所谓的“三方票”,即您买了甲公司的货,甲公司给您提供不了发票,他找乙公司给您开了票;三方票也是属于虚开发票。从您描述措辞来看,您并非虚开行为参与者,因此不必承担虚开责任,但是,正如“受害者收到假币一样,虽不承担制贩假币责任,但这个假币肯定是不能用、要没收的”,上述发票不能入账、不能用作税收凭证。
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6年后的就按6%开具,反之按5%开具。和什么时候开具没关系。如果约定是26年1月支付25年12月款项,纳税义务时间是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是26年,因此按6%开具。
我的理解维保是维护保养,维修是机器出了故障以后的修复,不是一个业务。如果你的业务是维保业务,维保过程中使用了配件,属于维保业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可以按6%纳税。
一、对于“别人公司销售的”,您公司“提供工程师给设备进行定期训检服务”,这个显然乃是单独业务,适用6%税率没有问题。
二、对于“设备有我司销售的”,则需要进行区分:
(一)若设备销售合同条款,包含此项服务,则须一并按照13%税率;
(二)若二者单独区分(不仅限于合同区分,关键在于执行时也是明确区分),比如说,单独销售设备与包含服务,价格明显不一样,服务与设备销售完全没有挂钩,客户购买设备后,完全可以自行找人服务并且因此可以降低价格,则此设备、服务可以分别适用税率。
可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解答:
二、关于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购买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凭汇总发票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确保交易信息完整可追溯。
我理解应当按照“广告服务”开票。
相关文件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如上所述,业务主要目的而是进行“广告宣传、推广”,而非单纯买这些货物,因此应以“广告服务”开具发票。同时,因为新的增值税法刚刚实施,缺乏可比案例;谨慎起见,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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