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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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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对于买赠而言,其实无需单独视同销售——但需要在同一发票开具。否则,若不体现于同一发票,则非买赠,而是单独赠送了,那就需要视同销售了。总之,您需要与客户沟通一下。当然,沟通是否顺畅,也在于市场:如果他非买您的不可,那他就容易接受您的看法;如果您非常想卖给他,利润比视同销售税金高的话,那就可以接受客户要求。
确实,所谓“永久使用权”,只是一个文字游戏,其实就是产权转移了。那么,销售软件产品,则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
一、“对于硬件上门维修”,属于“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适用13%税率;至于“未更换零件”,不影响修理修配认定。
二、这种可能涉及硬件;如此,则属于混合销售,依其主要目的确定税率。比如说,干了数据处理的工作,涉及硬件只是为了干这项工作,而非单纯销售硬件,则主要目的为数据处理。考虑到增值税法刚刚实施,实务中缺乏案例借鉴,谨慎起见,对此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可以。
只要能够证明员工属于公司(比如工资表、劳动合同)且公司支付此项费用(比如银行流水),则可认定属于公司费用,可以报销入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一、(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上述电子发票,应以票面增值税额抵扣。(另外,发票应以公司抬头。)
按照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混合销售应依主要业务开票、计税。而对于主要业务的认定,则看其主要目的。
对于上述情形,显然主要目的乃是广告宣传目的,而非购入货物(事实上,货物也没有实质购入、库存、控制或者后续销售)。因此,此业务一并按照广告宣传服务开具发票,符合主要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一般而言,预付款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不确认收入,所以此时不应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签了一个合同”,况且金额也不大,开在一张发票上问题倒也不大。当然,上述各项如果跨期发生,则申报纳税则应如期、及时来做才行。
1、如果界定未不是不可拆分的混合销售,可以理解为是兼营的情况下,安装的税率9%。
2、如果合同签署体现客户要的最终安装后的货物,验收标准也是安装后的货物,应该界定为一项以销售货物为主要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安装和销售统一按13%。
法律依据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那么,如您所述,“按普通货物开具发票”,是否如实申报纳税了呢?比如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其实,从合规角度讲,可能没有太多“好”与“不好”的选择。
一、如果单次超过1000元(既然“专家”,估计是超了),确实需要提供发票。
二、支付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已经足额扣缴,则不必重复(但是,如果代开发票时没有足额扣缴,比如个税按照1%附征,支付方仍需依照法定20%税率计算扣缴,已经缴了的可以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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