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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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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从您提供信息来看,并非不可入账情形。您可上传图片看看,并说明业务具体情况。
我认为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即工资薪金算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乃是“每次(日)500元”,估计上述聘用学生,每个月不会超过15000元吧。
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三、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项目内。
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理解联合体中标是联合体中的成员分别向甲方提供服务,应该分别向甲方来开具发票,而不应该由牵头单位向甲方开票,联合体再向牵头单位开票,这样的话跟实际业务就不相符了。
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现在执行1%,这个本身没有问题。但是有两点我比较担心:
一、销售方不像是出租车公司,是否涉嫌虚开发票(所谓“三方票”也是虚开发票)?
二、出行人姓名、身份证号都空着了。
谨慎起见,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个人认为,需要进行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既然“全额赔付”,则您公司实未负担上述款项,因而不符合上述进项税额定义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开票恐有不妥。如上所述,第三方平台可就实际收取的“手续费”给您开具“经纪代理发票”;但体检费用,仍须由医疗机构开具发票。
不需要。(再说,开具发票金额为0也没有意义呀。)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从“我司收到外包公司给我司开具发票”、“外包公司只负责做饭”描述来看,乃是外包公司给您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开具“餐饮服务”发票。
您公司应当作为职工福利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科目(区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此业务未涉及视同销售(我举个例子,施工企业到建设方来盖房子,不存在“建设方租地给施工方一说”,这儿也是如此:外包公司来您公司做饭,那个餐厅从来都是您公司的)。
房产税方面,您公司全额从价计税即可。
其实,这就是“销售货物”(开票时可以分别开具“笔,笔记本,文件袋”)。即使考虑“定制”因素,那也是加工劳务,增值税税率也是13%。当然,如果“本公司logo”乃是对方设计,则设计费可以按照6%开票。但是,以此为由,全部按照6%开票肯定不行。
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的前提,不在于叫什么名字,而在于根源——“应税销售行为”,发票开具亦然。如上所述,“后续的尚未交付的部分客户提出要取消,并且针对尚未交付部分要签订解除合同”,即收钱原因并非“发生销售行为”,而是“不发生销售行为”,则无需开票,亦不用缴纳增值税;当然,作为一项利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认为,需要进行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既然“全额赔付”,则您公司实未负担上述款项,因而不符合上述进项税额定义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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