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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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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可以分两次结算,即每次皆未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又因为没有超过800元,所以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当然,严格来讲,其实应当申报的。
现代服务官费?是什么意思?
一、据您描述情形,这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样,可以对外开具交通运输发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关于备注印花税信息,限于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情形。您公司开具运输发票无需备注。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其实,税务依据与具体事实,是有一定“距离”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上述这些纸巾、茶叶等,是否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这个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当然,个人倾向于,这些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能抵扣。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按照20万元依照5%征收率开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相同)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上述情形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就此销售价格及其残值(若有),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块儿计算企业所得税。
这大致属于所谓“三方票”,也是“虚开发票”。严格来讲,实际从哪儿购买货物,就把钱给到哪儿,并由哪儿开具发票。如上所述,“公司把钱转到第三方平台,在平台购买食材水果蔬菜等”,则资金流、货物流都指向“平台”,理应平台开具发票才对。谨慎起见,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既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列入抵扣范围——除非另有不得规定要求。
我们来看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上所述,不得抵扣范围,并不包含“工作服”,因此可以抵扣。这就是依据——需要进行条款的逻辑运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按照上述规定,只是预收款情况下,不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了,先产生纳税义务。
由于税务登记名称尚未变更,而若用新名称取得发票,恐怕会有影响,比如发票勾选、抵扣。对于这个情况,建议仍以之前名称取得发票,或者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然后以新名称取得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般而言,红字发票乃是冲销之前发票,所以前者即“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负数)”较好。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适用于原本进项发票没有问题,而后续发生了另一新的情形(发生不得抵扣情形)。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推广服务费”或“市场营销服务”等类目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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