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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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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既然“签了一个合同”,况且金额也不大,开在一张发票上问题倒也不大。当然,上述各项如果跨期发生,则申报纳税则应如期、及时来做才行。
1、如果界定未不是不可拆分的混合销售,可以理解为是兼营的情况下,安装的税率9%。
2、如果合同签署体现客户要的最终安装后的货物,验收标准也是安装后的货物,应该界定为一项以销售货物为主要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安装和销售统一按13%。
法律依据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那么,如您所述,“按普通货物开具发票”,是否如实申报纳税了呢?比如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其实,从合规角度讲,可能没有太多“好”与“不好”的选择。
一、如果单次超过1000元(既然“专家”,估计是超了),确实需要提供发票。
二、支付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已经足额扣缴,则不必重复(但是,如果代开发票时没有足额扣缴,比如个税按照1%附征,支付方仍需依照法定20%税率计算扣缴,已经缴了的可以抵减)。
其实,就是个名字改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由“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改成“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发票系统升级、更新之后,自然可以改之。升级之前,仍可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其他服务则不准确),或者稍等一下(待升级之后开票,这属于系统原因,并非有意延迟——当然,申报纳税则应依业务发生及时办理)。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提供代理服务,是招标方选取的,但因为合同有约定是由中标单位承担,就可以理解为虽然招标单位选择了代理机构,但一旦中标就算是代理机构为中标单位提供了相关服务,那开票给中标单位就是正常的了。
否则如果中标单位承担款项,确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入账呢?
需要您补充一下,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个车辆哪年购置的?购置时是否抵扣了进项,如果没有抵扣,则原因是什么?
罚息构成货物对价,即“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应当并入货款开票。“保全、律师费”属于诉讼环节费用,并非货物对价,使用收据即可。
可以。
增值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其与“资金来源”无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
这个问题,最主要是明确“员工属于谁”。
从问题描述来看,员工是属于您公司的;那么,正常发工资,就是工资表、银行流水这些。至于委托“外服公司”代发,其实也只是“代发”;也就是说,工资表还是您公司制作,“外服公司”把发放流水给您一份(原件或者复印件)即可。
谨慎起见,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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