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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来看,既然属于“技术交流会议”,作为会议费用自然可以;当然,如果会议具有培训性质,作为培训费用也是可以。当然,严格来讲,如果作为会议费用,就开具“会议服务”发票;如果属于培训,则应当开具“培训服务”发票。
能否抵扣,在于发票是否合规。
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现在执行1%征收率,对方开具1%的专票,可以正常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税法文件规定。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节选、整理):
单位支付的租金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 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2-05-06)、河北税务12366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3-02-14)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DDP作为贸易术语是税后交货,买方承担相应的税费。但是税费是作为结算价款的一部分的,因此在账务处理上,应当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价款的其他部分计入到货物成本。
“电子商务”只是一种交易平台,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发票类型;我的意思是说,这皆与“税点”无关。
为了帮您理解,我修改一下您的问题:卖东西税点是多少?
对于一般货物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增值税征收率。
我的理解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就可以判断属于给与工程款的折让,那么就应该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由于已经由在建工程结转了固定资产,就直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了)
借:固定资产(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负数)
但如果您双方协议是对损失的补偿,应该不是对方开具红字发票,而是您方给对方开具收据即可,这时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所以建议您的协议和发票要统一,如果是开具红字发票,应该明确是对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折让。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请您补充一下,是把润滑油扔了、倒了,没有收到钱,还是从“回收公司”收到钱了?
您这个不是发票,是财政票据,应该是政府还贷性公路开具的票据,是可以使用的。
所谓“管理”,打个比方,C公司来为您公司“管理”,但经营主体还是您公司。比如说,开票需要您公司开,客户吃饭拉肚子了,您公司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承担完成法律责任,可再依合同向C公司索赔)。这叫“管理”服务。
我估计您的情形不是这样。其实就是租赁给C公司,啥也不管,C公司自己经营,您就固定收多少钱,是吧?若如此,其实就是“租赁服务”才对。
根据《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既然“按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抵扣”,那购买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并不影响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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