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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如上所述,既然“运费是运输公司给我家开的”,则并非上述“代垫运输费用”,应当一并作为“销售货物”处理。
这样确实需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三条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事实上,如何开具发票,是否开具发票,何时开具发票,不在于合同约定,而在于税法规定。对于合同而言,只需要把业务或者交易的实际情况约定清楚即可。至于依法、据实开具发票,则是销售方之法定义务,无须合同约定(当然也不禁止)。
对于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能否为同一人,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会计相互制约原则,开票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收款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具体要求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无论转给上级工会,还是单位工会,都应当出具相应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如您所述,实际花了100元,拿走了两件标价100元的东西,则各自确认收入50元即可。至于依据,您所列也是正确的;另外,有些税务机关的答复,也是一个道理。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个人抬头发票,能否公司税前扣除,一向有些争议。
我们来参考如下两个答复:
(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10-24)
抬头为个人的发票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二)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04-23)
发票是个人抬头,企业不能扣除。
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也明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由此来看,企业不能以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税前扣除。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2016全面营改增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明确,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也就是说,您所说的“手撕的通用定额发票”在全国层面并未废止。
只是,2018年国税、地税合并以来,原先挂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字样的旧版发票,只能用到当年底,现在不能用了;后面如果再有印制,则应当为“税务局”字样。
您好,添加小计需要人工筛选后手动添加,见图。
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资本电费,不需要先分配再投入,但需要注意,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直接转增资本也需要代扣20%股息红利个税的。
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