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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名目,这就是“价外费用”。至于开票,那很简单:10个产品,每个15元,合计150元,就是这样。(当然,您实在愿意体现“罚款”,开100元货款,另外50元单独开也行;但是,另外50元,也要和那100元一样,适用相同税率才可以。)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此处适用主体“企业”,并未禁止人力资源公司。只要确实“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可按照上面规定依法享受。
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母公司分红,通常需在其所在境外国缴纳预提所得税,在中国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需遵循中国与子公司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一、相关规定
1.根据香港的税法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应缴纳“利得税”,相当于我们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16.5%,而大陆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 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
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安排,因此当香港公司分红回国内时,扣除直接税5%,间接税16.5%,剩余部分需要补交。但是,计算时,不能直接计算8.5%的金额,而是要与其他净营利润一并进行整体计算。
二、境内母公司收到香港子公司分红,境内母公司所得税一般计算步骤
1.将将境外分红转换为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在香港已缴所得税额。
3.合并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所得税额。
5.计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的金额。
6.计算超过抵扣限额以后年度可以抵免的金额。
桂政发〔2020〕42号文件没有明确说明税收优惠只是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还是2021年——2025年中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年度然后再向后延续四年。如果属于后者,那么25年在经济区新设一家西开企业,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那么该企业2025年——2029年就可以享受地方免征优惠政策。从制定政策或立法的习惯来看,应当属于2021年——2025年中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年度然后再向后延续四年可以享受地方免征优惠政策。
该文件第二十五条有这样一句话“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未满的,仍按桂政发〔2014〕5号文件执行至期满。”。从这句话也可以判断出2021年——2025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享受满5年的,应当向后延续至享受满5年。
境外收入被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境外已被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与税法是否满足企业所得税抵免条件无关。无论是否抵免,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应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
2.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是为了消除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对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如果不满足抵免条件,取得的境外收入在境内、境外都需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
二、相关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二条及应用指南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2.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第四条: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以上供参考。
数电票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
这个每个企业的额度都是根据你企业的情况,风险程度等税务部门确定的,每家都不一样,你可以在开票模块看到你企业的开票额度,这个额度指的是每月的开票金额。
如果业务真实,由于经营需要借款(比如备用金),直接核算就好,没有风险,提示个人及时报销。
如果是资金借贷行为,直接核算就好,但是否约定利息很关键,如果不约定利息无偿使用,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个人是股东,从公司借钱年末不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除了上述企业增值税视同销售外,对股东还需要视同股息红利分配缴纳个税。
1.海关关于佣金的相关规定。佣金源于商业关系上的委托代理行为,代理人通过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称为佣金。就海关估价而言,其中,买方佣金(又称购货佣金)发生在买方代理关系中,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海关对于佣金计入完税价格的规定,我国海关涉及买方佣金的法律包括两个层级,分别为关税条例和估价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由买方负担的、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其次,《审价办法》附则对“购货佣金”有明确的定义:“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3.“佣金”如何向海关申报?对于《关税条例》第十九条和《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购货佣金以外的其他佣金,如果已经包含在货价中,企业无需另行申报;如果没有包含在货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企业应在报关单“杂费”栏目向海关申报。由于购货佣金不属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企业在申报时则无需向海关申报。
4.对于企业无法自行确定所支付的佣金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36号)和相关公告,企业可在货物申报进口3个月前就佣金等相关要素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向企业备案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并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代理协议等相关资料以便海关审核定性。
根据您的描述,购买固定资产专门用于接送高管,属于专用于福利支出,不能抵扣增值税。
您说的正确,这个不是设计服务,或者说属于销售货物和设计服务的混合销售,应该按货物开具发票。
税务一般理解是真实发生且与取得收入有关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所以您说的情况需要企业判断回程是否与取得收入有关,比如虽然是回到对私地点,但也是因为公事办完回到因私地点,就是和经营有关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这属于“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当然,这种“预提”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