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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之后,代驾、一些中介费等费用都会被涵盖在生活服务业里面,这些生活服务业在大方向上,其实对大家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因为很多只是把营业税的叫法改成了增值税,把税率换一下而已,不存在进项或者销项抵扣的问题,相当于就是采取了一个简易征收的办法。举个例子,餐饮业按照营业税是5%的税率,将来按照简易征收,可能征6%的增值税,它的计算方法跟以前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税率变了,称呼变了,虽然进入了营改增的范围,但实际上对于大家本质的影响可能并不大。
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如何去搜集客户的信用资料,第二个环节是关于常见的担保方式。
1.搜集客户信用信息。
对于客户信用信息的搜集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第三方公司进行征信,但这可能会花费一定的费用,成本相对来说较高,而且时效性不强因此公司要考虑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第二种方式是由公司自己出面进行资信调查,在这个调查中包括相应的信息收集,主要是收集客户基本的信用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财务报表、相应的背景资料表。财务报表铂略建议收取过去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如果是经过税务局审核的报表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如果是真实的财务报表,自然会更好。在收集信息之后要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判。在此基础上要进行客户拜访,针对从客户提供的纸质资料上的信息进行交叉验证。比如说某公司在背景资料表上提到有100人或者1000人,但在拜访的过程中发现并没有这么多人,就这个问题应及时跟对方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原因。有差异则证明该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在一定的虚假。针对制造型的企业来可以去收集水表、电表的交表单据。通过企业每个月日常缴纳的水费、电费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实际生产量。这中间可能并没有绝对的因果关系,但可以通过其用水量、用电量的大小和变化间接地预测业务量的变化,这也是属于交叉验证。除此之外,还可以与该公司其他供应商的财务管理人员或信用管理人员去建立联系,通过类似于行业信用联盟的方式建立彼此之间的联系。即从自己的竞争对手那里了解到该公司的资金状况是。如果觉得一次客户拜访不够,可以去两次甚至多次,不仅去看生产的车间、厂房、库房,还要了解相应的地皮是自有还是租赁等等细节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同时也要判断此客户的主营业务是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如果是主营业务的话,则说明此客户对公司的依赖性可能相对更强。因此需要在实际调查过程中进行分析和判断。此外要关注与该公司合作的产品的市场风险如何,市场流通性怎样,变现能力如何。在实际的过程中,也要关注该公司库房的大概位置,时刻关注库房存货量,并与财务报表上的库存信息,或者应付账款的信息等等进行交叉验证。
2.常见的担保方式。
常见的担保一是个人连带担保或者说是公司关联担保,二是相应的房产抵押。但抵押这种方式一定要拿到相应的他项权证,而且要亲自去办理此项业务,避免通过中介机构或者第三方。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拿到的是假的他项权证,导致对公司进行诉讼保全的时候使公司处于不利地位。同时铂略提示唯一一套住房的抵押是无法进行拍卖的。三是相应的信用保险,这种方式取决于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客户的群体的资质。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要看保费的费率。如果公司能够承担得起相应的保费的成本建议购买信用保险。四是货物质押。可以建立公共的仓储环境由双方同时监管。并在每次发货的时候发到指定的仓库。由此通过监管仓库货物的变化以及货物的进出来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
首先,用保函来代替质保金,是一个非常好的主意。但是有些公司会碰到一个信用管理的问题,因为公司的法务部门会认为银行出具的无条件保函是存在风险的。换句话说,即使企业暂时没有质保金的忧虑,但由于该保函是一张无条件保函,所以客户可以随时拿着保函去银行提款,就算对应的质保金服务并没有出现问题。因此,铂略财务培训认为无条件保函对公司而言意义不大,同时还会影响公司在银行的信誉。所以,企业在使用保函代替质保金时,会希望该保函为有条件保函。当然,有的银行并不愿意出具有条件保函的。对于一些大公司,是可以跟银行谈条件的。但如果是小公司,则很难达成协议。铂略认为便要靠信用经理的个人能力去和银行谈判,要求银行可以出具有条件的保函。
目前税务局不会采取一个额外的标准。因为同期资料已经有前面的法律给出明确的标准。估计税务局应该会有实务操作当中的范围,因为一旦启动了转让定价特别纳税的资料,某种意义上,该程序完全不一样,税务局内部的流转金也不一样。按照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上面提交的资料,只是要求提供合同相应的收取凭证,以佐证是否合理。并没有提到一定要企业按照之前的国税发【2009】2号文,提供比较完备的同期资料准备。因为有的企业规模比较小,完全没有达到同期资料的要求,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实施,企业就有可能在该环节准备一份同期资料。划分的时间对于有的企业也会认为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数字。对一个非贸付汇清单比较小的情况,铂略认为也是一个不经济的要求。在上海像四五百万,没有明文的规定,从税务局的角度,会认为是相对比较重大的一个交易。此种情况下,可能税务局比较较真,在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没有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要求企业专门做一项同期资料准备的资料。目前的同期资料准备,大部分是针对企业整体利润水平做的。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而言,若要完全符合同期资料要求,应该是交易曾经的同期资料的东西。即使企业准备了该同期资料,也不一定能满足税务局的要求。
撇开某公司不谈,谁介绍的客户,都有可能收取佣金。要看看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否还存在一些其他的交易?是否其他的交易里面,母公司夺取的定价安排,谋取的利润,已经足够超出了匹配性利润的水平?若是,即重复性的问题,该收费是不是重复征收了?不应该收额外佣金的钱。若前面不存在任何其他交易,纯粹是佣金,不止该模式,正常的公司收取佣金也是很正常的情况。关键是收取该佣金的比例上面,是不是再做一个专项的调研。
因为VIE架构下,其实真正的支付,并不一定支付,往往只是通过该VIE架构,进行海外报表的目的。若通过投资架构收取费用,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特别提到,因为很多在做海外架构的时候,海外往往不是一个经济实体,只是一个空壳公司。此种情况下,这几项测试本质上都会涉及一些经营实质、功能、规模匹配的问题。若纯粹是海外的公司,无法去为国内的子公司带来很好的收益效果,即不用看这一条,铂略认为其他几个测试也很难通过。
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虚开关键点是看一是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如果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生在双方之间,这就是无货虚开。二是看开票货物名称、金额、税率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如果不符,也是虚开行为。
境内的企业本身是标的物,在交易本身中由于境外的买卖双方都在海外,税务机关会要求境内的企业配合提供一些资料,但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换一个角度来看,若主管税务机关找不到企业的人股东或者金股东,在实际操作中会给境内的标的企业即境内的居民企业施加压力,要求其股东配合。
所以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生活或操作过程中,第一线被骚扰或被税务机关追责的,是被转让的居民企业。
营业形式不会改变,还以项目公司存在。增值税缴纳预计是就地预征,总部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发票开具和认证抵扣都在总部进行。
请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8号公告。
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若按交易里买方有多个来理解,每一个买方应对自己对应的份额去履行扣缴义务,并不存在哪一方就是主导或其中某一方才有扣缴义务。一般来说存在多个买方,此处是支付方有扣缴义务,作为扣缴义务人。有多个买方,可能其中一人去支付税款、交易的对价,按照行文的写法,更应是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几方都具有扣缴义务,就都是扣缴义务人。在原国税函[2009]698号文里,转让方是卖方若存在多个,不管卖的比例是多少,是1%、99%还是100%,都有纳税义务。从该原则的角度来看,应该是相同的。
财政部要求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要做收入入账。既然是一种收入,而且也没有说是营业外收入,税务局认为还是一种服务收入,即为国家服务代扣或者代收税款给的服务费或手续费。现在税法对手续费是否减免营业税没有明文规定。
只要构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务局认为这是一种服务收入,从严来说要征营业税,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地税局还是采取了宽容态度,没有去较真要补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