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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虚开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26
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虚开关键点是看一是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如果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生在双方之间,这就是无货虚开。二是看开票货物名称、金额、税率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如果不符,也是虚开行为。
非也非也。我举个例子来讲。比如您去饭店吃饭,饭店给您开具饭费6%发票,这没有问题吧?那么,因为您“紧急需要”,点了份牛排,饭店紧急采购了牛肉进来。那么,饭店是否单独给您开具“牛肉”发票呢?不会的,还是开在饭费里面呀。
这儿也是一样,您销售货物,那就开具销售货物发票。至于货物怎么来的,那是您的成本。“您如果不是空运来的,是工人自己生产的,总不能给人家开具人员工资吧?”
这个情况,其实不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注: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述“先开具发票”,是指业务已经发生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比如分期收款销售),此时若已“先开具发票”,则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发生。这是一种税收征管保障条款,而不是用来任意进行所谓“先开具发票”。
需要你们双方确认一下赔偿款的性质,如果就是一种对服务质量不认可的赔偿,对方收款但未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收据给你方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就可以。如果双方协商作为之前收取服务款项的折让,那么应该冲红原来的发票,重新按折让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