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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会计方面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需要履行内控程序,并留存相关资料。
二、税务方面
既然账面并无残值,则此处置不会带来损失,又非对外销售,因此没有增值税、所得税等事项,留存上述会计资料备查即可。如果涉及房产、车船等资产,则带来房产税、车船税计税依据的变更,您可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手续。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给员工购买零食,或开办生日会购买的食品入职工福利费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目前全国统一政策并无专门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房产税的政策规定。不过房产产税属于纯地方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在地方性的政策规定中,有部分省市对此有专门的相关规定。
比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房产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产原值、职工月工资手册、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文件并未明确提及免征房产税的类型、数量等因素,具体情况也建议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解答】您好!
如上所述,专利权属于股东(专利是股东姓名),“但公司使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定义,此业务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公司支付上述专利权使用费,自应向股东取得发票入账。而股东应当依法、据实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符合政策可以免征)、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当VLOOKUP 第四个参数不写或者写1的时候,为模糊查找,返回值是随机的,并没有规律去取值。
一般使用三个参数,做VLOOKUP 查找的内容一般都是在一个从上到下排好序的序列中去寻找近似的最靠近的数据。具体的用法在线上课程可以进行学习。
附财务必会的EXCEL系列课程链接:https://www.bolue.cn/products/9060
【解答】您好!感谢您的提问!可以确认这样操作是正确的。境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市场开拓及咨询服务,不属于代扣代缴范围。
【解答】您好!既然是销售废品到境外,建议保证金按预收货款处理,如需退还境外,可按退汇处理。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您所述,既然此车属于子公司实际使用,则上述油料、维修等费用自可税前扣除;但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子公司应当依法、据实取得发票。
然而,关于租赁费方面,开具1元租赁费恐怕不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建议您参考市场公允原则收取、支付租赁费用,并开具发票。
此属于动产经营租赁业务,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解答】您好!
是给客户开具是增值税发票吗?这并不影响贵公司的收入却认及计提销项税,从税收的角度,贵公司没有税收风险。怎么处理对公司都没有涉税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3.批发和零售业。如您所述,既然属于“人工智能零售公司”,“注册时为零售业”,则依照上述文件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解答】您好!跟踪管理期的同期资料应该会更新可比公司,看中位值是多少。没有特殊变化,如交易、行业等,会是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