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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定义不符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它必须是为了“生产或取得该收入”而发生的直接成本(如原材料、直接人工)。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维系客户关系、促进业务成交而发生的应酬支出(如宴请、送礼)。它并不直接构成产品的实体或生产过程,属于期间费用。
准则精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精神,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经济实质进行确认和分类,不得随意混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即使业务招待费是为了某项具体的销售合同或工程项目发生的,从经济实质上看,它依然是一种“应酬支出”,而不是为了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而投入的生产要素。
实务中,如果计入成本,会导致成本虚高,利润虚低,且不符合费用归集的逻辑。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XW成交方式指工厂交货。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应当以FOB价(实际离岸价)为计税依据。这样就需要你们将EXW价格折算为FOB价格,折算时就需要国外客户支付报关出口所需的货代费等数据(具体数据项目名称以实际发生为准)。所以贵公司有必要留存相关证据证明EXW价格折算为FOB价格的正确性。这种留存只需要贵公司内部留存就可以。税务机关不要求提供没有必要主动提供。留存证据的形式不一定非得是发票原件,只要能证明两种成交价格折算的正确性就可以。
应交印花税=6000*0.05%/2=1.5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销售价格-股权原值-相关税费)*20%=(6000-0-1.5)*20%=1199.7万元
没有更好的节税办法。净资产是负数,还能卖6000万元,说明企业的资产状况很特殊,这笔股权交易大概率会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建议谨慎从事。
第一个问题:
经各地各级部门备案登记结果为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高新申报研发费归属时,只能归入委外研发。
第二个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如果是以研发新的技术、产品、流程等为目的,还应当归入委外研发。不能归入委外研发的,根据合同内容,分别归属到直接投入、设计费或其他费用。
第三个问题:
技术合同在高新申报研发费归集中,应当以科技部门的判定为准。此项已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明确。
第四个问题:
对技术咨询以外的技术服务合同在归集研发费类别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归入委外、直接投入、设计费、其他费用。
第五个问题: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认定技术交易金额。
可以的。
其实,只要总额相符,况且税率一样,这样对于税收即没有影响。
国内客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关税。宠物饲料、用于宠物饲养的粮食的增值税税率为9%,宠物的衣服、玩具、药品、宠物饲料添加剂等绝大多数宠物用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关税的税率不好确定,取决于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以及中美两国的国家关系。增值税的税基为:商品价格+运费+保险费+关税。关税的税基为:商品价+运费+保险费。根据我现在查询到的信息,通过跨境电商形式购买宠物用品单次进口小于等于5000元的关税税率为0;年度每人进口小于等于26000元的关税税率为0;超过上述标准的关税税率根据税目的不同一般在10%-15%。
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入账。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既然“电费发票”、“都属于用电支出”,那么所谓“物业代收的服务费6%”就是错的。一并作为电费入账是对的。但是,“物业代收的服务费6%”这个发票是错的,应当一并按照电费开票。
既然“将此物销售给客户”,则为“库存商品”,而当时“记入宣传费”就是错误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当时“记入宣传费”的那个科目
其实,这个业务,关键不在于兼营与混合销售之分,这是明确的,就是一项交易,就是混合销售;关键在于适用什么税率?
按照新税法规定,取决于“主要目的”。对于其他业务而言,可能会有不同理解。然而,对于这个业务,则另有明文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因此,个人以为,应当适用13%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都不需要进项转出,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才需要进项转出
个人销售住房时,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证明日期和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注明日期两项标准中孰先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