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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21030,是指货物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的的行为所对应的外汇收支,应该是不限于备案清单也包括报关单。
一、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5%),则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二、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9%),则可依法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您好,工伤保险有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2.0左右缴费。各地不同,可及时咨询社保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监管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如果该房屋建筑继续用于提供给本企业员工使用,且依然按5%计算增值税,那么进项无法抵扣。因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该房屋建筑是营改增之前取得的,而且改造的成本费用也没有抵扣进项,改造后也可以继续沿用5%税率。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不管是解散还是裁员,只要是属于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都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1、差额征税四个字在备注栏,不是手工输入的,是因为采用了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自动产生到备注栏的。所以就是第二种观点的第三种开票方式的显示结果。不能是你说的那种方式,开一张90万的普票也是需要带着税率的,不是税率栏***,税额0,而是有正常的税率和税额,申报时采用差额申报功能,实现差额纳税。
2、简易计税方式开具的专票,收票方可以抵扣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第一条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该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请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是否为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以及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是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上述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5853
您好,如果属于内销,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属于征税的,要开具带税率发票。按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仍属于行为违法,应按规定开具发票。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综合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购进货物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列支,应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麻烦您详细描述一下“代建”的具体情形、操作?
可以。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如下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选择不重新评估的,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并一致应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第六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二)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采用该方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1.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按照下列两者之一计量使用权资产:
(1)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本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2)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
3. 在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