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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按照税法规定,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若未确认收入,即收入为零,则“零乘任何数皆为零”,可以税前扣除佣金金额即为零。
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不缴纳其他社会保险。个税需要代扣,因为属于劳动用工,可以根据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麻烦补充一下,既然公司已经注销,则对于上述债权,注销前是否已经通知债务人向谁支付这个款项?
您好,您的问答后面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策性搬迁收到政府给付资金,并非上述无偿性质,乃是因为“搬迁”而收取,因此不宜适用“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判断的,不是根据利润,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且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其他条件的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适用税率为25%。
这个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比如,无偿提供体育器材用于全民健身。
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如果你只是进行资产无偿划转是需要视同缴纳增值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因此需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你签订的合同中体现一个合同金额,金额包括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价款和费用的话,这就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了,需要按13%纳税。
但如果你是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销售合同,一个是运输合同,分别约定价款,这时可以作为提供俩项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按照兼营分别纳税。
财税(2018)164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你说的保密费可以按照一次补偿收入计算个税,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