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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税收协定是协调收入来源国和居民国之间征税权的国际条约。为了消除对同一收入的双重征税,协定对不同种类收入的征税权进行分配,通常有两个原则:(1)独占的征税权,居民国或来源国;(2)来源国和居民国均有征税权如股息和利息,但是对来源国的征税有所限制。当这种限制比来源国的税率低时,还要有机制去避免滥用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的规定就是协定中反避税的一种手段。
如果该非居民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条件,结果可能是中国和智利的税收协定不适用。那么就要看国内税法。国内税法对非居民的股息红利征10%的预提所得税。非居民在中国若构成了常设机构(或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机构场所”),其常设机构的利润才按照25%征税,非居民收入的类型要分清楚。
非常抱歉,我的答复可能不是您最想要的,但一定是负责任的。
您须对于做账、经营、开票、计税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应有正确的定位。
一、收入应当开票。
二、应当依法纳税。
三、收入应当纳入公户。
四、应当缴纳社保。
以上皆属于法定义务,自应一并履行。正如您之所讲(许多人也这样讲),如果履行了这些,我就要亏损了。请允许我打一个比方(只为讲明道理,内容不必理会):张三看中了一件衣服,想要买;张三对店员说,“您送我这件衣服吧,我不能给您付钱;因为我若付钱给您,明天就没有吃饭的钱了”,显然,您是知道的,这样的说法并不成立。
企业经营也是如此,您应完全考虑收入、成本、费用、税金以及其他法定义务,据此进行定价;而不是直接不考虑法定义务进行定价,然后说履行了义务就亏损了。当然,定价之高低,盈利之高低,必将影响业务的规模;这正是市场竞争原理。若以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定价,作为较低定价,以此进行市场竞争,自身必将面临法律风险,对于同行也不公平。
以上属于个人看法,未必完全合适,您可参考,不当之处也请您谅解。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因此,姥姥房产赠与外孙,是不能免契税的。适用税率以房屋、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或其授权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四、印花税
无偿赠与房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以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以下简称“〔1995〕48号文”)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提供《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不动产出租,税收优惠主要针对住房。对于非住房,并无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注:
一、全面营改增后,上述租金收入就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解答】您好!
“工作室”是口头语,而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在工商注册企业类型中,就没有“工作室”这种形态。从企业类型来看,这些工作室,多是个体工商户或是个人独资企业。从资金门槛上来讲,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
因此,需要按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来办理。需要准备从材料包括:照片、身份证、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本人的专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等。
艺术品买卖工作室同样需要专用资格证书(艺术品鉴定师)其他资料相同。
“之前听过铂略某个老师讲过这个筹划办法给个人开具发票”不知是什么具体业务,无法答复您。欢迎您把具体业务描述清楚再回复您。
仅供参考,注册工作室的问题,具体请咨询当地工商登记机关。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描述的五种情况都应该按专项申报资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您描述的五种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过保质期原料、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不能做原料重新生产)报废,不易划分是否存在由于管理不善所致,且没有腐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他四种情况也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因此您描述的五种情况不用做进项税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这需要据实而定。
比如说:您少确认了上年收入,款项尚未收回。
借: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只为举例说明道理,不考虑税费、盈余公积等因素)
这样的话,资产负债表左面“应收账款”、右面“未分配利润”同时增加。
一、如果此款项已经明确将来收回,则属于一项债权,自然挂于往来科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定义,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如上所述,既然借款给“全资子公司”,则必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文件规定期间内可以依法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一方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另一方依法确认利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如果此款项不准备收回,则超出认缴资本部分,乙公司作为资本公积;至于甲公司,则全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甲公司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乙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乙公司、丁个人)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纳税人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方是法人(即非自然人,比如公司;许多人把公司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是错误的)股东,则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账务处理
(一)A公司(转让标的)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乙公司)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丁个人)
(二)乙公司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四、关于资金流转,就是股东之间的事,与A公司也无关系。“公司”或者“公司股权”只是一件商品;转让、受让股权,与到商场买件衣服一样,“公司(股权)”就是那件“衣服”。您买衣服,肯定是直接把钱支付给卖方(商场);总不能把钱放“衣服”口袋里,卖方再从中取出来吧。
个人认为,无论是否本人愿意、是否达成协议,上述费用确实因员工离职(解除)而产生,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按照“辞退福利”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括: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