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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投资合伙企业的出资的核算,没有具体的规定,有的企业按长期股权投资来进行核算。所以,取得分红计入投资收益,应当没问题。合伙企业实行的是先分后税,一般按出资额比例确定分配的金额(也有另行约定的),该金额应计入投资合伙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股息红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定向分红,不知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指没有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是,则实际分配多少,按实际“分”的金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应当据实,而不是“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您现在要做的,是查明事实,确定多提了还是少缴了。会计虽然离职,原始资料他不可能带走。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电信服务”有这么一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不知道您是什么行业,是不是指的这个。总之,如果不是,可按如下顺序把握:
一、税法规定;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三、行业惯例或者语文定义。比如:“个人所得税”所有税法中,都没有规定“个人”定义,更没有明确“人”的定义,那总不能说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不用交了。
您好,问题不有说清这个费用是什么内容?谁收取的谁的,因为什么收取?请提供相关情况以方便判断。
一、草种等直接支出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二、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支出
借:农业生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三、农业生产成本结转消耗性生物资产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农业生产成本
四、生成农业产品
借:农产品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五、销售农产品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农产品
大致就是这么个过程,其中或有顺序调整或者其他业务,据实处理即可。
一、这不需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微信红包,只是资金流转,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指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因而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
二、若向自然人发放红包,应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同时,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注:合同协议多半没有,但微信资金流水或者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相关截图或者截屏等,这个可以有。)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一、增值税方面
应以售价作为销售额;若为购置、取得(非自建),可依法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以售价作为计税收入。其计税成本(原计税基础减税法折旧)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
应以售价作为计税收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以依法扣除),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不能用了。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没有强制的结汇时间,企业可自主选择结汇时间。不结汇,收到外汇正常入账即可。
企业因外汇业务收到外汇时,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外汇款时,同时登记美元和人民币账户: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贷: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2、美元结汇的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以差额计入)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美元户
您好,问题一,只能补缴税款,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二,如果没有过户,相应于原土地所有方直接对外转让,转让取得款项抵小贷公司欠款。此种情况下,不存在过户到小贷公司名下的问题,税会省一些。
问题三,如果不办理过户,即直接由原土地所有方在小贷公司主导下对外转让,只涉及原土地所有方转让时的相应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贵司不是纳税人,无须缴纳,但可能最终的税款仍由贵司来承担,具体的,还是要看双方的合同协议约定。
问题四,不过户,小贷公司不是转让方,不存在开具发票问题,应由原土地所有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不动产中心没有权利开具发票。
个人所得税,于实际取得所得时计税,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无论上述取得、持有、转让环节,只要分红,即应纳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销售退回,发票必然进行相应处理(无业务而有票,则此票乃是“虚开”)。或者作废,当然需要全联退回。或者对方配合出具红字发票信息表以红冲之。(显然,货已退回,对方却要留票以作抵税,那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啊。)
相关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