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般是对上一年度(假设是2019年)或数年度产生的会计差错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补调整,与调整当年(假设是2020年)的“本年利润”并不相关,因此按照第一种做法,则是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损益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影响调整到发现当年(2020年)的报表上,处理程序上不准确;第二种做法更为稳妥些,在对汇算年度所得税费用(同样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后,直接结转“未分配利润”,原则上还应调整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表的年初数。
没理解您的问题,什么叫法人股东股权转到自然名下代持?是对外显示是自然人股东,但实际是法人股东的股权吗?这种代持是真实的行为吗,但从税法角度,如果发生了股权转让才涉及税费,比如原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有议价,如果有就涉及所得税,还有转让过程中的印花税。即使你实质是代持,但形式上就是股权的转让。
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合同和一些权力许可证照、账薄等进行缴纳,你说的明股实债,是体现投资入股的话,会涉及注册资金的印花税。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建议参考 黔科通[2019]24号《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中(二)所需资料 2.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技术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以及文中提到的相关附件的要求进行处理。
这需要看你们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如果就是场地使用合同,合同价款也明确就是使用费,那只能开具场地使用费。开出来的其他内容发票是不正确的。
场地使用费是按照不动产租赁税率是9%,而补偿是不需要缴纳税金的,无需开具发票,物业增派人员管理属于现代服务可以开管理服务费的发票税率是6%。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桩基设备属于建筑施工设备,且配备操作人员(当然需要“合规”,不是说以此作为适用“建筑服务”前提、不合规就不属于“建筑服务”;而是说“不合规”就不能来做这个业务),即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既然属于一般纳税人,当然需要按照9%税率开具发票。
至于留存资料,其实税法并无规定。对于购买(服务)方来讲,9%税率低于13%,则可抵进项税额少于13%税率,自然并非重要(当然有则更好)。对方销售(服务)方来讲,涉及9%销项税额低于13%,因此销售方可能更有必要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查。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包括供应方)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会有进销不符的风险,不过,问题不大,如果预警,如实解释。
一般来讲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以下情形另有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而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也执行上述“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您好,无形资产一般是企业拥有或能够控制的资产,按您的描述,如果是每年年初支付费用,可以直接进到管理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科目,无需确认资产。按您的情况,合同没有约定解约期不影响确认科目的划分。支付是需要到税务局备案的,一次性支付在5万美元以上还需要税务局出具支付证明,5万美元以下只需合同备案和缴纳税款。
股东如果在企业任职,可以取得工资收入,否则列支工资属于虚列成本支出。因此需要明确是否任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是否代扣个税。
您好,未用于教学的,不再享受免征,应当补缴已经免征的税款。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7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