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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略有争议,但大多认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另外,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重庆国税、辽宁国税、湖北国税、浙江国税等相关答疑也认为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当然也有部分地区认为暂不征收增值税,比如湖南国税、青岛国税。
另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随同增值税征收或者减免。
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述政策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于开票及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并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参考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也是这个观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借:成本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等
让我从语文而非财税角度解释一下您的“这是公司行为,培养凝聚力和团队精神,提升企业文化内涵”。是的,您说的一点不错,但这是语文或者语言措辞,而非财税专业术语。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么,给员工发福利、发工资,员工聚餐、集体旅游,当然也可以“培养凝聚力和团队精神”,那是不是“给员工发福利、发工资,员工聚餐、集体旅游”也可以抵扣呢?
显然,上述设施支出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范畴,相关进项税额不应抵扣。
一、虽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即上述“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于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财税[2007]92号等财税文件看,没有规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资金的专项用途,也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当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参考海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人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裁定书》(2013)琼行提字第3号:要求鑫海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决定正确。
四、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网站线访谈中,所得税司卢云巡视员答复: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至于弥补亏损,税法并未禁止福利企业,当然可以依法处理。
您好,增值税。16年5月1日以前100万购买的,卖出500万(全部含税),交税(500-100)/1.05*5%,发票开具有差额开具和全额开具两种观点,总局出版的营改增全面指引明确差额扣除(即100万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然而从税法规定来看并未规定不得全额开具发票。
也可选择一般计税,缴纳500/1.11*0.11,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附加税费。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万分之五。
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按照销售旧房处理,政策依据有国税函2010 220、财税2006 21号、财税字1995 48。具体计算参考下述例子
甲房地产企业以3000万元出售一幢写字楼,账面原值50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由于取得时间较早,取得时由于档案管理混乱,无法提供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原始凭证等资料。甲房地产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评估土地价值为1200万元,按照成本法对于写字楼进行评估,重置成本为1000万元,成新率60%,甲企业支付评估费10万元。
解析:按照评估价格正确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如下:
⑴ A企业办公楼转让收入3000(万元)。
⑵办公楼评估价格(不含土地部分)为1000×60%=600(万元)。
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0。
⑷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为例)=3000×5%×(1+7%+3%)+3000×0.5‰=166.5(万元)。
⑸支付评估费用10万元。
⑹扣除项目合计=600+0+166.5+10=776.5(万元)
⑺增值额=3000-776.5=2223.5(万元)
⑻增值率为2223.5÷776.50=286.35%
⑼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2223.5×60%-776.5×35%=1062.32(万元)。
本题目需关注,依据财税[1995]48号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故本题中土地款因无实际支付资料,无法作为扣除项目计算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
2.发票所载金额确定扣除项目
乙房地产企业以800万元出售一幢使用2年零9个月的别墅住宅,账面原值20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该别墅住宅原始购买发票金额为200万元。支付房地产转让有关费用10万元。该房产无评估价值。
解析
⑴ 乙企业办公楼转让收入800万元。
⑵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为例)为800×5%×(1+7%+3%)+800×0.5‰=44.4(万元)。
⑶支付房地产转让有关费用10万元。
⑷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发票所载金额×[1+(转让年度-购买年度)×5%])+ 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与房地产转让有关费用=200×[1+3×5%])+ 44.4 +10 = 284.4(万元)。
⑸增值额为800-284.4=515.6(万元)。
⑹增值率为515.6÷284.4=181.29%
⑺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515.6×50%-284.4×15%=215.14(万元)。3.按照核定征收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丙房地产企业以1000万元出售300平方米商业房,账面原值30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支付房地产转让有关费用10万元。该办公楼既无法取得评估资料,也不能找到原始购买发票。
解析
假设核定征收率为15%,转让价1000万公允,应纳土地增值税如下:
⑴ 丙企业商业房转让收入1000万元。
⑵核定征收率15%
⑶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1000×15%=150(万元)
您好,您的问题表述不清楚,请您补充~
据了解上海崇明有地方财力返还政策,可以落地的。
一、您的题目本身已经断章取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使用“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一词,而非“个人”二字。税法范畴,个人包括两类: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显然是指后者。
二、增值税政策对于个人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不可以理解该个人月销售额为9000-15000元。增值税申报期间包括定期申报(季、月等)和不定期申报(次、日),个体工商户适用于前者,而其他个人适用于后者(其他个人当然不会定期申报)。
三、您的第三问非常好:企业向个体工商户购买物品,花了1万元;个体工商户显然也会有其他销售,企业如何知道个体工商户“月度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同理,向个人购买物品,花2000元,企业也无法知道该人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那么,是直接按照“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使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还是要求代开发票呢?这个问题有待明确;您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转口贸易这项业务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因此不需要在增值税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 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新《收入》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 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公司有一销售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间内设备销售数量达到一定量时,提供公司生产的一定数量配件,属于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按新收入准则将赠送义务确认为“合同负债”,按原收入准则及相关政策确认“递延收益”。
黑龙江省对雇佣离退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尚无明确政策文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从国家政策口径佣离退休人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统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