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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叫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
你公司销售设备时,开具发票时选择商品服务税收编码“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税率为“不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以上贷款服务的范围,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点: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设备安装费也不得抵扣进项。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选择对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承租方取得的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答】您好!从税收的角度,车辆名头是公司名,就应该按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对外销售时由公司开具发票,纳税义务人也是公司。
如果有合同约定,贵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与车主主张权利义务。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直接按照无形资产的余值转为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由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劳动关系仍在母公司,此系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应当由母公司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应的人员人工成本应在母公司作为成本处理。
未查到青岛2017年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2017年山东省职工冬季取暖费发放标准》供参考。
山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发放标准是:
1、宅取暖补贴采取按职务标准发给个人的办法,原每年每人24元的冬季取暖补贴取消,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由住户按实际住房面积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
2、具体发放标准分别是:市级3200元,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高级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同时具备以上两类条件的,可本着就高原则发放。
3、住宅取暖补贴由所在单位按每年10月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当年取暖补贴发放后,不再因单位人员及人员职务变动增加发放人数或调整发放标准。
4、未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职工用户,由供热受益人在每年10月底前,按集中供热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足额交纳取暖费,供热单位收取的取暖费必须全部用于供热开支,单独核算,加强管理。今后,若在国家规定的取暖时间之外增加取暖时间的,按增加的取暖时间和标准额外交纳取暖费,各单位也不准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企业的发放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各企业根据以上标准自行制定。同时,从2010年冬天起,山东省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取暖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4元调整为1100元,自2013年起调整到17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税前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因此,财税【2015】3号文和【2015】9号文及【2015】年25号公告是针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所以,此笔贷款不能根据 财税【2015】3号文和【2015】9号文及【2015】年25号公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因此,该公司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当属于地税征管范围
个人认为风险不大,只要支付备案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正确代扣代缴税款即可。目前37号公告已经取消了源泉扣缴的合同备案程序,但是仍然需要按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的要求去进行非居民提供劳务的登记,手续和提供资料上类似于合同备案
引用安徽省文件作答,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5〕347号)加强与科技部门工作联系,各市国税局积极主动联系市科技局,获取全市研发项目立项和相关企业基本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立项研发活动有异议的,上报市局汇总后转请市科技局函商其进行技术认定,并提供认定结果意见书。
可见立项既有自行立项的,也有经科技局立项的,只要属于研发支出,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未获得所得,而且修理费、油费、过路费属于公司的经费支出,与个人无关。
您好!
企业使用员工车辆,支付费用的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不签订租赁合同,费用实报实销。国税总局有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取得的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补贴收入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报实销的方式规避了个人所得税。
签订租赁合同,向员工支付租赁费。这种方式下,员工收到租赁费用,应到税务机关就租赁行为代开发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后,方能到企业报销相关运营费用。有了合同和缴税凭证,租赁行为才能被认定具有真实性。此时,企业支出的交通运营费用才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税目,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根据上述规定,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