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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还应以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合同作为判断的依据,很多产品说明中都有不保本的条款,而你的合同中有保证本金安全及固收的约定,这就是和其他产品最大的区别了,税务从严谨的角度应该按条款理解按贷款利息纳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可以对担保公司进行一次详细的尽职调查,以规避风险
这个是需要备案的。依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贵公司的情况需要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贵公司进行处罚。如果按账面3个自然人股东去备案,也属于违反《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也可以依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贵公司进行处罚。如果不备案,A、C把代持B、D的股份拿去卖掉,或者用于抵押贷款,会给真实的股东维权带来很大麻烦。
我们分三个维度来讲。
一、会计处理方面,如果不是上市公司,老板或者上级对于中期(月度、季度等)要求不严的话,可以自行把握。选择上不跨年即可。
二、增值税方面,若有预收款,则立即发生纳税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为季度预交、年度汇缴,所以最长确认期间最好不好超过季度。如果实在为难,年度确认也可理解(因为年度汇缴)。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按照用途、受益对象等因素,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比如直接与取得收入相关联)或者“支付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指构成期间费用之类,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挂钩关系)。
您卖了项目给对方,对方没有给您公司钱,难道不是对方公司给您公司“利息”吗?怎么是“支付给对方公司的利息支出”呢?
买卖理财产品如果是保本的需要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当年有的产品亏损有的盈利,可以盈利互抵,互抵后还是盈利的纳税,亏损不纳税,但也不能延续到次年。如果非保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产生的溢价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需要缴纳所得税,亏损和盈利在不同年度分别计入不同年度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中就可以。
分期确认即可(除非一次全额开票)。
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现金管理要求,经营活动支付现金最多为1000元。事实上,莫说1000元了,恐怕现在上街买菜,也不大用现金了吧?因此,如果大额支付现金,往往会引起怀疑的。
请您补充一下,这是一笔什么款?为什么“私对私打过来、公户对公户转出”呢?
您好,
银行承兑汇票的回头票(即回头背书票据)在合法性层面并无明文禁止,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因风险问题被银行限制贴现。
1 贸易背景真实性存疑
回头背书可能涉及企业通过循环开票虚增交易流水,形成资金空转。例如,企业A开具票据给B,B转让给C后最终回到A,此类操作缺乏真实货物交易支撑,易被银行认定为虚假贸易。
欺诈与套现风险
2 企业可能利用回头背书伪造交易链,通过贴现套取银行资金。银行需防范此类欺诈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和声誉风险。
风险控制要求严格
银行对回头票的贴现可能采取黑名单机制。例如,直接回头背书(如A→B→A)通常被银行直接拒绝,其他回头票也需提供额外贸易证明文件
从实务中,建议一定要避免回头票。如果一定要操作,建议提前和银行做好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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