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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操作,但必须严格遵循旧机电产品进口全链条合规程序;并非必须入保税仓库(保税仅为可选方案)。作为上海外高桥自贸区注册企业,可灵活选择通关模式。
需要计提。但是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您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您支付的这部分款项,是否包含在上述“软件跟随载体一起进口报关缴纳关税增值税”里面呢?
请问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或者说,您所说的“实际交易情况”与税务机关要求有什么异议呢?
一、计提可以,但是需要取得发票。(关联企业则须支付。)
二、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扣除。
三、所属年度纳税调增,然后追溯调整至所属年度。
简单来讲,2025年的利息,没有支付,但是取得发票了,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截止汇算清缴结束未取得发票,2025年度要纳税调增;但是后来取得发票了,还是要重新调减2025年度。
需要扣5分,但可通过修复加回2-4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010101项
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010101项
类似这种情形,实际情况我感觉医院不太可能按照公司抬头开具票据。我认为,只要能够证明这个票据的关联性即可,即与“因公受伤”相关。具体资料也没有规定,总之能够证明“因公受伤”并且公司负担此项费用,应当可以报销入账、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取决于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按照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若按年计征,则于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026年开始执行3%。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按照法律原则,若上位法(增值税法)并未留出授权空间,则下位法(实施条例、税法文件)不能新增条款。因此,现在征收率只有3%,不会再有5%了。
另外,对于这个问题,现在有些不同看法。因此也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可以差额开票,亦可全额开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对于购买方而言,最大区别在于,如果差额纳税,则只能就“净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增值税法实施之后,取消了5%征收率。)
这个问题太过笼统、宽泛了,大致属于一本(厚厚的)书的范畴了。建议您就具体问题提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