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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会员费在财税2016 36号文中被划归到了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资产中,一般需要交6%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和10%的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经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研发支出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解释一下“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现在显然改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这句话的意思。这里并不是说开具专用发票存在最低限额的要求,而是说如果未超过上述销售额,则依法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税法规定,免税情形是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您虽金额较低,但是如果放弃免税待遇,那么仍然是可以应购买方索取、依法、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现行准则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并非有直接的金额标准。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应当确认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现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也就是说,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根本就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然不存在单独享受某项政策问题。
当然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当然,以房屋出资,视同销售此房屋,对价乃是股权。投资方(销售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资方(购买方)涉及印花税、契税。
我们来看一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事实上,此表只须填写实际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折旧金额,至于清理涉及冲减上述数据,则不必填写于本表。
您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按描述,A B公司及张三和李四属于关联关系,A公司向李四借款的100万,关联债资比正好是2比1,那它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若在100万以外再借款,利息支出不能再扣除。
B公司直接向张三或李四借款,也会按上述规则来判定,且A公司投资于B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再发生向张三或李四借款,更容易从实质上被认定为是权益性投资,因而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B公司直接向无关联的第三方借款,没有关联债资比的要求,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部分都可以扣除。
事实上,办理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属于公司自行决定事项。但是,考虑到税收管理因素,可能项目所在地会要求办理子公司。您可直接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社保只需要在一家公司缴纳,只要按月正常交个税,是不存在社保和税收风险的。
您好,这种说法不能单按正确与否来确定。只要是公司有开票权利,发票基本都是能开的,只是看操作是否合理。第三方公司不开发票的原因可能是开完发票之后他们也须交增值税及所得税,而他们可能只是在境外公司要求下帮忙收款。
但贵公司面临的是没有合理的票据可以抵扣,向境外第三方付款,按规定是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所得税的,不论税款由谁承担,凭借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缴书你们可以抵扣进项。而未代扣代缴税金的情况下,没有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凭证。
若款项还未支付,您可以有以下选择:1.代扣代缴税金,并将款项支付给境外公司,2. 代扣代缴税金,并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境外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不论第三方是否开票,你们都有合理的代扣代缴税金凭证,增值税也可以抵扣。
在以后的交易中,还是建议您采取直接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形式,保持服务提供方和收款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