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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增值税条例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所以,如果应当支付的款项有部分没有支付或支付到第三方,会有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以上述理由,要求取得的进项税额转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不是一般都不能抵扣”,而是“都不能抵扣”。
此政策非常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因为现金流量表依据收付实现制进行填制,所以上述情况可以一次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补充资料可以在“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项目进行调整,即第一年在净利润基础上调减(因为利润表确认了一年费用,而实际上支付了三年),后两年在净利润基础上调增(因为后两年虽然确认费用而减少了利润,但实际上没有再支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有篇文章《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2018年01月16日,挺新的)也可参考一下。
“财税〔2015〕119号文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母公司取得上述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只要并非“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这种情形,则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您好,请问您是想了解有关苗木的销售、采购、租赁业务的财税处理吗?
参考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填报说明
“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比如:德国政府首脑称“总理”,而英国政府首脑称“首相”。也就是说,在中国“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种,在某关联方所在外国叫做什么名字,就是这个意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上述成立的咨询服务型公司,如果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所以,国内企业对此机构可能涉及代扣增值税,不涉及代扣代缴境内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若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且上述公车购买时依法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当时购入车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或者购入时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者购入时小轿车不得抵扣),则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您在当时并非由于上述原因,而是其他原因未能抵扣,比如您未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处购买,则非上述“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不能适用上述简易征收政策,而应按照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另外,销售上述车辆,还可能涉及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计算)、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金额万分之三)、企业所得税等。
严格来讲,这样的发票就算是违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上所述,既然要求“一次性如实开具”、“一次打印”,您因看不清楚,而“描了一下”是错误的。正确作法应当是依法作废或者红冲后重新据实开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是否单独确认一项资产,关键在于其是否可以单独使用。
比如地面,如果位于屋内,则通常并入房屋价值;而若位于室外,则通常作为一项构筑物单独确认。围墙显然也是一个道理:房屋围墙当然属于房屋组成部分,院子围墙则是属于院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