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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1%)
二、第1行“(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包含第3行“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一、无需纳税调整。如上所述,依“权责发生制”属于2023年度税金,且汇缴前缴纳,则可税前扣除。
二、上述计提,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权责发生制。
三、无需纳税调整,道理同上。
主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首先,“漏税”不是一个税法、刑法术语。
逃税有两个概念:
一、逃避缴纳税款,这是刑法概念;其对应税法概念,即为“偷税”。
二、逃避追缴欠税,这个概念在刑法和税法上是一样的定义,只是程度不同(显然刑法更重)。
实不相瞒,基于您提供之前置信息,任何处理方式在税法上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所谓“因其产品特殊性,对付不开具发票”,这在税法上并不成立——税法要求,必须“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税法没有“产品特殊性、不开具发票”一说。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置净损益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置净损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政策依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填报说明》:
“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一、所谓“免费”,那就不是“出租”了;而是为职工提供住宿。
二、若房产用于出租,则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据实即可;但价格明显偏低需要纳税调整。
参考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纳税调增,针对已经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部分(若为资产,自然无须调增)。若调增后,取得发票,则追溯调整确认成本费用之年度。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应收账款
至于抵顶多少,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其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有个基本原则,税法弥补的,肯定是税收口径的亏损,而不是会计亏损。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保护”工装,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如果属于“标识”着装,可以作为销售宣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当然,如果属于普通服装,还是应当按照职工福利处理。
单就您描述信息,至少就税法角度而言,其实并无不可。无非就是“咨询服务”或者“经纪、中介、代理”之类的服务。税法对此也无特殊要求。
不需要。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