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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房产税计税依据包含地价。
根据“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占地面积,不包含房屋建筑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以上业务,皆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原因在于皆为“农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一、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按照您的描述,这并非一种经营活动,而有点象是公益之举,因此成立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未必合适。如上所述,可能成立一个公益性社会组织,程序上可能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既然公司设立,资金来源肯定是公司来出;如果社会募集,则又涉及到一些其他法律问题(主要是区别于“非法集资”之类,这方面要注意)。单从公益角度来看,不会涉及纳税。
是以理财产品出售的所得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额及应纳税所得额的。
我举例讲吧:
比如原本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原先就有20%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可以减免30万。那么,这个30万,如果要区分,就是100万里减免20万;50万里(100万以上的部分)减免10万。
现在这个政策呢,是对100万之内部分,在原先减免的基础上减半,所以呢,就是在80万的基础上,减免一半,所以就减免40万。
税法上没有“劳务外包”这个概念,但我大致明白您的意思。
咱们以建筑工程为例为例来讲(这个最常见吧)。
通俗来讲,建筑服务的对象是“ 工作”,劳务派遣的标的是“人”。
您对客户说,我派100个人给您,干什么工作,怎么干,听您的,我们不管,这是劳务派遣。比如A公司正在从事建筑作业,乙公司向A公司派出建筑工人100名,双方就“工人”签约;上述工人由A公司管理,此乃“劳务派遣”。
您对客户说,您这个建筑工程的工作我们来做,您到时来验收就行,我们怎么用人不归您管,这是建筑服务。比如说,甲公司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双方就“工程”签约,怎么用人与建设单位无关,此乃“建筑服务”。
答复:上述处理没有问题,根据税收协定,国内公司区分来源于印度的所得,由对方公司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国内公司需要做的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境外所得,并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税收协定主要是针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因此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与所得税性质类似的财产税。
您当时会计分录怎么写的?
答复:出现上述情况,应按照销售折让处理,开具红字发票用于款项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