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计算土地增值税过程:
1.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重(以下简称“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5.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从以上计算过程可以看出,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很关键的一步。要想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只能是尽量取得合法的凭证,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取得的财政票据、其他相关费用成本的发票。否则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除此之外的税收筹划是不合法的,是有风险的。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麻烦补充一下,这台电脑的所有权属于公司还是个人?
您公司“党委或者党支部”单独设立财务?还是公司专户代管资金?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自用的应税产品,移送时发生资源税纳税义务。同时,自用时,如果领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用于生活,则此购进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根据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此问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应入科目,没有直接、明确要求。作为职工福利费当然可以;事实上,作为劳动保护费用也有道理。
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相关的主要内容:
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许多人对此理解有误,所以有必要解释一下:
电子会计凭证,比如电子发票,是以电子信息表现的发票,而非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
无论电子发票复印件、打印件、截图还是照片,本质一样,皆为电子发票复制件(那个电子信息、电子数据才是原件)。若依上述符合规定条件原件(即电子信息)入账,则不必留存实体复制件;而若以复制件入账,则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即原件)。简单来讲,若原件(电子会计凭证)符合单独入账条件,当然不需要复制件;若原件不符合单独入账条件,而要以复制件,保存原件(电子会计凭证)自属理所当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三、折旧费用(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其实,上述电脑(估计单位不会超过500万吧)原本可以依照税法一次扣除进而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但是,上述电脑原本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而您却“直接通过低值易耗品核算”,如果严格来讲,反而带来异议了。谨慎起见,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其实不算是会务费的(您自己公司组织开会,相关费用才算是会议费或者会务费),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
您好,房开企业将开发产品以实物补偿的形式补偿给被拆迁户,该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支付给个人的补偿应以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其他相关资料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