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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提供的信息有限。是否是以A的名义立项并且开发、土地使用权也在A的名下,拟由B接手?如是,则贵司的这种情况属于转让未完工开发项目,涉及企业所得税(转让完成时确认收入,同时相应扣除成本及交易相关税费)、土地增值税(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增值税(分新老项目计税)等。
依据:
Ø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既已注册,可以计入“无形资产——商标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也就是说,商标形成发生的支出、注册费用等,只要之前尚未费用化,皆可作为此项商标权价值成本。
一、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商业健康保险名称,只是给出相关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二、作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来讲,只须凭“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判定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您说的“出现问题”是指什么具体问题?被政府收回土地的原因是什么?
这是虚假出资。作价多少,之所以需要评估,依照公允价值计量,不只是老板认不认,而不能欺骗社会大众。打个比方:客户和您公司做生意,可能会看您公司资产实力,100万、1000万显然不同,这就是误导客户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作为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作为资本化支出。期(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也就是说,既然属于费用化支出,理应结转发生年度,而非本年;您应当调整发生年度申报表,并进行相应追溯处理。
麻烦您确认一下,这项在建工程后续无论怎么处置,都无法取得任何收益了吗?
您提出这个问题,肯定是受了以下文件的疑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对于董事长来讲,不可能不在公司任职,那么只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一、先明确一下建筑服务和劳务派遣(当然也可以派遣到建筑工地)的区别。前者是针对“工程”,提供方对“工程”负责,怎么用人建设方管不着;后者是针对“人”,提供方把“人”派来,用人方自行使用,提供方不管了。
二、清包工属于建筑服务范畴,与劳务派遣无关。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也就是说,“单个固定资产”之间互无影响,但是不能选择某个固定资产一半扣除、一半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另外,从原理上讲: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假设上一环节没有缴纳增值税,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一环节进行抵扣,则不符合增值税抵扣原理了。当然,有些特殊情形,比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虽然免税开具普通发票,这个普通发票也是允许下游抵扣,相当于专用发票使用了。但这是对特定行业优惠、支持,并非全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