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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超过权益性投资2倍部分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二)其他企业,为2:1。
严格来讲,这样理解并不准确。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简单来讲,对于非经营自然人来讲,要发票是权力、不是义务;但对于经营者来讲,开具发票则是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票面所示,“已开通缴款银行(机构),云闪付”,您可现场或者通过电子方式向银行缴付。
是的,这是会计口径标准,与税务数据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相关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企业会计准则采取未来适用法。也就是说,这个情况,可以不调整;也可以调整,即冲回多提部分,直接调整于当年损益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成本费用科目(就是当时借方对应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3%,27年年底前减按1%征税。
增资后注册资本=原实收资本*60%/20%
新股东追加投资后总得权益金额=权益性净资产/20%*60%
新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追加投资后总得权益金额-追加前权益性资产
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增资后注册资本-增资前注册资本
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新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
举个例子,原净资产220万,其中实收资本100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120万,原股东之一占比60%,即投资60万,占实收资本得60%。
增资后注册资本=原实收资本*60%/20%=100*60%/20%=300万
新股东追加投资后总得权益金额=权益性净资产/20%*60%=220/20%*60*=660
新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追加投资后总得权益金额-追加前权益性资产=660-220=440
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增资后注册资本-增资前注册资本=300-100=200
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新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440-200=240
增资之后权益净资产660,其中实收资本300,资本公积240 盈余公积加未分配利润120 ,原60%股东增资前权益=220*60%=132.
增资后占比20%,权益金额=660*20%=132 实收资本60/300=20%.
名、实不完全相符,这本身倒没有什么。您至少需要注意:
一、经营活动要依法进行,无论名称是否包含。
二、要如实开票、申报纳税。
可以。这与诉讼判决没有关系。
对于利息费用,就是一般要求,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取得发票,再就是附上支付单据、相关合同协议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无论是否家族企业、股权比例,只要单位(公司)无偿借款给其他公司,就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自然人则无需视同销售。
您好,
中国公司在对境外投资子公司时,财务方面需要关注的方面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点:
财务合规性:
确保子公司遵守当地的财务和税务法规,包括会计准则、税务申报、审计要求等。
了解并遵循当地适用的会计准则。
资金管理:
关注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确保子公司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支持日常运营。
评估外汇风险,特别是在汇率波动较大的国家,制定相应的对冲策略。
税务规划:
了解目标国家的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
资本结构:
评估子公司的资本结构,包括债务和股权比例,确保合理的融资方式。
关注融资成本和融资渠道,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识别和评估财务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投资回报评估:
评估投资的回报率,关注投资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情况。
制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期预期,确保投资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
无论银行,还是税务,这是一种非常合理的防范偷税的管理手段。其实您自己肯定也知道,本来公司的收款,他让打到个人账户,这个款他很可能是不申报纳税的。既然“采购合同是公对公签订”,那您再把钱打给个人账户,那其实就是帮助供应商偷税了。
给您看看相关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第十九条: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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