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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上所述,支付“补助和奖励、餐费”时,尚未入职公司,因而不必作为职工教育经费(这个还受比例限制),直接作为“管理费用”(招聘费用)即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是的,这属于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比如说,对方原本收了您10万元,给您开了10万元的发票。那么,现在发现多收了2万,退给您2万,这个情况下,应当由对方给您开具“-2万”发票(即红冲发票),而不是您给对方开具发票。道理很简单:价格“10-2”,发票自然也是“10-2”。
我理了一下,各环节关系如下:
一、村民租给丙,租金326万。(资金结算环节无关。下同。)
二、丙租给甲,租金326万。
三、甲租给乙,租金189万。
发票开具时,分别依上述各环节金额开具即可。
关于这个业务,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并据此事实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如上所述,既然“受托废塑料后,清洗干净,再转给委托方”,则适用第(二)项规定,即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事实上,上述系数,并非法定计税依据;或者说,并非法定优先顺序计税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也就是说,相关指标应当依次采用监测设备、监测机构数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数据。您上面提供数据,可能排在第三顺位了吧。当然,若依次适用此数据,则须依此计税;至于“网上了解”,这个是没有法定效力的。若确实感觉存在异议,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上述70万元,应当冲减土地成本(摊销金额随之减少),或者计入其他收益。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相关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如上所述,可能是因为您单位相关摊销已入费用,但未作“征税收入”处理;或者已按照不征税收入申报,相关摊销未进行纳税调增。
您可据实对照一下,或者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借无形资产150
贷实收资本150
税务处理:取得无形资产,按受益期限摊销,逐年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关于账务处理计入什么会计科目(包括明细科目),关键在于费用发生目的。如上所述,“销售公司直播业务产生的费用”,应当作为“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这样比较合适。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既然2024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可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