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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不在于谁付款,而在于谁实际接受这个服务。如果服务对象乃是张三,则发票只能开给张三,而开给任何其他人都是错的,没有任何操作空间。
分割单没有要求出租房必须为对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实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您公司如数支付款项,对方自行缴税。至于代扣代缴,那也只是一种征管方式而已。
因此,上述款项应当一并作为“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二手车公司主要经营二手车交易,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你老板亲戚也是租入的,因此房产税是由居然之家缴纳的,你公司和你老板亲戚都不涉及房产税缴纳的问题。
事实上,法定纳税义务不能“私相授受”,也就是说,对于出租方应缴税费,比如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原本就不存在“对方开具发票不想先垫税金”一说,这原本就是出租方纳税义务。至于承租方同意承担这部分钱,则只能通过“涨租金”方式处理,仍然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
契税、房产税纳税地点,皆为房产所在地;至于印花税,则是向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公司购买不在免征范围之内。
A公司、B公司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标的公司C),B公司是转让方,A公司是受让方。
“21年买进来”,“当时取得的是普票”,这两个都不构成可以简易计税的理由。其实文件也写了,必须得是“法定不得抵扣”,比如买的时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是法定不得抵扣,再比如2008年买的,当时购买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而上面两个理由是不行的。
这涉及不同纳税地点、不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据实分别处理。即项目所在地退回预交税款,机构所在地补交已抵税款。
按照上面描述信息,那是不需要再填进去。因为既然人事关系已经解除,那虽然仍然从事相应工作,其身份就是外部劳务了。
应当与进口的同一批货物一起支付给供应商。在向海关申报时申报的货物价格应当包括本地清关费和产地证费用。如果随下一批货物进行申报缴税,改变不了这一批货物少缴税款的事实,不建议这么处理。如果对应的货物已经在海关进行申报了,但是申报价格没有包括本地清关费和产地证费用,建议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