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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叫“扣除”,不叫“抵扣”;增值税才是“抵扣”。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果抵扣联和发票联有其中一联丢失,用复印件代替抵扣联留存,把未丢失的发票联或者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如果俩联都丢失了,购买方可以向销售方索取存根联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和抵扣留存凭证。
如果农民工是你单位任职受雇的员工,应按照工资薪酬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来预扣预缴个税,不需要发票,做工资表就可以;如果不属于你单位任职受雇人员,属于独立提供劳务人员,需要开具发票,你单位作为入账依据,同时需要按劳务报酬项目20-40%三档累进税率预扣预缴个税
只要是真实业务发生,个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相应业务发票,比如你所说的借款利息发票。对方是否为关联公司都可以开具,但对关联公司借款一定符合独立交易、公允原则确认利息金额。
1、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以上规定是指您作为支付劳务报酬一方,但您提问说代收代付,是什么意思,您不是支付人吗?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将设计费、勘察费、监理费等列入资产价值,根据您的描述,2015和2017年发生监理费时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现在取得了发票,想问能否进行抵扣和账务处理的问题,是吧?
我理解,正确做法您应该在2015 、2017年度发生监理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如果次年5月31日前不能取得发票的话,在计提折旧时应该做纳税调整。但如果您当时就进行账务处理,2019年取得发票应该进行以前年度所以调整处理,同时补提折旧,进行2015 和2017年的所得税更正申报。增值税方面对方如果在2015年产生了纳税义务,当时是营业税,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如果当时没开票,现在开票不能开专票,只能开普票。2017年发生的监理费应该属于营改增之后的纳税义务,但应该在2017年完成纳税,对方有没有按税法规定时间纳税的风险,2019年给你开专票是可以抵扣。
您好,该员工需要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无住所个人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可按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二条第(二)项中的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三)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计算纳税。
从税法角度,合同不履行的情况下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属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而且从票据角度,对方收到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也不能给你单位开具发票。你单位凭收据和违约条款税前扣除即可。对方收到违约金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不用代扣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