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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以上规定是指您作为支付劳务报酬一方,但您提问说代收代付,是什么意思,您不是支付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