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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政策上有变化。自2017年4月1日开始,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同时首次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8年4月1日,财政部再发文将上述3倍上限降至2倍。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麻烦补充一下,既然“营业执照是9月份成立”,则7月份尚无此公司;那么,您当时是以什么名义发生上述业务的?
麻烦补充一下,发票对应的成本,是否确实发生?
一、首先,得属于“劳务派遣”或者“人力资源外包”方式。
二、参考《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
58.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能否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
提供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项目(对象)选择差额征税。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上有所不同。比如前者对于前期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后者则是未来适用;前者对于所得税处理乃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后者采取应付税款法(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前者可提减值准备(当然不能税前扣除,须依法作纳税调整),后者不提;前者可能会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者没有;另外,对于一项特定项目,比如租赁、金融等,也有明显不同。
请问您公司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是支付给“公证处”,还是支付给“在公证处工作的某个人”?
您好,问题没有说是在何处持有房产。目前,除去试点地区外,针对个人住房并不征房产税。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
除上海,重庆外,其他地区持有多套房产并没有什么限制,最多购房时首付占比要高。
您好,可参考:http://chicago.mofcom.gov.cn/article/ddfg/201907/20190702884557.shtml——文章来源: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一)各种税收情况 印州税率较低,其中2015年企业所得税率为6.5%,将逐年下降,预计在2021年降至4.9%; 2015年个人所得税率为3.4%, 2016年为3.3%,2017年将为3.23%;销售税率7%;不征收库存税。
http://www.tax-rates.org/taxtables/income-tax-by-state——这个可以查各州的税率情况。
您好,一、工资薪金所得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降税:
1.每月工资要均衡,尽量避免某些月份工资高而其他月份工资低或者一次发放数月工资。
2.尽量使每月工资适用的税率与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一致。
3.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其它名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新金收入合并。所以,企业在个年度内的奖金尽量集中于一次发放。
4.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在税率变动的临界点,会出现税款增加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増加额的不合理现象。所以,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金额时,应尽量略低于临界点。
二、股权分红所得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降税:
1.将分红兑换成实物
例如以公司的名义给股东买车,产权属于公司但是实际使用权是股东的。并且除了汽车加油费、保验费、维修费都可以作为公司费用入账,汽车原值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东暂借款
股东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可以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同意,以暂借款的形式将资金从公司账上借走。(注意,这笔资金是要归还的,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3.改变分红发放形式
股东将分红采用通过工资薪金或者年终奖方式进行发放,需要注意的是工资薪金适用税率3%-45%,而股东分红税率是20%,所以在分割时还需注意金额的大小,同时也可以考虑申请专项附加扣除。
4.改变持股方式
可以通过改变股权架构,股东不直接持股、而是通过其他企业类型间持接持展(比如合伙企业),并将企业注册到有政策优惠的园区、申请核定征收,从而达到降税的效果。
5.改变业务模式
股东不以分红的名义从公司拿钱,而是以合作关系。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提供技术上面的支持,然后拿到报酬,享受核定征收纳税。
您好,开具发票、签合同的公司并未给你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而收取审计费的公司却没签合同及开发票?如果是的话,涉嫌虚开发票,轻则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