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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储值卡赠送之时,企业并未发生任何费用支出,此时不必做会计分录,只在备查簿登记即可。待受赠客户消费之时再作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等(依照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依照市场公允价格或者税务核定价格计算)
同时,所得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解答】您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未独立核算也要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每年计提的安全费用和职工的年终奖未用完的部分应在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差旅费中的飞机票是个人名字,但必须证明是因公做飞机才能做差旅费入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纳税人对于发生的各项应取得发票的支出,应确保取得正式发票作为列支凭证,你公司食堂购菜等没有发票的情况,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在实务中,有些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食堂支出企业必须取得发票才能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而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凭自制的凭证资料税前扣除,比如:冀地税发[2010]30号 第十七条 纳税人采购的各类瓜、果、蔬菜、食用菌和鲜蛋等确实无合法票据的,应凭真实有效凭证予以扣除。真实有效凭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单位采购人员出具的采购单,采购单应记载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采购的时间、地点以及采购人和供货人的签字等;
(二)本单位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库存保管人员出具的验收入库证明;
(三)本单位餐饮部经理出具的签字证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得所得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建议: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取得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或与对方一起与税务机关协商代开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没有规定按月发放竞业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文件。
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精神,贵公司发放已离职员工的竞业补偿金1000元,直到某一月的累计金额超过免征额标准,即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时,应当计算出应纳税款,进行有税申报;以后月份申报时,应当扣减以前月份已缴税款。企业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每月申报金额应当为累计金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因此,企业以福利形式为职工购买的健康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首先我们从卖方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实道理都是一样,您花1000元买了所谓“1000元零件”,又所谓“赠了多少元开关”,其实就是1000元买了“零件和开关一批”,应将总的采购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采购成本。
比方说:您买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
零件成本=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成本= 250/(1000+250)×1000=200元
【解答】您好!应按照“母公司不含税收入额”抵消。
因子公司不能抵扣增值税,其确认的成本(含税)会大于母公司确认的收入(不含税),应当按母公司确认的收入金额进行抵消,差额部分可理解为是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而产生的成本,无需抵消。
【解答】您好!首先我们从卖方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实道理都是一样,您花1000元买了所谓“1000元零件”,又所谓“赠了多少元开关”,其实就是1000元买了“零件和开关一批”,应将总的采购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采购成本。
比方说:您买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
零件成本=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成本= 250/(1000+250)×1000=200元
【解答】您好!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
税后利润分配对于个人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股东取得税后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目前单纯的利润分配对于个人来讲没有“又可以拿到钱又可以少交税”的合理方法。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建议贵公司应从个人工资薪金、职工福利、年终奖筹划等综合考虑。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