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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异地经营活动,通常自行(注册登记地)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相关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我们拆开一看即明:第一步,您把房子卖了;第二步,拿卖房的钱归还借款及利息。
第二步当然不直接涉及纳税。
第一步就是销售土地而已,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9%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附加税费依据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三、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若依法符合优惠条件另当别论)。
您说得很有道理,如果已经冲减财务费用,不再单独作为其他收入也可以;总之,既不能少计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能重复计算纳税。
如果汇兑损益为损失,其实道理一样;列于财务费用,则不必冲减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您好!目前针对小微企业交纳印花税的优惠规定主要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这个请结合当地税务机关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根据这个文件的精神要求,目前各地都有出台相关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文件,小微企业可以根据当地文件实际情况申请进行核定征收,降低印花税负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消防安装、改造工程可能涉及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您好,如果你公司是交企业所得税的公司,投资损失可以在汇算清缴前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时不需审计第三方出具任何东西。但你们需要保管好相应的股权转让资料,包括可以说明投资成本是3000万,而最终转让时转让价却为100万的合理证明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折旧政策,并不适用于房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即:制造业领域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一、关于会计制度(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属于一个体系(二者可因企业规模大小选择其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一个体系(二者可因企业规模大小选择其一)。而两个制度和两个准则又分属两个体系;总之,上述四项选择其一适用。总体来看,制度在前,准则在后。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十条规定,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不能执行原先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因为已经明确废止)。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皆尚未废止,但前者适用范围已受限制。按照“财会[2006]3号”文件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基本准则及有些具体准则随后有修改,例如职工薪酬、收入、政府补助、金融工具、财务报表等),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于2009年之前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至于有些具体文件(比如上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则文件中并未限定适用范围,而各种企业皆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二、关于学习方法,实不相瞒,这个没有捷径。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写的,且有几百页之多。若问“怎么样才能熟悉掌握和区分不同”,自然需要学习的比这更多。
您好,直接填写在9%的栏次就可以,金额和税额没有明确的公式,都是可以修改的,你只要确认填写正确是可以通过的。
您好,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单位初次购买增税控系统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值税,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会计科目处理:
(1)支付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时,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抵减应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3、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4、在有增值税的月份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额
借:管理费用(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