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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这个没有直接规定,只能您自行合理分配。
【解答】您好!
①无论选择签订一个总合同还是分为多个合同,税法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判断,如果同一公司从事的有商业相关性或连贯性的若干个项目,则应视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这些项目是否被包含在同一个总合同里;
(2)如果这些项目分属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合同是否与同一人或相关联的人所签订;前一项目的实施是否是后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3)这些项目的性质是否相同;
(4)这些项目是否由相同的人员实施等。
②183天的判定:以任何十二个月内从事劳务活动在境内停留连续或累计的天数。
对劳务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有关规定:
(1)以非居民企业派其雇员为实施服务项目第一次抵达境内之日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相关人员在境内的停留天数。
(2)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
【解答】您好!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二、账务处理(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均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收入的却认为不含税金额。贵公司施工段跨2016年5月营改增时间,项目为简易征收项目,施工企业完工结算确认收入时,应分段来确认营业税,增值税时完成的收入。营业税为含税收入,而增值税为不含税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外币汇率折算差额计入汇兑损益处理。
【解答】您好!
跨境应税服务依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处理: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交易时确定的价格为初始价格,不涉及缴纳个税问题,三年后税局检查不认可,需核定交易价格,补缴个税不征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或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专家建议:贵公司制定一个发票取得流程及制度,按制度对未按流程包括时间取得和移交财务部门进项经济处罚,造成税收损失加倍处罚,比奖励更有效。
【解答】您好!
建议您查阅一下几个文件相关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三)《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解答】您好!
说实话,这不是税法或者会计问题,只是管理问题。显然,作为成本的基本原则就是与各自收入相对应,与取得某项收入相关的支出为其成本。理论上,我只能说您据实分别核算;如果确实混在一起,则采取合理方法分摊。至于具体到上述人工成本,其实不算是混在一起,而应日常作好工时记录,以进行分配。
【解答】您好!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其计税依据乃是合同金额,因此,不论合同签订几年,都应一次足额完税。
【解答】您好!汽车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吗?职工个人的车辆发生的保养费不得在企业列支。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汽车只要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汽车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账务处理时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因此,公司汽车的保养费,可以根据车辆服务对象直接在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核算。比如:厂部汽车保养费:管理费用-汽车燃修费;购货用车保养费:计入原材料成本;销售用车保养费:计入销售费用;生产用车保养费:计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这个主要是针对营改增项目的,比如: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另外,还有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