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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法院是否受理与你司的主张有关系,且不同地区的法院也会持不同态度,需要了解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所在地的律师,谢谢。
首先,该业务有一定风险,因为上海公司实际没有接受设计服务,因此如果抵扣销项有风险。做账方面可以按照接受咨询服务入管理费用。
该备用金是以公司工作名义借出的话,如果不能收回,讲视为其技术服务费的一部分,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假如入境工作超183天)。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公司供技术咨询服务 ,无偿提供了一台设备使用,如果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无偿提供了一台设备使用是一项业务,也就是说供技术咨询服务是无偿提供了一台设备使用的前提,不属实无偿提供设备使用权,也不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属于捆绑销售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如果属于两项行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完后,再无偿提供了一台设备使用,应视同提供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首先应判定纳税人类型,根据类型不同分为一般纳税人(适用5%和6%的适用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和5%的适用税率)。其次应判定是否使用差额征收,使用差额征收的税率为5%,不使用差额征收的税率为3%和6%。再次,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局代开),如选择差额增税政策,差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费部分),工资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启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工资等不产生税款);如果不选择差额计税政策,可以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贵公司为商业企业,捆绑销售、委托代销、成品和标贴、外盒、外箱组套销售,属于经销(营销)方式,均属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范围。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增值税普票发票章没盖清楚,可以在旁边重新盖一个吗”,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应按上述政策规定,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公司目前处于基建期,建设管理费用取得的专票(如办公费设计费)以及土建取得的专票,有一部分营改增前的一部分营改增后的,这部分专票进项税如何抵扣?”。贵公司如营改增前已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购置设备和发生的管理及日常费用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认证抵扣,形成留抵税额,但必须按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认证,未按规定认证的不得抵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营改增后贵公司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新的政府补助准则,此项补贴是与费用相关,应直接冲相应的费用。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劳务费发票,方可按规定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并在支付单位支付时,由支付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单位扣缴税款后,到当地地税机关给收款人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提供劳务的个人需要携带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所代开发票,公司在取得完税凭证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代开发票事宜请咨询主管税务所。
根据上述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方)具有法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可能面临行政机关进行罚款的风险。
一、研发支出加计扣除,首先须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规定的行业范围、适用加计扣除范围、加计扣除费用范围,以及税收管理要求。
二、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并未对“对方的资质”作出相关规定。专家建议:对方应为会计核算健全、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因此,贵公司如符合中小型企业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建议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印发)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费用对方开具促销费发票作为市场费用入账,也可以直接作为返利票扣形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