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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应当区分设备(13%)、服务(9%/3%)才行。
可以。
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按照您的描述,这属于您公司职工。
可以参考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这个文件相关规定。
二、(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 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需要。当放弃之时,即注销之时,结转营业外收入。不能拖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公司具体外包什么“活”给了对方,需要您具体说一下,比如说给您搬砖?招人?总之,需要您具体描述一下所包的“活”?
目前没有统一规定,福建税务有答疑口径如下: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会计核算计入管理费用项下相关科目。
按上述口径,外部人员如果属于和经营相关的事项产生的,比如委托外部人员审计,约定承担差旅费,其中交通费不能抵扣,住宿费可以抵扣。
如果仅是招待宾客,属于招待性质,计入招待费,取得进项不能抵扣。
首先,夫妻之间股权转让,税务处理是允许“价格不公允”的。也就是说,无论平价转让还是零元转让,悉听尊便。当然,印花税方面,需要依照转让金额成分之五计税;零元转让则无需纳税。
收到款项时,房产的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如果还没发生,就属于预收款,需要预缴。
所以即便卖现房,如果预收款未实际交房也是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需哟预缴。但如果先开发票的就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不需要预缴了。
首先,我给您列一下分类框架:(源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然后,根据“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则“经纪代理服务”是正确的。您可持相关协议,并依上述文件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说明两点:
一、“300”不是货币,是商品单位,不要看成“300元”。
二、依照目前相关税务解释,6元属于“其他现代服务”。(关于这一点,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相关账务税务处理如下: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96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290
其他业务收入 5.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
顾客消费时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29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 (因为不知道您具体销售了什么劳务或者服务,所以没有为您拆分计算)
我和您讲一下基本原理吧。
首先,很多人认为,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需要业务真实。没错,但这是必要条件,并不充分。税前扣除还需要完全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回到这个问题。我不敢说100%,但99%的情形,绝对不会简单因为上游走逃,就要求他开的所有发票都转出,而是99%查到,这只是一个“票贩子”。至于您说“真实的业务”,我是相信的。但我99%猜测,您实际购买锅炉的供应商,绝对不是开票者(就是这个“走逃”的)。因此,您的这个发票,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当然,您可以找到真正的供应商,让他给您补开发票——当然,这只是税法给的机会,其实未必能做到;他若能开出来,当时就开了,就不用找“票贩子”了。
你家的问题应当从2025年1月开始备案汇总缴纳。不用过度担心滞纳金的问题。因为税制设计的问题,实际办理备案的日期肯定要晚于开始汇总缴纳的日期。所以你们家在进行2025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7月),把分公司1-6月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就可以了。此时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总公司1-6月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少于1-3月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这时总公司不能办理退税,只能到汇算清缴时统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