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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就是“独立交易原则”。简单来讲,卖给路人甲多少钱,就卖给母公司多少钱,这肯定没有问题。另外,也可依法税法规定达成成本分摊或者预约定价安排——当然,也是基于“独立交易原则”。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发票开具项目,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既然乃是“快递费用”,自应据此开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规定,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上述快递费用,应当按照“收派服务”开具发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此文件附件四规定,上述服务若为境外单位提供且完全发生于境外,则免征增值税。
应当作为租金收入(价外费用)处理。
相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企业所得税方面并无特定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也就是说,合同开具给谁,取决于实际接受服务的是谁?发票开具必须与实际服务对象完全相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二、直接投入费用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比如发生研发支出300万
借:研发支出 300万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300万
形成产品(样品)所用材料50万
借:库存商品 50万
贷:研发支出 50万
销售样品(比如卖了67.8万)
借:银行存款 67.8万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6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万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50万
贷:库存商品 50万
可以加计扣除基数:300-50=250万
法院执行只是您公司购买货物、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就税收而言,这与您公司直接购货付款并无区别。理解到这一点,是本问题关键所在。
那么,购买货物,显然是需要供应商开具发票的。
付款是买方义务,若买方未履行,对方则起诉。开票是卖方义务,若卖方不履行,可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部门)。
存货盘亏需要留存资料包括初始入账凭证、盘亏记录(盘点表)以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的损失说明。
计提减值不需要准备资料,因为压根就不能税前扣除。
您的疑虑是有道理的。
如上所述,“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而“注册在外省,平时无业务发生,合伙企业的LG和GP均不在注册地办公”,则显然注册地并非“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那么“合伙企业将个税缴纳在注册地”确实存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