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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按照“归属于2023.12.31前所有的费用由我司承担,2024.1.1起费用由子公司承担”给您写分录。
一、对于您公司承担部分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对于子公司承担部分
借:银行存款(收取子公司)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支付商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需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相关规定,股权(股票)转让(交易),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上述情形,“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需要缴纳印花税。
是的。
这属于销售货物(旧货也是货物),且因“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需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个人理解,这个不合适签订三方赔偿协议,因为本来就是俩个买卖合同,如果由于A原因导致赔偿,A又同意赔偿,B和C可以签订赔偿协议后再与A签署赔偿协议索赔。
否则A直接向C赔偿,但双方没有业务往来,导致发票无法合规开具(红字发票)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如您所述,“2009年通过招牌挂拿到土地,做了部分土地平整”,即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开始施工,因而可以按照老项目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费用核算是按部门的,不是按员工核算,如果是该员工因为之前部门发生费用,还是冲销原来按原部门预提费用的。
我举例来讲吧。比如您上月销售了10000元货物给甲公司,给甲公司开了10000元发票。
这个月,因为质量问题,需要给甲公司退2000元,那就开具2000元红字发票。同时,这个月又销售给乙公司1000元货物,那就给乙公司开具1000元货物即可。
总之,就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据实开具发票。
增值税范畴所讲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比如说,如果张三家里一台旧电脑不用了,然后他卖出去,那张三就属于“其他个人”,他可以代开发票的;如果张三经营手机销售,买入手机然后销售,他就要作为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登记,自行开具发票。关键在于偶然发生某项业务,还是以此谋生、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乃是法定义务;无论票面是否记载,皆需要依法履行此项义务。
既然购买了2年的延长保修服务50万元,赠送1万元“灵活支持服务”,则其实并非“免费”赠送。实质上,客户支付50万,购买延长保险服务49万、灵活支持服务1万。在客户付款之时,可以作为预收账款,而于客户实际接受服务之时,分别结转收入及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由此来看,既然“整个研发中心有总裁,统管整个研发中心的研发事项”,总裁可以作为研发人员。
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您公司对于总裁实际工时,进行分配即可。
另外,关于“183天”这个数据,是“企业科技人员占比”,即: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至于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则与上述天数无关。
关于虚开发票定义及处罚,可以基于行政、刑事规定,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其实,防范虚开发票,只要恪守“三流一致”即可。比如您买了甲公司的货,那就一定把货款打到甲公司账户,一定要收票面销售方为甲公司并且票面各项与实收货物完全相同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