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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简易征收,你购入再销售不可以简易征收。
转让方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对于无偿划拨给公司的土地再转让没有优惠政策
您好,小编传话:
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0万需要先填列A105090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二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和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这两列全部填20万,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为“-20”。再回到主表,在“资产减值准备金“这一项目中账载金额填10万,在”资产损失“这一项目中税收金额填20万,调增10万,调减20万。
您好,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注册资本:
借:银行存款
贷:非限定净资产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人认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进行账务处理。一般来讲,企业给员工发放款物,若为按月相对固定发放,则多属工资;若非定期、定额,则多为福利。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无论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有“权责发生制”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上述情形还是应当按照归属年度进行追溯调整。
关键在于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9]326 号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税款被定性为偷税,则现在仍可要求您公司补缴。否则(税务机关责任、计算错误等失误、不进行纳税申报),现在已经超出追征期了。
关于偷税定义,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税法角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依法、据实履行代扣代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应当凭工资表、员工签收单据、纳税申报记录等资料入账。
您好,问题一,这不一定,可能会有其他进项,比如,有管理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等,总会有一些需要抵扣或者分摊抵扣。
问题二,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项目应纳税增值税额超过销售额3%的部分。
问题三,当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后,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确定能够获得这笔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贷:其他收益
后续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问题四,主表及附表一会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填报,具体填报细节篇幅较大,但并不复杂,不再赘述,可参看http://www.shui5.cn/article/e7/103948.html。
依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现为13%)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