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兼并重组
636个问题
6324人关注
一、现行公司法对于一般行业未限制不同资产出资比例。但是需要公允作价并过户、实缴。当然,这个环节,相当于销售知识产权给公司(对价即为“股权”),需要据此进行税务处理。
二、特殊行业有货币出资比例要求,比如金融、保险等。
对于上述情况,并无专门税收优惠文件,因而需要依照“营业账簿”一般政策要求,缴纳印花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以为,此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即企业所得税范畴“成本”),应为1000万元;而其股权转让所得,则为700万元(1700-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地产公司和债权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未来20年的车位租赁款给债权人,债权人和客户签订协议。
根据上述描述,属于债权人取得车位后转租给客户,那么地产需要按租赁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需要给债权人开具发票,债权人转租车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缴纳个税)
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于公司间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不是公司,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此文件乃是对于“财税〔2014〕109号”具体解释)相关要求,“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有一个重要前提,乃是“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也就是说,这儿的比例必须是“100%”。
本题“A持有B公司75%的股权”不符合上述“100%”比例要求,不适用该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股权稀释不需要做账务处理,税务上被投资企业也无需处理。
只是不公允出资有的税务部门会认定属于转移了原股东利润分配的权利,应视同分红代扣原股东个税。
公允价我理解就是应该把增资前所有者权益合计金额都归属于原股东,然后按新股东准备投资占比计算需要投入金额。
三个方案各有千秋,也各有风险:
方案1、直接转让操作简单,但需面临商务部门审批且存在根据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风险;
方案2、吸收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暂不确认所得,也存在需审批的风险;
方案3、股权划转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存在商业合理性易被质疑以及税务认定无偿划转无效的风险。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企业(包括分公司、分支机构)需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
A 3000万*60%=1800万
B 3000万*40%=1200万
视频 测
视频 测
视频 测
视频 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