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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存在涉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转让后大额往来依然属于公司,如果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将形成公司损失,因此转让前最好由原股东追回,或与对方协商未来如果不能收回损失由对方承担。
未实缴注册资本在转让后由新股东按章程出资期限缴足,如未按期限缴足,老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所得税。
印花税计税依据即股权转让书据所载金额,税率万分之五。
甲公司转让股权,涉及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收入(因为涉及关联交易,所以股权转让收入需要符合市场公允原则)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即甲公司实际拿到公司多少钱)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核定时主要考虑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乘以转让比例计算的公允价值,不会因为连续亏损就降低核定金额的,因为净资产是扣除了亏损后的金额。
如果有房产,土地或股权的资产超过资产总额20%,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后的净资产核定,所以不是去考虑子公司亏损,而是考虑子公司股权评估价值。
一、保税区一日游”模式主要是运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关外”的特殊功能,境内上游企业将货物出口至园区内或者境外的公司,但货物实际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常为保税区”),视同出口,然后再由境内的下游企业将货物从保税区运出,视为进口,从而完成进出口程序。
二、主要政策法规
(一)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通常视为出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了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为出口货物。
2.《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得出,原则上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经过报关进入保税区的行为视为出口行为,适用货物出口的相关政策。
(二)可按规定申请出口退税
从前述规定可以认定进入保税区的行为属于出口行为,有关该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在以下的办法和通知中予以了规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规定了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并且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进入保税区实现出口的货物仍可以按照一般的退税政策申报退免税。
(三)骗取出口退税等相关行政监管或刑事法律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了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了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出口企业经报关进入综合保税区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根据实质课税原则,货物出口至保税区再直接进口至境内的行为,有不被认定为出口,也不适用退税政策的可能性。
四、如果出口企业是境内上市企业,采用“保税区一日游”模式的企,大多通过将货物出口至境外设立的关联公司,然后由境内客户从境外关联公司进口的方式来运作。监管部门通常会就此种模式对发行人进行问询。其次,由于“保税区一日游模式”可以实现退免税,也可能会因为采用“保税区一日游”模式而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
五、境内公司出口货物到保税区,境内关联企业再从保税区进口,货物出口起点和进口终点都在境内,为什么不直接从境内出口A公司发货给进口B公司,而增加了保税区这个环节,需要企业提供合理的商业目的,否则有人为“假出口”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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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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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跨国公司境内加工贸易企业供货的问题,国内海关衍生了“出口复进口”业务,即大家俗称的“保税区一日游”模式。该等业务形成之初,主要是为了便于缩短跨境物流时间及保障加工厂原材料供应问题。但由于“保税区一日游”业务模式下,可以正常申请免退税,这也使得市场上出现一些企业采用“保税区一日游”模式降低资金成本,而对于该等业务模式的合规性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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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模式
“保税区一日游”模式主要是运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内关外”的特殊功能,境内上游企业将货物出口至园区内或者境外的公司,但货物实际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常为保税区”),视同出口,然后再由境内的下游企业将货物从保税区运出,视为进口,从而完成进出口程序。
一般而言,“保税区一日游”模式主要流转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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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政策法规
(一)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通常视为出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款[1]规定了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为出口货物。
2.《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第十三条[2]规定了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得出,原则上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经过报关进入保税区的行为视为出口行为,适用货物出口的相关政策。
(二)“保税区一日游”可按规定申请出口退税
从前述规定可以认定进入保税区的行为属于出口行为,有关该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出口退免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在以下的办法和通知中予以了规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3]规定了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二条[4]规定了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5]
第十六条[6]规定了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7]规定了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并且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进入保税区实现出口的货物仍可以按照一般的退税政策申报退免税。
(三)骗取出口退税等相关行政监管或刑事法律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了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了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刑事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小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原则上认可了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出口。同时,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二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二十条等相关规定该行为可以适用正常的退税政策申请退免税。
与此同时,出口相关行业规则以及刑事司法领域可能并未对“保税区一日游”模式进行更为细化的规定,在此背景下,我们理解虽然当前实践中可以通过“保税区一日游”模式申请退免税,但由于涉及退免税,需要谨慎对待。
可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您补充一下,A公司、B个人分别实际拿到公司多少钱?
需要,属于股权转让书据税目。
“除成本多付出”,这是什么意思?您可以详细、具体描述一下您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相关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全体股东约定”,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比如上述分给其中一人)并非不可。但是,需要注意这只是公司法给予股东的一项权力,并非可以以此避税(其实也没有避税空间,即使操作那肯定也是违法的)。自然人股东收到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其他税。
股权转让时,双方自行约定价格即可。事实上,大家都是聪明的,所以价格通常公允。如果事实上以公允价格转让(否则张三把口袋里装着100万的衣服,10块钱卖给李四,张三老婆也不会同意的),而告诉税务机关一个低价,那也不可能过关的。
其实,就是个人销售车辆(卖给谁不重要,收不收钱也不重要,总之要么销售,要么视同销售)。既然如此,则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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