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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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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如上所述,既然净资产为正,则零元转让难以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关联交易,税务处理要求就是市场公允原则。即向非关联关系客户收多少钱,就按照多少钱用于关联关系计税价格。另外,如果公允价格不好确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达成定价协议。
关于“代收代付”,则购销主体乃是另外两方:境内供应商、境外关联方。那么,发票则需要供应商直接开给关联方。若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您,则非“代收代付”,而是“一购一销”。
外贸企业出口,适用“免退税”政策,而非“免抵退税”。
关联企业交易,需要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税务处理。
主要涉及定价明显偏低因而导致纳税调整风险,涉及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另外,还可能针对上述避税行为而有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后果。
没有最终清理完,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挂账就可以,未来出售收入也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到时再结转损益即可。
这属于关联交易,基本要求是按照市场公允定价。若无市场价可以参考,也可考虑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关联交易应依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并无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开票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开具发票应该按企业管理服务开具,如果算人力资源服务也只能属于其中的劳务派遣服务,但劳务派遣开具需要有劳务派遣企业资质。
如果经常开具发票,需要增加营业执照范围。偶尔开具可以不增项。
这属于经济、定价层面问题,依照市场原理自行协商、约定即可。
关键在于独立公允原则。也就是说,市场上非独立主体是什么价,关联交易就按什么价。当然,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我是这样理解的,您需要明确转让的10%属于已经实缴的还是认缴的部分。
根据公司法规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是按实缴比例分配利润的,因此按您的描述,所有者权益481.4万,扣除实收资本340万,未分配利润为141.4万,这141.4万对应的实缴资本340万,也就是每100万的利润为41.58万(141.4/3.4),因此如果转让已经实缴的10%,计算个税的时候按转让价扣除141.58万(100+41.58)来计算转让所得,从而计算个税;如果转让的是未实缴的部分,按转让价格扣除0来计算转让所得计算个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重要的风险就是被税务调整的风险,站在税收的角度,强调关联企业间独立交易原则,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可能导致税务部门对价格的核定。
例:所得税法第41条: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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