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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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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样理解的,您需要明确转让的10%属于已经实缴的还是认缴的部分。
根据公司法规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是按实缴比例分配利润的,因此按您的描述,所有者权益481.4万,扣除实收资本340万,未分配利润为141.4万,这141.4万对应的实缴资本340万,也就是每100万的利润为41.58万(141.4/3.4),因此如果转让已经实缴的10%,计算个税的时候按转让价扣除141.58万(100+41.58)来计算转让所得,从而计算个税;如果转让的是未实缴的部分,按转让价格扣除0来计算转让所得计算个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重要的风险就是被税务调整的风险,站在税收的角度,强调关联企业间独立交易原则,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可能导致税务部门对价格的核定。
例:所得税法第41条: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该股东对应这5%,实际出资了多少?如果实际出资<50万,就会涉及股权转让个税,等于=(50万-该部分实际出资价款)*20%
工厂长工资补贴 , 并入技术服务费 / 管理费按月收取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品名为 “技术服务费” 或 “工厂管理服务费”
研发人员差旅费,并入技术服务费或实报实销,并入技术服务费的同上述;单独报销时提供差旅费单据作为结算附件
垫付物料采购费,按采购成本 + 合理手续费收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品名为 “代垫采购款”;或作为贸易货款并入出口发票
垫付出口运费,并入出口货物价格或单独收取,并入出口发票或单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零税率),品名为 “国际运费”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所载转让价格计税。但是,这个价格要真实,否则涉嫌偷税了。打个比方:小强衣服口袋里面明明踹着50万块钱,却说要10万块钱把这件衣服卖给小红;且不说税务局信不信了,先和小强老婆解释清楚吧。
我认为适用的。当然,考虑到“咬文嚼字”、“断章取义”等情形,谨慎起见,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您好,
1 根据财税(2012)39号等文件,贵司出口的视同自产的设备是可以享受正常出口退税(免抵退)的,因此不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如果贵司不按照视同自产申报,而按照免税出口申报,才涉及进项转出。
详见如下文件内容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449/c5212384/content.html
2 同上。大概率是可以正常免抵退的,如果无法免抵退可以免税
3 税务方面没有特定的价格参考。可以看下您的行业有无二手设备交易的参考价格,比如相关设备转让的网站平台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
公司管理、会计处理,可以自行决定。但是,税务处理层面,则需要基于市场公允原则。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是否合理,还需要据实分析。我举个例子,虽然账面亏损,但是B公司如果有一块地,位置很好,现在已经升值了好几个亿(但是这个升值,在账上是不体现的)。那么,我估计A公司就不舍得1元转让他的股权了吧?所以,需要结合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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