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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主体委托关联子公司进行受托研发,受托主体发生的收入,研发成本和利润率怎么定价合适?谢谢!
账务处理范畴,据实即可;就是说,实际收多少钱,就确认多少研发收入。至于研发成本,就是为了该项研发实际投入的支出(包括实物、货币资金等)。
但是,税务处理时,研发成本仍为据实;至于研发收入,则必须基于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就是说,同样情况,给外边人家干这个活,或者人家给您干这个活,收多少钱,这儿就要按照多少钱来定。
赚钱吗?当然越多越好了,我希望“一本万利”才好。然而,市场上很难。所以,要比照市场。如果确实无法确定,可将拟定价格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咱举例来讲:比如更换座椅,收取座椅费3000元、人工费1200元。那么,开票、计算增值税就是“销售货物(座椅)”3000元、“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1200元,二者适用税率都是13%。
其实,上面这两个数据,怎么算都是不对的。
如果您一共付出去4000元,那就代扣个人所得税640元,打到讲师银行卡3360元。
如果您一共付出去4500元,那就代扣个人所得税720元,打到讲师银行卡3780元。
再反过来讲,如果讲师说,我交完个人所得税,必须自己还剩下4000元(假设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享受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否则还有1%的增值税以及相应附加)。那么,转换成含税支出,就是4761.9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761.90元,打到他银行卡4000元。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