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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 1025个问题 5195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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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关于是否会被视作为关联方:仅凭Peter是H公司员工且控制M公司,通常不直接构成税法意义上的法定关联关系,因为普通员工身份不符合25%股权控制或高管委派等硬性标准。但是,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若发现交易缺乏商业实质或定价不公,可通过兜底条款认定存在共同利益从而启动特别纳税调整。因此,形式上未必自动触发关联申报,但实质上属于高风险监控对象。 2. 关于税务信息交换:支付服务费本身不会自动触发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但是,境内公司向境外单笔支付超过5万美元需办理税务备案,此时交易对手信息会直接暴露给中国税务机关。若税务局对交易真实性存疑,可依据税收协定发起专项情报交换,向美国IRS调取M公司及Peter的税务数据,这并非自动触发,而是依调查程序启动。如果金额不大,这种可能性并不高。 3. 其他核心风险提示:首先是转让定价风险,W公司必须证明服务真实发生且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面临纳税调整和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若M公司无实质运营还可能被认定为导管公司。其次是外汇合规风险,银行对此类涉及境内关联个人的跨境支付审核极严,严禁拆分支付以规避备案,否则面临行政处罚。再者是公司治理风险,Peter若未披露利益冲突,可能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或竞业限制,导致交易无效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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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6-06-16 11:0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确实,以上风险都有可能存在,您公司财务上述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另外,此种操作还可能涉及税务(个税、增值税)、外汇监管、金融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因而导致相关部门核查、稽查或者司法调查也是很有可能。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应当与进口的同一批货物一起支付给供应商。在向海关申报时申报的货物价格应当包括本地清关费和产地证费用。如果随下一批货物进行申报缴税,改变不了这一批货物少缴税款的事实,不建议这么处理。如果对应的货物已经在海关进行申报了,但是申报价格没有包括本地清关费和产地证费用,建议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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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6-05-12 10:1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既然乃是“客户”,不应该是对方给您钱吗?为什么要给客户汇钱呢?

    非贸付汇
    1个回答2026-04-21 08:37
  • 您好,

    如果认定为代垫工资,那么除了正常缴纳工资个税以外无其他税收负担。

    如果认定为总部向贵司收取管理费,那么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

    如果认定为境外企业向境内收取服务费并构成常设机构,那么涉及到对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通常来说应该尽量避免。具体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关于对真实雇主的判定可参考下列因素: 

    (1)中国企业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
    (2)上述人员在中国的工作地点由中国企业控制或负责;
    (3)中国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是以上述人员工作时间计算,或者支付的该项报酬与上述人员的工资存在一定联系,例如,按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
    (4)上述人员工作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主要由中国企业提供;
    (5)中国企业所需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标准并非由中介机构确定,而由中国企业确定。新加坡企业派其员工到中国居民企业工作应考虑上述因素,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定其真实雇主身份。如果上述员工名义上为中国企业职员,实质上履行其派出企业职责,则同样参考上述有关标准,在判定新加坡企业为其真实雇主身份前提下,按第五条的规定判断上述新加坡企业是否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非贸付汇
    1个回答2026-04-08 20:52
  • 1. 企业所得税:如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介绍活动完全发生在境外(所介绍客户均为境外客户,在国内亦无办事处或公司,该企业也没有派人到国内进行沟通),从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上述代理劳务的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无需代扣; 2.增值税:由于支付方为境内贵公司,而且业务牵涉到国内的货物,因此上述支付佣金行为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最后,对方是否愿意承担税金是商务谈判问题,目前支付境外款项,境内承担和境外承担都有很多。建议在佣金协议里一开始就明确好由哪方承担。
    税务合规与筹划 非贸付汇
    1个回答2026-03-31 13:4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单笔支付非贸特许权使用费低于5万美元,不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商委)备案。

    非贸付汇
    1个回答2026-03-18 11:33
  • 本问题已被提问者设定为电话预约专家诊断问题,回答内容仅供提问者可见
    非贸付汇
    1个回答2026-03-10 11:14
  • 您好 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的第(三)款的规定,(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应当视为和进口货物相关,并并入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 基于以上法规,如果软件是同机器设备一同进口属于机器设备的必不可少的操作性软件一次性进口,我理解它更加偏重于商品的属性(并不是软件所有权的转让),那么仅在海关支付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即可;如果该软件在设备进口时写明是根据您商品定制的软件,贵公司作为进口方仅有软件使用权且贵公司每年需要支付软件使用费的话,那么这部分软件的使用费是需要在税务的非贸付汇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的。
    税务合规与筹划 非贸付汇
    1个回答2026-03-03 13:13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如果境外关联公司给您公司开具发票(而非保险公司直接给您公司开具发票、关联公司代为转交),且保险服务或者货物位于境内,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非贸付汇
    1个回答2026-02-26 14:56
  • 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这笔费用本身母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会因为由您公司代收就豁免义务 碳排放交易是个比较新兴的产品,比较接近的概念是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 中国新加坡协定,特许权的定义供您参考““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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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6-01-29 14:28
  • 温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1.37号公告之前,按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执行: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一般情况下,印花税不直接计入股东的出资成本,而是由相应纳税义务人(公司或股东)根据具体情形缴纳并计入相应科目。具体处理需结合出资方式、协议约定及税务规定综合判断。

    非贸付汇
    1个回答2026-01-27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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