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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补充一下,这个律师服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提供呢?或者说,为了避免歧义,您可以同时补充一下,是对于一项什么业务活动提供了律师咨询服务呢?
一、向德国总部支付的服务费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及增值税。
相关政策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非居民企业,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4.鉴证咨询服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或有不同观点,谨慎起见,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需要按照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则上是允许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服务性质符合外汇管理要求
国际运输服务属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外管局2013年第30号文)规定的“服务贸易”范畴,允许跨境收付外币,但需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原则。
2. 物流公司具备涉外经营资质
物流公司需具备国际运输服务资质(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海运/空运经营许可证),且已在外汇管理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或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
3. 合同明确约定外币结算
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金额、结算币种(如美元、欧元等),并约定以跨境服务贸易形式支付。-
二、支付依据
1. 核心支付凭证
根据外管局规定,支付外币需提供以下材料(通过银行办理):
合同、发票、物流单据、跨境服务税务备案表。
2. 银行审核要求
银行会审核交易真实性,可能要求补充以下材料:
物流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其他资质证明。
外管局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的申报信息。
3. 物流公司的外汇账户
物流公司需开立外汇账户接收外币,或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结汇(需符合外汇用途规定)。
如您所述,既然“境内的分支机构到我公司提供的检测”,则属于“境内服务”了。至于资金如何流转,都改变不了“服务发生于境内”这个基本事实。因此,个人认为,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
根据中英税收协定,中国征收的税款可在英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英国国内税法处理,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英国允许企业将境外已纳税款抵减英国应纳税额,但抵免额不超过该收入在英国计算的税额。
需保留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为抵免依据。
更多英国的信息,请让英国企业和本地税局,会计师沟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相关规定,上述合同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1.境外企业许可境内企业使用境外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境外著作权人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进口企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还涉及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问题。截至目前,中国已与107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税收协定。为了防止双重征税和鼓励跨境投资,税收协定通常会规定限制对非居民纳税人(即境外著作权人)征收所得税税率的最高限制,协定中通常会明确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所得项目的最高税率。在境内进口企业进行代扣代缴时,需要根据著作权人所在国家是否与我国有税收协定,以及税收协定中关于软件特许权使用费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
2.境内企业进口软件使用权。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著作权人对其软件著作权的授权与转移有两种主要的形式,转让和许可。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对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他人。转让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对软件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利,而不仅仅是许可的使用方式,且转让通常以一次性付款或其他约定的形式完成,而不再涉及未来的许可费用。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授予他人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其软件著作权,但并未将著作权本身转让给他人。著作权人仍然保留对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许可仅限于被明确规定的使用方式和期限,且著作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方支付相应的授权费用或许可费。进口无实体介质的软件,则不需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海关对实际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进行征税。通过网络直接下载安装的软件,无实际有形货物进口,海关不对网络直接下载及货款支付行为进行征税。
3.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无硬件载体的软件交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之一的“跨境交付”,即从某一缔约方向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的方式,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跨境,跨越国境或者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不是货物。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在没有签订具体的修改承诺条款情况下,不能对世贸缔约国间的“跨境交付”类服务贸易征税。
4.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法执行后,外资企业也应该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计提盈余公积,不应该再继续计提三项基金。
另外”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财政部关于新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告“中也明确:
三、关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其活动准则的,其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如为结余,转为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如为赤字,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冲减后仍有赤字的,转入未分配利润,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结余,继续作为负债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理解外资企业也应该按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不再进行三项基金的提取。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职工奖励、福利),可以依法税前扣除;如果只是计提,则不能扣除。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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