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请您补充一下,员工向公司借钱,需要向公司支付利息吗?
如果C确实向B销售货物劳务,则上述“代付”不构成虚开。
相关依据(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有这个可能。
作为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如下方面: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可税前扣除。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2:1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可以弥补亏损,对于收入构成并无特别要求。当然,如您所述,既然属于关联企业,则需要依照市场公允原则定价(利息),不能以此作为转移利润、降低税负的工具。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我举例来讲:比如当期销项120万,进项100万,加计5万;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贷:银行存款 15万
其他收益 5万
就是说,增值税首先依法计算;然后在实际缴纳时,再予以抵减,相当于此时税收优惠在账面体现出来。
这个情况,可能找不到直接文件依据,关键在于对于文件的理解。也就是说,您之所以有这种疑惑,是先入为主地就是认为,“增值税=(全部)销售额×税率”;然而,增值税计算公式并非这一种,“(差额)销售额×税率”也是一种计算方式。
综上所述,增值税就是23.8元,其余“10000-23.8”就是收入。
我举例来讲:比如当期销项120万,进项100万,加计5万;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万
贷:银行存款 15万
其他收益 5万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情况及比例可以查阅一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条件及要求,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种方式,现实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具体操作来看,相当于经纪人与平台签订合同,而平台再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相当于是两个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因此,发票开具应当使用中文。当然,对于一些国际或者行业惯例中的比如单位名称,使用字母方式,有时也可理解。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只是“减少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则不做账务处理(认缴而未实缴,不做账务处理),且这个情形不应当从公司拿走钱,这样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这情况股东从公司拿走了钱,因为并未实缴,那拿走的显然就是利润,自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如上所述,如果您已经用途或者入账确认,则对方红冲,须经您公司确认;若您尚未用途或者入账确认,则对方红冲之后,您公司就无法进行用途或者入账确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