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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进口的货物由于质量问题要退运,税务上如何处理,需要什么材料
Barry Job
提问于 2026-04-29 17:30
由于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问题,自进口放行之日起 1 年内(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批准可延至最长 3 年)可以申请退还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增值税。但是必须原状(未使用、未加工、保持原状态)复运出境。此时,关税可以全额申请退还。进口增值税未抵扣的,
可以一并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已经抵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予退还;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那批货物已经不是你的了。
出口的时候用“退运货物”方式进行报关。
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 = 退运货物
征免性质:其他法定(免税)
备注栏注明:品质不良退运、原进口报关单号、进口日期
不要用 “直接退运”。直接退运适用于货物进境后、尚未海关放行前直接退运。
退运出境报关需要的材料
一. 基础单证(必备)
1、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 退运货物)
2、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原进口关税 /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4、商业发票(注明 “退运货物、质量问题”)
5、装箱单
6、提单 / 空运单(收货人对应原发货人)
二、. 退运证明文件(核心)
1、退运协议(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写明质量问题、退运原因、数量、原合同号)
2、质量问题说明(你方出具,加盖公章,详述不良情况)
3、检验证明(可选,目前海关已取消强制第三方检测;但海关认为必要时仍可要求提供,如 SGS、CIQ 等报告)
退运时符合上述关税退还条件的,不征收各项税费。不符合上述关税退还条件的,按一般贸易出口征、免、退各项税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这个政策并未限定“专门的图书销售公司”,“一般商贸公司”亦可享受。
若其享受免税政策,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对方也可放弃免税(一旦放弃,三年内不能再享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公司则可依法抵扣。但对方既享受优惠政策,又开具专用发票,则是违法的;这个您公司就不能抵扣了。
我理解似乎不是这个意思。“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只是将相关产品由“免税”改为“征税”,但并未涉及出口。况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基于“特殊优于一般”规则,也应当不受影响。
以上属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以上理解不完全正确,我来一一解释:
一、合伙企业盈利,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金额>账载金额→调增多交税,这是对的。反之不调减、不调增。为什么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显然,这是个加法:作为计税依据的“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只可能大于或者等于“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不可能小于。
二、合伙企业亏损,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金额为0,按照实际收到的投资收益全额计入利润总额,正常交税。这是对的,原理与上面第二部分一样。
三、如上情形,显然计税依据乃是15万。即账载金额15、税收金额也是15(原理在上面第一部分已经说了,税收金额=实分+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