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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129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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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给境内区外企业B(内销场景)
核心区分标准:你司是否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
1. 非试点企业(传统保税区默认模式)
开票:无需开具国内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由境内区外的购买方B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凭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你司仅需提供商业发票等跨境贸易单据。
税率与纳税:
货物出保税区进入境内按“进口”监管,海关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一般货物增值税率13%),该税款由购买方B承担缴纳;你司无需申报缴纳国内增值税销项税。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
开票: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用于抵扣)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率与纳税:
按国内销售货物申报缴纳13%增值税销项税(一般货物);若销售的是保税进口货物,需先向海关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补缴的进口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二、销售给境外企业C(出口场景)
开票: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与纳税:
货物从保税区实际报关离境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般纳税人(生产/外贸企业):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退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免退税),开票时“税率”栏选择0%。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开票时“税率”栏选择免税,不办理退税。
国内段运输和国际段运输如果都是同一个业务内的,即整段的是国际运输,只是分割为国内和国际段,则全部可以计算为国际运输,开具免税发票。但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如下要求。
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代理报关服务,国际段可以免税,国内段不能免税,应开具6% 的发票而非免税发票。文件条款如下。
1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代理人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代办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代办货物运输、装卸、仓储等相关手续,或者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2 代理报关的定义是: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题中机器设备的出口,依据《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这个机器设备的出口也可以按增值税免税处理。但是该机器设备净值对应的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计入出口设备形成的损益。
一、既然乃是“盘盈”,则非“自产”(至少没有证据证明自产),因而不能适用“免抵退税”。而盘盈此模具,则无相应进项发票,也不存在“退税”。当然,如果出口的话,仍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关于销售定价,取决于事实情况,也就是说,实际上卖了多少钱,就按照多少钱申报即可。
谨慎起见,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建议将订单合计差异增加或冲减营业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营业收入履行各项税费缴纳义务。
您能把问题再描述具体一点吗?
第一个问题
正常状况下,只有自己实际拥有的货物(即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才能将该货物进行出口。不具有货物所有权的货物,想要办理出口,应当获得所有者的委托(即代理出口)。所以,对于贵公司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拥有的产品,你公司想办理出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达到目的:
1、从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购入该产品,然后办理出口
2、接受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的委托,将其拥有的该产品出口到境外。
第二个问题: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旧货品不可以出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第三个问题:
旧货品按照“免费样品”申报出口,被税务局要求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合理。
会计处理为:
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实,关键不在于适用文件——固然,2024年业务不适用2026年文件,但当年适用的财税〔2012〕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也是一样的。现在税务局让你们退回退税,可能当时原本就不符合退税条件,比如涉及挂名、虚开等,具体原因您需要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不可以申报抵扣。因为“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可以参与计算退税。(当然,若有内销,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您好,
符合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按出口退税(零税率)处理,不符合的按免税。
具体标准如下:财税〔2012〕39号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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