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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若非“列名生产企业”,且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则此情形不适用退税,可以免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践中,可能也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视同内销征税处理情形;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提货时控制权已经转移,则依照新收入准则,收入即可实现。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提货时应当开具发票。同样,也可适用此时汇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通常出口货物通常需报关离境后才能退税,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报关单是退税申报的重要凭证之一,用于证明货物已实际出口。
二、特殊情况。1.启运港退税政策:在符合条件的启运港,货物自启运港运出后即视同出口,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无需等待货物实际离境。例如,浙江省的嘉兴港作为启运港,货物从嘉兴港启运后即可申请退税,无需等到货物在宁波港中转离境后才办理。 2.出口海外仓业务: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若货物尚未实现销售,可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时应当注意:(1)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当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2)对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进行区分,并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3)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您好,
从a国采购,直接发往b国,不进入中国国境和海关对吗?
这种情况属于转口贸易,由于不进入中国国境,不涉及增值税。贵司根据进货价和销货价的差额,即利润申报企业所得税即可。
不涉及到海关。主要是外汇部门管理,建议直接咨询银行办理流程。
至于这样操作是否会暴露ab 方信息,贵司对中国银行(外汇)不能不能隐藏相关信息。b国客户是否可以从提单等贸易单据获得a国供应商的信息,要看具体业务流程,一般来说,比较难以避免。
您好,
您的货代建议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可能是因为热处理炉这类设备可能涉及温度控制精度、气氛控制系统(如真空或特殊气体环境)、或具备特殊处理能力(如用于航空航天材料、核工业材料等特定领域),从而被认为具有军民两用潜力。
办理要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0/content_6981400.htm
详情请咨询您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比如上海商务委就有此业务
sww.sh.gov.cn/xxgkgjmyyshjzcfg-hwmy/20240524/d23ce52e32d74472a6587bfa4f6c7b03.html
您好,
这种业务很常见,只要单证齐全、信息一致,证明交易真实,通常就没有问题。
这其中的“单证齐全”主要指:
1.关键单证:包括出口报关单(证明货物实际离境)、与德国公司的销售合同、运输单据(证明货物从中国装船出境)以及收汇凭证(证明德国公司款项已到账)。
2.信息一致:所有单证上的商品名称、数量等关键信息必须相互匹配。
3.备案留存:所有单证需按规定妥善留存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增值税政策,我理解作为销售方您收取的赔偿金应该属于价外费用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你可以和主管税务部门再沟通一下。
1.第二次补货给客户是免费的,不会涉及收款结汇,但是补发货物也是新的出口行为,需要按原出口货物名称、价格等按正常流程海关申报并完税。
一般在装货前24小时,备齐所需单证,按规定时间限制如实申报,申报后妥善保存所涉及的所有凭证和单据资料。因为是针对之前合同货物的免费补货,所以需要把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同时与补货合同或协议、质量问题鉴定文件等一并保存好以便税务核查。所以要特别注意“及时、如实申报、保留凭证”。
2.此次补货是免费的,没有形成销售收入,所以无法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需要按比例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您好,
这种“出口复进口”的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操作不当,或者业务背景不真实,才会有风险。
一般而言,如果您和您的客户并非关联公司。对方复进口的业务就与您无关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时,开发票的要求如下 :
税率填写: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0%”。
如果出口只退税不免税的货物,开具发票时,税率栏的填写与内销免税货物是一样的。如果出口需要按内销缴纳增值税的特殊货 物的,税率栏填写该货物内销时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
购买方栏次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其他栏次填写: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列。如果以非FOB价格成交的,应将其换算成FOB价格后填列。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须注明出口业务的合同号、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原币币种及适用汇率。
相关支持文件包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要求发票日期和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在同一个月。
对于汇率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报关单双抬头问题
在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中, 报关单会涉及双抬头的情况。报关单双抬头常见形式有两种:
经营单位与发货单位双抬头: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比如生产企业A委托外贸企业B出口货物,B作为经营单位,A作为发货单位,就会出现双抬头报关单。
代理报关单位与委托方双抬头:当企业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报关业务时,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代理报关单位,与委托企业(即实际出口货物的企业)一同显示在报关单上,这种情况更多是体现在报关环节的委托代理关系。
出口退税时的要求
经营单位的退税资格要求:只有经营单位符合出口退税相关条件,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通常要求经营单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且在税务机关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 。如果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也需要完成相应的备案手续。
单证齐全且信息相符:
报关单:双抬头报关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项目要与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其他单证保持一致。
发票: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发票),发票上的购货方、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要与报关单一致。
其他单证:如提单、装箱单等,这些单证也是证明货物出口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要保证单证之间逻辑关系合理。
账务处理规范: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制度和出口退税政策要求,对出口业务进行准确的账务处理。如准确核算出口销售收入、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退税额等项目,以便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申报时间要求:企业要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一般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申报退(免)税 。逾期未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收汇要求:通常情况下,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对于不属于所列原因的,以及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视同内销征税。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用于公益和科研项目的贷款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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