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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1169个问题 6092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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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老师 企业财务管理专家

    如果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可以享受消费税的免征政策。

    如果您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并由外贸企业出口,通常情况下,消费税的退免政策由外贸企业享受(即外贸企业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生产企业(即您公司)在销售环节仍需缴纳消费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4-27 15:29
  •  您好,


    首先看下,货物是否实际进入美国关境


    若设备直接从中国大陆运往台湾,且物流路径不经过美国港口或保税区,则无需向美国海关申报(因未进入美国管辖范围)

    若设备需先经美国母公司接收再转运至台湾(例如在美国港口卸货、换柜或短暂仓储),则必须完成 美国进口清关流程,并缴纳关税

    以上为常规情况。由于目前特朗普政府政策高度不稳定,以及缺乏落地程序。建议向美国会计师咨询,相关的美国关税风险

    税务合规与筹划 出口退税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5-04-22 14:47
  •  您好,

    请看下 财税[2012]39号 文附件四,视同资产的具体规定。看您的描述,大概率是能够符合的。相关条文如下: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4-22 14:28
  • 温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报关:分为瓶气合报瓶气分报。出口报关金额包含出口的运费,不含返回进口时空瓶运费。

    出口退税
    2个回答2025-04-22 12:5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个情况,关键在于是否认定为“偷(逃)税”。如果认定为“偷(逃)税”,则追征是无限期的;如果不构成“偷(逃)税”,则适用3年或者5年追征期。

    按照现行征管法的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4-18 11:25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是的

    税务合规性要求: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行为,通常需要开具发票作为销售和纳税的凭证。外币销售同样属于企业的销售业务,应当遵循这一规定,开具发票以满足税务申报和监管的要求。

    出口业务的特殊规定:对于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企业,虽然在税收政策上可能享受退(免)税或免税政策,但仍需要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4-16 11:04
  • 温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这种特殊情况需要和当地负责退税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在业务真实的情形下,合理的第三方付汇,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退税。出口收汇环节。原则上付汇方为合同中明确的付汇对象,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有关协议、说明备查。实务中:1.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2.签订付款补充协议。3.实务中,除超期申报或四类企业,税局未要求提供资料,但企业仍需将相关证

    委托第三方收汇在税务上很容易被认定为出口单证不齐全,从而视同内销,要求缴纳增值税。所以要保留代收汇的全链条的证明资料来证明业务真实性,从而可以享受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06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第五条规定: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原则上外汇管理局对于外汇管理方面秉行的原则为 “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二、税务端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大点规定:(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根据附件1第十点要求,如果是非合同方付的外汇我们可以例为其他原因 视同收汇,需要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相关佐证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方合同协议,约定第三方付款;第三方与合同方的关系,委托付汇信息等,具体以税局要求为准。

    注:如果没有相关的佐证资料或者合理解释第三方付汇原由,那么很大可能银行不给收汇或者结汇,税务机关也无法承认属于视同收汇要求,从而导致收汇不齐不符合退税要求。      反之,没有相关出口依据的收汇也会引起外汇管理局及税局的关注。银行也会监管。合规:需提供代付协议、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确保交易背景真实、合法。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4-15 14:51
  •  您好,


    转口贸易一般是仅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

    由于涉及到美国(B公司)对于转口贸易的规定,建议您也咨询一下美国的会计师。

    会计准则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4-10 14:02
  • 温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进料加工保税料件如果减少需要关注。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3年)第二十五条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严格管理,否则可能构成违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之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合规与筹划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4-01 14:52
  • 温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的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建议联系帮助办理报关单货代公司了解一下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3-27 20:32
  • 您好,

    不需要视同内销。根据政策规定,若出口货物未在次年4月18日(即2025年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收汇,但后续实际收到货款(如第二年8月收汇),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无需视同内销补税:

    符合视同收汇条件:若因合同约定、不可抗力等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的情形(如合同约定收汇时间晚于4月18日),企业留存相关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无需补税

    后续实际收汇:即使未在4月18日前收汇,只要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或实际收汇后,仍可重新申报退税

    关于税务查账查到这笔出口申报是否有权利要求补税并加以处罚,只要是合理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3-21 17:16
  • 您好,


    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免税范围包括: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您说的这个400客服服务,看描述应该是典型BPO服务,是能够享受免税的。享受免税以后,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即专为此业务采购的设备或软件。

    出口退税
    1个回答2025-03-17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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