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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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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实质政策没有太大变化;主要就是对于原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进行整合,同时提升了法律法规层级。
个人觉得,从上面描述来看,其实这儿是两个环节:您公司→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最终客户
但是,如上所述,“报关单上的收货人是最终客户”,而您公司又以“给贸易公司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感觉有些矛盾了。
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增值税方面,既然已经出口,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可依法适用出口退税。关税方面,则将之计入相应商品成本即可。
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产品属于自产或者视同自产货物,且满足外发加工与收汇等要求,可以申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免抵退。
只要业务真实、收汇合规、凭证完整并按规定备案,客户付30%、融资租赁公司付70%的模式可正常退税。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确保材料符合审核要求。
符合条件的内地生产企业发香港仓库并在香港电视平台销售,可按生产企业免抵退办理;结算周期不影响退税资格。最主要的是报关离境、真实销售、收汇合规、单证齐全。
如上所述,开票项目乃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而此“代理服务”(注:正如票面所示,开具的乃是“代理服务”)包含了“杂费”且被税务机关认为乃是“境内”,因而不认可免税。您可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无论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皆免征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
其实,您应将进项税额分为三部分(而不是两部分):
一、明确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二、明确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
三、无法确定的(您把这个放到第“二”了,是吧),按照公式区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问题1:这样可以,但是需要申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问题2:可以就无法退税部分申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作为进项税额依法抵扣。
问题3:若为免税出口,则开具“免税”发票;若为内销,则依相应适用税率开票。
DDP是指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税款等。况且如上所述“送货到国外”,因此这属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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