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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123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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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您应将进项税额分为三部分(而不是两部分):
一、明确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二、明确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
三、无法确定的(您把这个放到第“二”了,是吧),按照公式区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问题1:这样可以,但是需要申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问题2:可以就无法退税部分申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作为进项税额依法抵扣。
问题3:若为免税出口,则开具“免税”发票;若为内销,则依相应适用税率开票。
DDP是指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税款等。况且如上所述“送货到国外”,因此这属于出口。
既然没有内销业务,则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其本身若非出口,则也不能退税。因此一并计入车辆成本即可。
货物代理公司帮企业发货后需要开发票给企业,企业要用运输单据来证明运输业务的真实性。不同模式下,对货代公司的开票要求不一样,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货代开具的发票是 “笼统免税” 类型 —— 不管是内陆费、港杂费、报关费,还是海运费,都混在一起开成免税发票。因此应注意:① 按报关模式分拆费用② 区分税率类型(国际运输免税,其他必须带税点),出口货代费合规开票,国际运输可以免税,其余费用不能混开免税发票。
结合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要求,货代公司开具体合规发票的注意点如下。
一、不同报关模式下的开票要求
1.FOB报关模式:货物运到船边之前的费用都由出口方承担。出口方需要拿到:内陆费发票(带税点)+港杂费发票(带税点)+报关费发票(带税点)
内陆运输费不等于国际运输费,内陆费不免税。
在 FOB 成交模式下,内陆费发票是退税审核的重要依据。内陆费指的是货物从你手里运到港口码头的这段运费,带税点发票:普通物流运输公司开 9% 税率,代理运输公司开 6% 税率,小规模运输公司开 1% 税率。
2.CIF / C&F(CFR/CNF)报关模式:这类模式下,出口方负责到目的港的费用。出口企业需拿到:内陆费发票+港杂费发票+报关费发票+国际运输发票(可开免税)
注意:国际运输费要单独开票,内陆、港杂、报关费需带税点。
3.EXW报关模式:由买方承担全部运输费用,出口企业需拿到:内陆费发票+港杂费发票+报关费发票复印件。 因为该模式下的费用都是客户或者工厂付费。货代的发票都开给客户或者工厂,你们需要找客户索取出货的费用证据复印件。
发票一般是开给客户或工厂,但实际出口企业仍需索取相关发票复印件用于退税备案。
二、开票税率要求
除了国际运费发票是免税,内陆费、港杂费、报关费都是要求有税率的。可以是9% 6% 1%三种的其中一种税率,一般货代开 6%,小规模开 1%。:
9%税率的是有自己车辆的运输公司开具的,开票项目通常是运输服务、联运服务;
6%货物代理运输公司且是一般规模纳税人,开具,开票项目通常是经纪代理服务(代理运费/港杂费);
1%货物代理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项目通常是开具的经纪代理服务(运输代理)。一
三、开普票还是专票:
货代到底开普票还是专票都可以,只要带税点即可(国际运输除外)。外贸公司收到的运费专票增值税是不可以抵扣的;生产型企业是可以抵扣运费专票增值税的。,货代需要与生产型出口企业确认是否开专票。
请问,您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呢?
1.代理出口是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虽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不愿自行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受托方,通常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代理方的名义”办理出口业务的一种贸易方式。
2.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一般会全权委托代理出口、报关、收汇、退税。虽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不愿自行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一般是双抬头报关(境内发货人是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是委托方)如下图1,可以自行退税,也可以受托方退税。
3.代理出口报关和退税的模式跟自营出口有些不同:(1)报关方面:需要选择双抬头报关方式,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填列代理公司,“生产销售单位”填列委托方(实际出口企业),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单位名称填错位置,可能会影响出口退税。(2)发票方面:由于出口企业选择自行退税,委托方自行开具出口发票给国外客户,受托方只需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3)开具证明:需由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由委托方申请办理出口退税。(4)收汇方面:由代理公司收取外汇后,再支付给委托方。委托代理出口的,由于境内发货人是代理公司,所以也得由代理出口公司收汇,也就是受托方,这是有监管要求的,如果境内发货人没有负责收汇,有走私的嫌疑。
一般而言,红字发票乃是冲销之前发票,所以前者即“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负数)”较好。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适用于原本进项发票没有问题,而后续发生了另一新的情形(发生不得抵扣情形)。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在CIF模式下,境内出口销售方(卖方)通常不承担货物到境外目的地后的清关费、装卸费、码头操作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规,出口报关单的填报一般应遵循实际费用承担方的原则。
2.报关单填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运费”“保费”栏应仅填报卖方实际承担的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运费和保险费。对于境外目的地产生的清关费、装卸费、码头操作费等,由于这些费用不由卖方承担,不应在出口报关单中填报。
3.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卖方承担部分境外费用,需在报关单的“备注”栏或其他补充说明栏注明具体情况,但此类约定需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规要求。 出口报关单的填报应以实际交易和费用承担情况为准,避免因错误填报导致海关审核不通过或引发贸易纠纷。
4.建议企业在签订CIF合同前,明确双方的费用承担范围,并在报关时准确填报实际承担的费用,确保报关单与合同条款一致。
您好,
1 根据财税(2012)39号等文件,贵司出口的视同自产的设备是可以享受正常出口退税(免抵退)的,因此不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如果贵司不按照视同自产申报,而按照免税出口申报,才涉及进项转出。
详见如下文件内容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449/c5212384/content.html
2 同上。大概率是可以正常免抵退的,如果无法免抵退可以免税
3 税务方面没有特定的价格参考。可以看下您的行业有无二手设备交易的参考价格,比如相关设备转让的网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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