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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122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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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CIF模式下,境内出口销售方(卖方)通常不承担货物到境外目的地后的清关费、装卸费、码头操作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规,出口报关单的填报一般应遵循实际费用承担方的原则。
2.报关单填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运费”“保费”栏应仅填报卖方实际承担的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运费和保险费。对于境外目的地产生的清关费、装卸费、码头操作费等,由于这些费用不由卖方承担,不应在出口报关单中填报。
3.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卖方承担部分境外费用,需在报关单的“备注”栏或其他补充说明栏注明具体情况,但此类约定需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规要求。 出口报关单的填报应以实际交易和费用承担情况为准,避免因错误填报导致海关审核不通过或引发贸易纠纷。
4.建议企业在签订CIF合同前,明确双方的费用承担范围,并在报关时准确填报实际承担的费用,确保报关单与合同条款一致。
您好,
1 根据财税(2012)39号等文件,贵司出口的视同自产的设备是可以享受正常出口退税(免抵退)的,因此不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如果贵司不按照视同自产申报,而按照免税出口申报,才涉及进项转出。
详见如下文件内容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449/c5212384/content.html
2 同上。大概率是可以正常免抵退的,如果无法免抵退可以免税
3 税务方面没有特定的价格参考。可以看下您的行业有无二手设备交易的参考价格,比如相关设备转让的网站平台
1.A企业转出环节的税务处理A企业进料加工产品若不属于免税或退税范围,其转出时应按正常销售处理,需缴纳增值税。即使货物后续由B企业用于免抵退产品加工,A企业仍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能免税申报。这是因为A企业的业务性质和适用政策独立于B企业,其销售行为需遵循自身适用的税收规定。
2.B企业保税货物的处理B企业接收A企业转出的货物作为保税货物,后续加工出口时可享受免抵退政策。但B企业的保税资格和免抵退政策是基于自身加工贸易业务和海关监管流程,与A企业的转出申报无关。B企业需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和免抵退税申报,确保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税收政策规定。
3.A企业转出时不能免税申报,需按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B企业作为转入方,需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和后续免抵退税申报,两者税务处理相互独立。
增值税方面,若此项固定资产购入时没有抵扣,则可作免税申报;若已抵扣,则需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另外,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您好,
政策:
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5.软件服务。
其中,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①服务接受方在境外:您的客户是境外单位。②服务成果在境外使用:您提供的软件服务(如开发、测试、维护等)其实际应用和效果完全发生在境外,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没有关联。
流程:
首次办理时,需要备案。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更多详细信息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无全国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有要求,例如:
1.青岛: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须注明出口业务的合同号、贸易方(EXW)、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原币币种及适用汇率。
2.广东,: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3.宁波,: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必须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原币)及原币币种。
4.四川,: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FOB出口金额(人民币):xxxxx”。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出口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按上述格式自行在“备注栏”添加其他项目。
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从2018年2月1日起,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应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其他地区参考:若主管税务机关无特殊要求,建议备注以下信息: 出口业务类型(如“出口业务(出口退税)”) 出口额FOB(即使成交方式为EXW,退税计算通常以FOB为基础),汇率、出口合同号、提运单号、报关单号、若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EXW价格,需在备注栏注明FOB金额及换算汇率,以便税务机关核对退税计税依据。若EXW成交方式下涉及国内段运费、保费等费用,建议在报关单“杂费”栏正确填报,发票备注栏可补充说明相关费用情况。
建议企业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具体填写要求,避免因格式不符影响退税申报。
您好,
参见类似问题
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3112
一、CIF出口成交方式下,运保费它是属于代收代付,出口企业收到的货款是包含了运费和保费的,收到的这个款项要扣除国际端的运费和保费之后的金额,就是按FOB价来进行确认收入。运费和保险费要挂在其他应付款,要付给货代公司。
出口企业支付的款项与报关单上的运费和保费之间有差异的处理:
1、支付金额比报关单多:将原来收客户的冲掉,多付部分做销售费用。
2、支付金额比报关单少:转营业外收入。
二、以FOB价格确认收入(推荐方式)
步骤一:计算FOB价格CIF价格 = FOB价格 + 运费 + 保费因此,FOB价格 = CIF价格 - 运费 - 报关单上的保费(即使实际保费小于报关单保费,仍以报关单保费计算FOB价格)
步骤二:确认收入按FOB价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报关单上的运费和保费挂账至“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分录示例:借:应收账款(CIF总价×汇率)贷:主营业务收入(FOB价格×汇率)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报关单运费+保费×汇率)
步骤三:实际支付保费时若实际保费小于报关单保费,差额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分录示例: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实际支付运费+保费×汇率)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运费+保费×汇率) 营业外收入(报关单保费-实际保费×汇率)
三、以CIF价格确认收入
步骤一:全额确认收入按CIF总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报关单上的运费和保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分录示例:借:应收账款(CIF总价×汇率)贷:主营业务收入(CIF总价×汇率) 其他业务收入—运保费(报关单运费+保费×汇率)
步骤二:实际支付保费时若实际保费小于报关单保费,差额部分冲减“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分录示例:借:销售费用—运保费(实际支付运费+保费×汇率)贷:其他业务收入—运保费(实际支付运费+保费×汇率) 银行存款(实际支付运费+保费×汇率)
四:其他
建议优先采用以FOB价格确认收入的方式,更符合税务规范。若税务机关有特殊要求,需按当地政策调整确认方式。无论哪种方式,最终利润总额不受影响,但收入确认和费用列支的科目不同。
您好,
操作指引可以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J2Vl29O8MML2K2ox4FJsjg
您好,您这属于转口贸易,建议询问下所在税务局是否需要资质。
比如上海外高桥就有很多此类业务发生。
转口贸易,因为货物没有进入中国境内,不涉及到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也没有经过海关,没有进口增值税,自然也不进行抵扣。
这个业务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注意贵司买价需要低于或者等于卖价。
这个并非规定,但一般外汇按此掌握,因为转口两头在外,如果发生了亏损,无法核实企业是否实际是利用漏洞转移财产到国外。
您好,
下游公司向上游企业索取此类信息,一般是出于商业目的。不能排除下游企业利用此类信息跳开上游以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当然同样也可能只是下游企业有更高的内控要求或者他们也需要向他们的下游或者最终消费者披露信息。
上游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供。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下游客户询问的“进口日期、进口单号、提货单号”本身,通常并不足以让他们在公开或普通企业权限的海关平台上直接查询到您公司的完整进口详情,如精确的进口价格和上游供应商信息。海关数据的查询受到严格的权限控制和法律法规保护。
如果贵司决定向下游提供的,给您如下建议:
1 信息分级与最小化披露
建立信息分级制度:明确哪些信息可共享(如品名、规格、到港时间)、哪些需保密(如采购价格、供应商详细名称、合同条款)。
2 坚持“最小化”原则:只提供下游客户必需的信息。例如,仅告知预计到货时间而非精确进口日期;提供我司内部的业务单号而非海关报关单号。
3 合同与协议约束
在销售合同或保密协议(NDA)中增加条款:明确约定客户对您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单据号码、交货信息等)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查询、验证或反向工程试图获取您的供应商或成本信息。
4 固定操作流程
统一信息出口:指定专人(如客服或销售主管)负责回复此类询问,并统一口径和标准。
5 提供信息摘要而非原始凭证:如需提供证明,可考虑制作公司格式的到货通知或证明函,而非直接发送海关报关单、提货单等原始文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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