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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要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C或F组贸易术语是货交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实务中近似于出口报关单日期,可以按这个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也是这个时点(国税函2008 875号第一条)
2.会计汇率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近似汇率,建议选择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进行记录,每个月月末再按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汇率进行折算,保持和企业所得税的一致。
3.申报出口退税要单证收齐(主要是收汇完成),如果约定付汇超过次年4月要可以先申报但必须先向税局报送材料。(文件是2022年9号规定第八条)
您可以比照一下目前的操作是否合适。
至于您说的“申报的美元离岸价偏离海关系统的美元离岸价过大,请问应该怎么做才合规?”,如果是确实是汇率波动引起的,正常解释就可以了。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内销业务部分可以依法抵扣,出口因为免征增值税,所以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您好,
请参考类似问题
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2119
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即:应当先认证、后转出。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如果出口的赠品有收汇,且正规报关出口的,可申请出口退税。
2、如果出口的赠品没收汇,但有正规报关出口,可以使用出口免税政策。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1的填表说明:“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免征增值税。”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率不为0%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出口退税率为0%,一般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应视同内销,需要正常缴税。
3、如果赠品不报关,但有收汇,应视同内销征税,即是出口征税的情形。
跨境租赁业务,通常是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内的设备制造商、贸易商或者工程承包商处购买设备,以融资租赁或者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境外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主要包括出口信贷机构(ECA)支持的出口租赁和一般商业性的出口租赁。
一般有两种做法:
(1)第一种方式:国内租赁机构根据国外承租人的要求,从国内设备制造厂订购设备,然后将此设备出租给国外的承租人使用。购买设备所需款项,由租赁机构通过国际融资渠道解决(见图)。在这种租赁方式下,国内租赁机构为保证按期收回资金,要有国外银行对承租人提供担保,并由另一家国外银行进行保兑。国内租赁机构是设备出租人,又是设备出口人。
(2)出口租赁第二种方式:外贸专业公司按通常的做法与国外用户签订设备出口合同,然后由国外用户(承租人)将该合同转让给国内租赁机构,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构成租赁关系;外贸专业公司直接从国内租赁机构收汇。
其他:印度客户普遍存在的拒付尾款的风险。
公司利润分配依据章程规定的比例来进行,如果章程没有约定,依据持股比例来进行,不管是谁开展业务取得的利润,应属于全体股东所有,该法人股东当然有分配利润的权利
劳务出口退税”通常适用于向境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直接为国外客户维修产品)。而您的情况属于“出口货物售后返修”,属于货物进出境行为,不属于劳务范畴。
正确的处理方式:
按“退运货物”或“修理物品”申报进口:需向海关申报“修理物品”(代码1300),提供原出口报关单、维修合同等资料,缴纳保证金或保函(确保返修后复运出口),复出口时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修理后复出口:修理完成后重新出口时,若符合条件(如自产货物),可凭维修后的出口报关单申请退税,但只能针对新增的维修费用部分(如更换新零件的价值或人工费),而非原货物全额退税。
如上所述,既然“资料不全无法走正常退运流程”,则“视同内销处理”;相应地,此批货物依法作为增值税征税货物,计提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亦可依法抵扣。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出口,可以免征增值税。但如上所述,既然“该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是0”,则无法进行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我觉得吧,这个情况,要说第(一)项吧,上面也说了,不是“自产”(且不是“视同自产”,估计也不是“列名生产企业”吧);要说第(二)项吧,第(二)项是适用“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而客户说自己是“出口型生产企业”,所以似乎两个都不行呀。
总之,至于退税,上面分析好像都不行。谨慎起见,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1.CIF换算成FOB基本公式:
FOB=CIF−运费−保费。
2.汇率折算
3.汇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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