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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销售费用。支付旅游费时,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即可。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按照上述规定,只是预收款情况下,不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了,先产生纳税义务。
由于税务登记名称尚未变更,而若用新名称取得发票,恐怕会有影响,比如发票勾选、抵扣。对于这个情况,建议仍以之前名称取得发票,或者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然后以新名称取得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电商平台应该依据自身的收入来确认,高流水低利润未必一定有税收风险,只要真实就可以,前提是您的业务模式,会计核算等能充分证明您的收入利润的真实性,而且您的成本必须有发票才可以扣除。
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需要合法凭证以及相关资料,包括发票、合同、付款流水等——这是关于税前扣除的一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因质量问题到期质保金不再支付”,应作销售折让处理,并做进项税额转出。
可以,二手汽车对于企业来讲也是属于新购入的。目前的政策是到2027年年底结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上述各项,也包括其他项目,若能明确区分,则将之分别归属于一般计税依法抵扣或者归属于简易计税而不得抵扣。若无法区分,则按照比例计算抵扣,其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我并非不直接回复您的问题,只是回答问题需要基于“事实”,比如“广告支出”,这项支出用于哪个项目,能否区分,需要您来提供这个“事实”,我才可依照上述原则来回复您。)
应当计入。因为“租赁主体发生变更”,则视为发生一项新的租赁,那么“承租人支付的变更费”应当构成租赁资产初始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一般而言,红字发票乃是冲销之前发票,所以前者即“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负数)”较好。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适用于原本进项发票没有问题,而后续发生了另一新的情形(发生不得抵扣情形)。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不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我的理解,不管是资金上划一方还是收到资金一方都应该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或冲减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