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首先,实不相瞒,这不是一个税法问题,而是一个民事合同问题。为什么呢?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等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据您所述,此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小规模纳税人吧)确实有1%优惠政策,但税法也不禁止个体工商户放弃此项优惠,按照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税法来讲,两个都行。
那么,税法不干涉,就是双方约定了。而如上所述,“双方合同上签订了乙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应当照此办理。
可以先做应收账款;如果确定无法收回,再结转营业外支出,这样能够全面反映整个业务过程了。
不需要,您公司收到赔偿并没有向对方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税法层面,工资薪金与辞退福利以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保公积金等,皆为独立。即税法层面工资薪金总额并不包含辞退福利。
二、这个应当按照属期来算。比如2023年12月工资,在2024年1月发了,也算2023年度工资。
个人理解应该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开票,会造成两次反映的货物单价不一样,实际是同一批货物,但单价不一样,与合同不相符,差异较大的话,发票就属于不合规发票了。
我理解是可以使用的,因为我们现在主要识别的是税号,当然严格讲名称也应该是一致的,但您说的情况不影响发票的使用。
是的,属于价外费用性质,如果你销售的货物税率是13%,需要开具13%和销售货物相同税目的发票。
我是这样理解的,您公司收取五元销售60元的优惠券,相当于是销售了一项未来低价购买商品的权利,且这个权利是优惠券过期不予退还,就是这5元必然形成了销售,我认为可以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开具发票,税率6%。
后续使用优惠券抵顶商品售价时,可以按折扣销售处理,开票时按折扣折让开票并纳税。
需要根据其他应收款具体挂账原因进行清理,如果确实无法收回可以转营业外支出科目。
应收出口退税款属于资产类科目,是一级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四)。
应收出口退税款在填写资产负债表时填写到“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如果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明确房租包含水电费金额,这样可以按租金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合同或协议中就不能约定水电费事项了,就是明确房租是包含所有费用,不再另行收取水电费。
没有此政策。在华工作的专家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车辆购置税而非关税。